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我国刑法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
1
作者 朱晓艳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7-40,191,192,共16页
我国自古就有被害人自我答责观念,或规定于刑律,或作为“司法先例”,其思想渊源在于古代家长制政治文化传统对个人提出的“各爱其身”要求,因此并非舶来品。当前,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基础在于个人自我决定,这在规范评价上将行为人与被... 我国自古就有被害人自我答责观念,或规定于刑律,或作为“司法先例”,其思想渊源在于古代家长制政治文化传统对个人提出的“各爱其身”要求,因此并非舶来品。当前,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基础在于个人自我决定,这在规范评价上将行为人与被害人由侵害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被害人自我决定地冒险,由此带来的损害从刑法任务、基本原则、法益侵害层面来看都不属于犯罪范畴。被害人自我答责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体现在“准教唆”“准帮助”行为、不作为行为、结果加重犯等问题领域,对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展开逆向的排除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自我答责 自甘风险 刑法家长主义 不作为 结果加重犯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