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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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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贵祥 尹小立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2-8,共7页
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法的特别法。颁布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颁布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 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法的特别法。颁布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颁布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在此之后,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特殊破产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破产法相关适用问题发布了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利益主体,而且受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影响,可以说,自破产制度引入我国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随着新破产法立法的呼声日高,见诸媒体的学术分析文章见仁见智。本期特约几位资深法官,从审判实务角度出发,对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难点问题加以论述,以期为关注破产法问题的读者开启一扇了解实务问题的门窗。本期专栏中,刘贵祥、尹小立法官在《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职工安置等审理破产案件的现实性难点问题,出资瑕疵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问题,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业务分配、破产企业所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程序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租赁权的处置等实体问题,一一作出分析,提出了基本的审判思路。曹士兵法官对司法实践中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错综关系,破产性质,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地位,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效力与破产管辖的专属性,解决破产实体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 破产还债程序 国有企业 适用问题 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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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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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崇玉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87-89,共3页
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中的具体问题通常是由债权人的债权之不同性质及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行使方式所引起的,以下主要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 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中的具体问题通常是由债权人的债权之不同性质及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行使方式所引起的,以下主要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1993]9号批复函,就这些问题逐个进行研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冲突问题 企业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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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及专用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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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钧 《电子财会》 2006年第7期36-41,共6页
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则为企业监管组,下同),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由法院商请政府指定审计机关派员进驻破产企业进行清... 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则为企业监管组,下同),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由法院商请政府指定审计机关派员进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8、41、49、53条,都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清算审计 基本程序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底稿 专用 破产清算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 案件受理 企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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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一破产法的范例——解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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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顧敏康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3年第4期42-44,112-115,共3页
一、中国破产法的现状。中国的破产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是与改革国有企业密切相关的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 一、中国破产法的现状。中国的破产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是与改革国有企业密切相关的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说它具有中国特色,是因为《破产法》只涉及国有企业的破产,有较多政府的介入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破产申请 管辖范围 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 清算组 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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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企业破产立法的两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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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平 《海南人大》 2006年第3期40-42,共3页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说明破产案件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其中首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说明破产案件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其中首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案件若干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破产立法上的不足,对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破产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 司法解释 社会生活 指导作用 司法性 文件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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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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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2年第11期48-49,共2页
关键词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破产申请 债权人会议 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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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企业审计之我见
7
作者 仇应波 嵇大海 《江苏商业会计》 2004年第1期33-34,31,共3页
l、审计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23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附审计报告”。
关键词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审请破产企业 审计工作 审计调整 累计亏损额 应收款项 存货 对外投资 固定资产 负债 预提费用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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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出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能否列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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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111-111,共1页
编辑同志:2002年11月26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由刘某出资5万元购买该公司一辆桑塔纳轿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购车款。同年12月6日,刘某依约如期付清购车款5万元,该公司同时将汽车交付给刘某使用,但因种种原... 编辑同志:2002年11月26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由刘某出资5万元购买该公司一辆桑塔纳轿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购车款。同年12月6日,刘某依约如期付清购车款5万元,该公司同时将汽车交付给刘某使用,但因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于2003年8月29日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该车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因为该车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人仍为该公司,因此,该车应列入破产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由于刘某已付清了全部购车款,而且也取得了该车的使用权,因此该车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财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过户手续 办理 汽车 最高人民法院 出卖 过户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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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破产逃废债务行为的法律约束——兼谈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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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文正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2年第10期43-43,共1页
关键词 中国 企业破产 债务逃废 法律约束 破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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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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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11期25-25,共1页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会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 第14条 担保债权 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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