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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实施——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
3
1
作者
肖海军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7-48,共12页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但是,现行《公司法》的整体性制度构架中缺乏落实该条款立法主旨的对应罚则和配套措施。基于《公司法》第213、215条规定的不周延性和第20条第3款、第182条、第198条的不适用性,完善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通过补充现行《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以民事救济和利益补偿的私法进路,以期达到有效遏止公司违法、不当营业之目的,确保公司设立登记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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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公司法
》
第
5
条
第
1
款
公司
登记撤销
公司
设立无效
公司法
修改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实施——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
3
1
作者
肖海军
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大学商事法与投资法研究中心
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7-48,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统一化改革研究”(11BFX036)的结题成果。
文摘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但是,现行《公司法》的整体性制度构架中缺乏落实该条款立法主旨的对应罚则和配套措施。基于《公司法》第213、215条规定的不周延性和第20条第3款、第182条、第198条的不适用性,完善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通过补充现行《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以民事救济和利益补偿的私法进路,以期达到有效遏止公司违法、不当营业之目的,确保公司设立登记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关键词
《
公司法
》
第
5
条
第
1
款
公司
登记撤销
公司
设立无效
公司法
修改
Keywords
Article
5
(
1
)of the Company Law cancellation of company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judged invalidation of company establishment
amendment of the Company Law
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实施——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
肖海军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3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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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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