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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证券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美国经验与中国镜鉴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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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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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科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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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27,3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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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证券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是一种旨在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披露预测信息的免责安排。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判例法规则和《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则三部分,三者之间既递进升级又各有侧重。尽管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不断发展,但实践中也引发了关于警示声明是否有效、责任豁免是否应考察披露人的主观状态、“安全港”制度是否放纵了信息披露违法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创设了中国版的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力图在鼓励预测信息披露和督促披露人规范、审慎披露之间取得平衡,但目前仍存在预测信息重大性标准尚待厘清、除外情形适用条件有待细化、行政和自律监管领域免责制度缺位等问题。优化我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可从完善以理性投资者为核心的重大性标准、明确免责条件适用安排和细节、构建行政和自律监管免责机制等方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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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预测信息
“安全港”制度
虚假陈述
责任豁免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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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rward-looking statement
safe harbor rule
misrepresentation
liability exemption
risk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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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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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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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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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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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63-7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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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引入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但与之前相关指南中已有的“安全港”规定存在冲突。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欧盟“安全港”制度的错位引入和片面理解。欧盟“安全港”制度与其垄断协议分析模式一脉相承,在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评估”和“积极效果评估”两个阶段,各存在一个“安全港”,这两个“安全港”的性质分别属于损害排除机制和集体豁免机制。我国现行相关领域反垄断指南与《反垄断法》中的“安全港”,分别借鉴了欧盟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安全港”制度,这是导致制度冲突的重要原因。从实践看,这两种“安全港”制度在我国当前均有引入的必要,但着眼于现行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借助《反垄断法》授权其确定“安全港”适用条件的便利,要么直接将转售价格维持排除在“安全港”的适用范围之外,要么为转售价格维持增设额外的适用条件,以更好适用“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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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垄断协议
“安全港”制度
竞争损害
集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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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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