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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文本中的中国公职律师——以《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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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志如 尹显丰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5-14,共10页
中国公职律师从试点到现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各地自己试点,在省、市范围内推广,经过10余年的积累,有4种典型模式:广州模式、厦门模式、扬州模式和周村模式。这一阶段的公职律师以诉讼业务、法律援助为主要业务。第二阶段以十八... 中国公职律师从试点到现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各地自己试点,在省、市范围内推广,经过10余年的积累,有4种典型模式:广州模式、厦门模式、扬州模式和周村模式。这一阶段的公职律师以诉讼业务、法律援助为主要业务。第二阶段以十八大为起点,文件《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建设公职律师,以推进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诉讼业务,还包括了立法草案、重大决策等事项的非讼业务。公职律师承担的新业务凸显了中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一直以来就存在问题,如公职律师的准入问题、公职律师业务范围的分类问题、公职律师的管理方式问题、公职律师的业务与党政机关决策的关系问题,仍然可能导致“聘而不用”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职律师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意见 法律服务 非讼业务 政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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