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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法律修改的角度探讨“农地出让”理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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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有利
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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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甘肃省高校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
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法制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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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21年第1期124-1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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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土地,农村土地成为市场唯一无法有效配置的生产要素,严重制约了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解决办法就是"农地出让",进而带来"现代化绿色农场+县域中心城镇化"。1988版《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我国法律依法转让。1988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农业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不需要修改《宪法》,也不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仅需要国务院制定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土地出让和转让条例》《农村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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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出让”理论
法律修改
出让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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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2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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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土地转让和出租的历史角度探讨“农地出让”理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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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有利
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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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甘肃省高校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
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法制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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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21年第12期126-1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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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88年以前,我国的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都不能买卖、出租。1988年分别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次性地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出让制度——城镇土地出让及转让、出租、抵押,实现了城镇土地和城镇房地产市场化。2004年以来,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流转(出租)。2019年8月修改《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全面实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农村承包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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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出让”理论
土地
出让
转让
出租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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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2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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