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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理台独”的“法律形态”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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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熊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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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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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台湾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4-3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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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遏制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研究”(批准号:18CG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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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文中体现的"一中性"规范对台湾政治环境、民众统"独"意识的影响和约束极为有限,其原因在于,"台独"势力在无法改变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中"一中性"规范的背景下,选择从更具隐蔽性和实际危害性的普通"法律体系"出发,着手推动"法理台独"实践不断前进,形塑"法理台独"的"法律形态"。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形态"的塑造肇始于"宪政改革"之后,在李登辉时期开始了从弃置"全中国"开始的"法律体系"的"台独化"变迁,为后续发展确定了基本框架;在陈水扁时期展开以改变台湾民众"身份认同"、塑造台湾"国家形象"为主的"法律"变迁,形成"法律形态"的精细化发展;在蔡英文执政后则着力通过制定敌对性"法律"和基本权利类"法律",包装其塑造"台湾共同体"的意图,形成"法律形态"的再发展。从发展现状来看,"法律形态"体现出以推进"台湾国家化"建构为主轴的行为模式,以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方式,从国家构成的四要素出发,形成在"主权"层面臆造所谓"台湾主权""台湾主权者",在"政府"层面推进公权力机关组织的"台湾化",在"领土"层面偷换"固有疆域"范围,在"人民"层面改变岛内民众"身份认同"对象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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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理台独”
“法律形态”
“法律体系”
“台湾国家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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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risprudence of Taiwan Independence"
"Legal Form"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Taiwan Nation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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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18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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