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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格杀勿论”渊流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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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晓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45-155,共11页
"格杀勿论"在《唐律》中有3条:第一,允许主家登时格杀"夜无故入人家";第二,允许将吏可以格杀持杖拒捕者或逃犯;第三,允许"旁人"在捕格贼盗、强奸、和奸案时将拒捕者格杀。唐律"格杀勿论"渊源... "格杀勿论"在《唐律》中有3条:第一,允许主家登时格杀"夜无故入人家";第二,允许将吏可以格杀持杖拒捕者或逃犯;第三,允许"旁人"在捕格贼盗、强奸、和奸案时将拒捕者格杀。唐律"格杀勿论"渊源于秦汉甚至更早的法律,经过宋元时期的发展,明律删除"傍人皆得捕系"条,又增加"杀死奸夫"的法律规定。清代,"杀死奸夫"的律条通过不断地增修条例,使奸案中"格杀勿论"的条款更加纷繁复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杀勿论 正当防卫 杀死奸夫 罪人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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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杀勿论”误用义的调查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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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启斌 《语言教学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83-87,共5页
本文对现代汉语中广泛误用的"格杀勿论"进行了考察。"格杀勿论"本指"把行凶、拒捕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不以杀人论罪";但现代汉语中已经长期误用为"不容分说、一概杀掉"之义。由于误用的广... 本文对现代汉语中广泛误用的"格杀勿论"进行了考察。"格杀勿论"本指"把行凶、拒捕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不以杀人论罪";但现代汉语中已经长期误用为"不容分说、一概杀掉"之义。由于误用的广泛性,在误用意义的基础上还产生出一个十分能产的造词格式"格V勿论",形成词语的再度误用。本文分析了误用义没有得到认可带来的不便以及将误用义纳入规范的可能性,认为对"格杀勿论"的误用义予以接受是合适有效的规范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杀勿论 本义 词语误用 语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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