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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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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海君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8-105,共8页
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 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作权中进行保护。作品的本质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视听作品的本质是系列图像的排列组合,从作品本质的角度讲,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中,导演对摄像机位所拍摄的镜头进行了取舍与编排,基于这些取舍与编排,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原创性要求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作品 录像制品 原创性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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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标准选择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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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国斌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4期1-12,共12页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电影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在中国引发了广泛而持续的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中国立法者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作者权观念,采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二分体制区别对待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要求电影作品有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体...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电影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在中国引发了广泛而持续的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中国立法者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作者权观念,采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二分体制区别对待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要求电影作品有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无法满足这一独创性标准,只能作为录像制品获得邻接权保护。实际上,中国立法者选择二分体制的立法意图并不明确,外国司法实践对中国的参考意义有限。中国法院在电影作品独创性标准上有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具体个案中,中国法院应该充分考虑著作权法立法的终极目的、著作权制度的操作成本、行业竞争秩序维护的实际需要、相关领域创作者的共识、诉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创作细节等,承认专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有构成电影作品的可能性。法院这么做,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也符合中国相关行业的预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 独创性 录像制品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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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定义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6
3
作者 卢海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8-25,共8页
各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入手来进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除了"表现形式"的限定性之外,还加上了"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即电影作品必须是通过"摄制&qu... 各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入手来进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除了"表现形式"的限定性之外,还加上了"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即电影作品必须是通过"摄制"的方法创作的。这样一来,诸如动画片、电脑游戏中的动画场面、FLASH等新型的在"表现形式"方面同于电影作品的作品,由于不是用"摄制"的方法创作的,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无法明确定位。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当重新对电影作品进行定义,去除"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并应借鉴美国版权法有关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规定,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出发建构一个在外延上大于电影作品的"视听作品"这一版权客体类型,并对电影作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部分应当作出相应修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影作品 表现形式 视听作品 创作方法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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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重构 被引量:24
4
作者 贺涛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92-96,44,共6页
短视频独创性判断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提,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短视频独创性标准仍有分歧。为确立短视频独创性标准,应回归著作权法理论和制度,从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有关独创性标准的比较研究和融合趋势中确立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理论和... 短视频独创性判断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提,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短视频独创性标准仍有分歧。为确立短视频独创性标准,应回归著作权法理论和制度,从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有关独创性标准的比较研究和融合趋势中确立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理论和法律政策基础,并从视听作品创作过程入手,重构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视听作品 独创性 著作权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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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之异见 被引量:21
5
作者 衣庆云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42-47,53,共7页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作者 制片者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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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从立论质疑出发的证伪 被引量:11
6
作者 陈虎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9期15-24,共10页
以狭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机器不具备作者资格与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障碍,有观点随即认为以邻接权加以保护具有可行性。国际公约只为邻接权保护设置最低标准,是各国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保护本国投资者的重要工具... 以狭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机器不具备作者资格与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障碍,有观点随即认为以邻接权加以保护具有可行性。国际公约只为邻接权保护设置最低标准,是各国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保护本国投资者的重要工具,使得邻接权保护对象从传统的传播者向投资者异化。但是,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的立论基础,不符合邻接权的制度理念,无法实现广义著作权的激励伦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外观相似,易带来邻接权人将生成内容署名为作品的寻租行为。邻接权范畴在我国立法中呈限缩趋势,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构成财产应有的稀缺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代替邻接权设权保护更加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邻接权 投资者利益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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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时代电视新闻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取消录像制品”的观点 被引量:10
7
作者 贺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76-80,共5页
融媒体时代电视新闻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与构建首先涉及的是对其保护客体的定性问题。对此,建议从视听艺术创作的角度,将电视新闻划分为电视新闻节目和电视新闻素材,并进行区分保护。经镜头剪辑和组合形成的电视新闻节目应作为视听作... 融媒体时代电视新闻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与构建首先涉及的是对其保护客体的定性问题。对此,建议从视听艺术创作的角度,将电视新闻划分为电视新闻节目和电视新闻素材,并进行区分保护。经镜头剪辑和组合形成的电视新闻节目应作为视听作品保护,而单镜头的电视新闻素材可通过录像制品予以保护。此外,提倡通过法定获酬权和集体管理的方式,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最终达到激励文化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立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视新闻 录像制品 视听作品 邻接权 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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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固定要求看我国《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 被引量:9
8
作者 张伟君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第4期30-40,共11页
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依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可以将其认定为类似电影作品,或可以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在擅自转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转播的是自己享有权利的画面,就不应该以其是被同步直播所以没有满... 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依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可以将其认定为类似电影作品,或可以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在擅自转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转播的是自己享有权利的画面,就不应该以其是被同步直播所以没有满足"固定"要求为理由而拒绝保护。即便按照类似电影作品是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或者录像制品是"首次固定的图像"的要求,只要体育赛事直播的画面被同步存储,也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类似电影作品或录像制品的定义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固定 出版 类似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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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引量:9
9
作者 祝建军 魏巍 陈洋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期96-99,共4页
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我国著作权法中影视作品所要求的创作性高度,其在通常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录像制品。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无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体育赛事网络盗播行为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但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可以依照... 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我国著作权法中影视作品所要求的创作性高度,其在通常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录像制品。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无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体育赛事网络盗播行为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但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体育赛事网络盗播行为人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体育赛事节目 网络 著作权侵权责任 转播 著作权法 影视作品 录像制品
原文传递
体育赛事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8
10
作者 华劼 《兰州学刊》 CSSCI 2019年第7期109-117,共9页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平台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侵权案件的出现,引发了实务界和学界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关注。由于体育赛事呈现出类型多样化、表演性强的特点,它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值得进一步探讨。而体育赛事直...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平台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侵权案件的出现,引发了实务界和学界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关注。由于体育赛事呈现出类型多样化、表演性强的特点,它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值得进一步探讨。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由于具有制作者的策划、编排和配音等,表现出独特的叙述方式,是否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学界观点不一,有的认为是视听作品,有的认为尚达不到作品要求,属于录像制品,因而产生了不同的版权保护路径。分析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和版权保护路径有利于完善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可版权性 视听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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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视阈下视听作品概念之界定与厘清 被引量:8
11
作者 张春艳 王江一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68-72,共5页
从国际立法趋势看,将视听作品概念引入《著作权法》已是大势所趋。界定视听作品概念须把握几点:"须由系列相连的影像(或者活动图像)构成"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不要求有伴音;可以规定"固定"要求,也可以不规定"固定... 从国际立法趋势看,将视听作品概念引入《著作权法》已是大势所趋。界定视听作品概念须把握几点:"须由系列相连的影像(或者活动图像)构成"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不要求有伴音;可以规定"固定"要求,也可以不规定"固定"要求。本着兼具技术中立、措辞简练、晓白和包容性的原则,从作品特定的表达方面考虑,视听作品应被定义为"由一系列彼此相关联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影像组成,借助适当技术装置可供视觉和听觉(如有伴音)感知的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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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二分立法模式的确立与坚守 被引量:7
12
作者 贺涛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1-86,共6页
视听作品有两种不同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即视听作品一分模式和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模式。作为作者权体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从一开始即采用二分模式,并一直沿用至今。随着视听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概念与规... 视听作品有两种不同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即视听作品一分模式和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模式。作为作者权体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从一开始即采用二分模式,并一直沿用至今。随着视听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概念与规则已不适应实践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应坚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二分立法模式,并通过重构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解决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认定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录像制品 著作权法 二分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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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规制 被引量:6
13
作者 孙正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58-63,共6页
体育赛事节目日益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在新媒体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利用信息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各地法院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导致采用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对《著作权法》的体系化... 体育赛事节目日益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在新媒体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利用信息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各地法院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导致采用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对《著作权法》的体系化解读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性质为录像制品,应该用邻接权进行保护。未来的著作权法要以权利整合为立法路径,创设向公众传播权,以更好地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网络直播 录像制品 权利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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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TV维权事件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2
14
作者 陈月红 《重庆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67-69,共3页
近期在我国各大城市发生的MTV维权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MTV的法律性质及其收费方式的进一步思考。通过对MTV的特点及其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区别的分析和版权与邻接权的界限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相应... 近期在我国各大城市发生的MTV维权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MTV的法律性质及其收费方式的进一步思考。通过对MTV的特点及其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区别的分析和版权与邻接权的界限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相应收费机制的缺失是造成MTV诉讼的主要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MTV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版权 邻接权 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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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录像制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邻接权的客体为视角 被引量:6
15
作者 李青文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44-50,共7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邻接权 作品 录像制品 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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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及其保护 被引量:2
16
作者 高文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7年第1期69-74,83,共7页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并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国内、国际对该权利保护的分析、比较。指出了我国现存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对加强对知识产...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并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国内、国际对该权利保护的分析、比较。指出了我国现存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执法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制作者 著作权法 录音录像制作者 著作权人 表演者 电影作品 邻接权 音像制品 录音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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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可版权性证成——对创作高度标准的反思 被引量:5
17
作者 张媛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4期160-166,共7页
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标准的把握上,德国等传统作者权体系国家的创作高度标准不适合我国借鉴之用。从立法哲学基础来看,我国最初的著作权立法是为了避免美国发动的贸易制裁,具有工具主义倾向,缺乏作者权体系国家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 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标准的把握上,德国等传统作者权体系国家的创作高度标准不适合我国借鉴之用。从立法哲学基础来看,我国最初的著作权立法是为了避免美国发动的贸易制裁,具有工具主义倾向,缺乏作者权体系国家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美学的文化支撑;从德国对连续画面的保护来看,电影作品与作为邻接权客体的活动图像享有相同的保护水平,具体规定的差异使借鉴失去了重要前提;从我国规定来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条款的存在使得坚持创作高度标准将导致超国民待遇情形的出现。最低限度独创性具有合理性。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在摄制对象的选取、拍摄技术的选择和最终画面的选编上都存在个性发挥的空间,同时应注意在“场景原则”和“合并原则”下对某些画面独创性的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独创性 视听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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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被引量:3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3期10-16,共7页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录像制品 制作者 著作权人 摄制电影 保护期 公众传播 录音录像 制品 权利义务 著作权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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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性质研究——以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为引 被引量:4
19
作者 贺周峥 《理论观察》 2018年第9期117-119,共3页
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两审法院对涉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引起了知识产权界较大争议。在公用信号制作标准、观众需求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难以达到电影作品的要求,不属于电影作品应属于录像制品。同时... 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两审法院对涉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引起了知识产权界较大争议。在公用信号制作标准、观众需求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难以达到电影作品的要求,不属于电影作品应属于录像制品。同时,通过增设录像制作者转播权,可使得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主体获得完整的录像制作者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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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TV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的思考 被引量:1
20
作者 钟丽 《大众科技》 2004年第8期37-39,共3页
卡拉OK歌厅侵权案中,法院判决卡拉OK歌厅向唱片公司支付著作权费;针对该判决结果,笔者先根 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对MTV作品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紧接着讨论著作权费由谁收取更为合法合理。
关键词 音乐著作权 卡拉OK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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