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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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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8-136,共9页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存有巨大的社会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同时,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存有巨大的社会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同时,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制度。面向未来时代的调整规范构成,应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以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和以技术、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需要,当前应尽快出台"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社会风险 法律挑战 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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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 被引量:395
2
作者 马长山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0-38,共19页
智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很多革命性后果,形成了双层空间—虚实同构、人机共处—智慧互动、算法主导—数字生态的时代特征。这使得既有法律规范对其难以进行有效涵盖和调整,既有规则逻辑的解释力日显困难,既有司法解纷机制也遭遇了... 智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很多革命性后果,形成了双层空间—虚实同构、人机共处—智慧互动、算法主导—数字生态的时代特征。这使得既有法律规范对其难以进行有效涵盖和调整,既有规则逻辑的解释力日显困难,既有司法解纷机制也遭遇了明显障碍,因此,必然会引发深度的法律变革。一是在法律价值上,会出现新型的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二是在法律关系上,权利与义务关系面临着根本性的重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转向;三是在法律行为上,形成了立足双重空间、人机混合、行为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因果关系和社会后果。这样,就需要确立适应智能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的时代法律理念,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探索新型的代码规制方式,塑造高度自主的精细化治理秩序,促进执法司法的智能化发展,并嵌入风险控制的制度机制,进而推进法律制度和规则秩序的转型升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法律变革 法律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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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 被引量:383
3
作者 袁曾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5期50-57,共8页
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 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人权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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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 被引量:324
4
作者 张凌寒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3-75,共13页
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自主学习与决策功能的智能算法与人的行为分离并超越了工具化范畴。算法基于海量数据运算配置社会资源,直接作为行为规范影响人的行为,辅助甚至取代公权力决策,从而发展为一支新兴的技术权力。算法权力以处理海量数... 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自主学习与决策功能的智能算法与人的行为分离并超越了工具化范畴。算法基于海量数据运算配置社会资源,直接作为行为规范影响人的行为,辅助甚至取代公权力决策,从而发展为一支新兴的技术权力。算法权力以处理海量数据的机器优势、基于复杂算法生态的架构优势与对社会权力运行的嵌入优势为基础,形成了跨越性与隔离性的特征。由于缺乏有效规制,算法权力在商业领域形成与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催生了监视资本主义;在公权力领域嵌入公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甚至成为独立的决策者,严重挑战正当程序制度和权力专属原则。防范算法权力异化,应建立限权与赋权的制度体系。限权制度包括明确算法的应用范围与限制条件,建立正当程序制度和算法问责机制;赋权制度包括赋予公民个人数据权利,建立事后救济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以及引入第三方参与合作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权力异化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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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 被引量:258
5
作者 郑戈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78-84,共7页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现象,它正在迅速改变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社会交往模式和政治-法律结构。起源于农业社会(无论是古罗马还是亨利二世时代的英国)的"现代"法律体系,能否成功应对人工智能所带...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现象,它正在迅速改变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社会交往模式和政治-法律结构。起源于农业社会(无论是古罗马还是亨利二世时代的英国)的"现代"法律体系,能否成功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能否在人工智能时代继续维持秩序与变革、守护与创新、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动态平衡,这是今天的法律人所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 算法 电子人 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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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 被引量:214
6
作者 季卫东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5-133,共9页
人工智能反过来超越人类智能扮演上帝角色的奇点正在迫近,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获得了某种后发优势,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这对现代法... 人工智能反过来超越人类智能扮演上帝角色的奇点正在迫近,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获得了某种后发优势,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这对现代法治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该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尤其是在电脑量刑方面更不可急于求成,也没有必要完全排除法官的心证和裁量。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这样的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司法权 司法运营电脑化 法律推理 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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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199
7
作者 马长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7-55,共9页
在当今信息革命时代,尽管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但却不应对人工智能抱有太多浪漫主义的情怀。恰是要深刻认识到,它在带给人类巨大进步与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伦理风险、极化风险、异化风险、规制风险和责任风险。因此,... 在当今信息革命时代,尽管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但却不应对人工智能抱有太多浪漫主义的情怀。恰是要深刻认识到,它在带给人类巨大进步与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伦理风险、极化风险、异化风险、规制风险和责任风险。因此,需要塑造风险社会的法律理念,建立多元互动的风险规制体系,确立"过程—结果"的双重规制策略,从而促进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构建智慧社会的法治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社会风险 法律规制 智慧社会 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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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 被引量:160
8
作者 张玉洁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6期56-66,共11页
机器人权利的产生是社会实力不断提升的结果。而权利发展史也证明,机器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权利发展的历史规律。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机器人权利有别于人类的"自然权利",它具有法律拟制性、利他性以及功能性等权利属性。... 机器人权利的产生是社会实力不断提升的结果。而权利发展史也证明,机器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权利发展的历史规律。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机器人权利有别于人类的"自然权利",它具有法律拟制性、利他性以及功能性等权利属性。由此也形成了数据共享权、个体数据专有权、基于功能约束的自由权以及获得法律救济权四项基本权利类型。同时,机器人权利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引发了诸多新型权利纠纷。因此,在应对机器人权利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上,我国应明确机器人权利的边界及法律保留事项、加强法律与机器人伦理规范的衔接、建立机器人监管机制,从而引领人机关系走向正常化、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人权利 法律拟制 拟制电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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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158
9
作者 郑智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26,共13页
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人们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在线生存样态。人们日益被数据化和被算法化。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生成一种隐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 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人们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在线生存样态。人们日益被数据化和被算法化。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生成一种隐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以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诱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危机。运用传统法律制度去化解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和社会危机遇到了一系列法学理论上的难题和实践上的障碍。调整传统法律制度的规制理念,构建符合人工智能算法运作基本逻辑的规制路径具有规制算法的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法律规制 算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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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被引量:150
10
作者 吴汉东 张平 张晓津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2期1-24,共24页
2016年被视为人工智能技术爆发元年。如今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进我们的生产和生活,从智慧家居、智能机器人到无人驾驶、无人工厂,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改变甚至颠覆了我们已有的认知,对制造业、交通、医疗、文化等产业... 2016年被视为人工智能技术爆发元年。如今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进我们的生产和生活,从智慧家居、智能机器人到无人驾驶、无人工厂,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改变甚至颠覆了我们已有的认知,对制造业、交通、医疗、文化等产业形态带来极大影响。此外,人工智能对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带来新的挑战。从为数不多的公开报道的人工智能专利诉讼案件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了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战争的硝烟。2017年,人工智能首次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出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可见,目前一方面人工智能需要我们不断向前推进,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就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冲击而言,只有认清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两者的共同发展。本期对话,我刊编辑部特别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张晓津庭长,专门就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热点话题进行深入探讨,包括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带来的挑战、人工智能的专利侵权认定、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技术 知识产权制度 法律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 青年科技人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先进制造业 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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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人”法律主体论 被引量:134
11
作者 郭少飞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38-49,共12页
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主动性,已非纯受支配之客体,在法律上应设定为"电子人"。其依据在于:实践中人工智能主体已有成例或官方建议;历史上,自然人、动物或无生命体法律主体的演化表明,存在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空间容纳"电... 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主动性,已非纯受支配之客体,在法律上应设定为"电子人"。其依据在于:实践中人工智能主体已有成例或官方建议;历史上,自然人、动物或无生命体法律主体的演化表明,存在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空间容纳"电子人";法理上,现有法律主体根植之本体、能力与道德要素,"电子人"皆备。由外部视之,人工智能现有及潜在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影响以及对哲学范式的冲击,促使既有观念、模式、体系开始转换,"电子人"的法外基础已然或正在生成并强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电子人 自主性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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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 被引量:133
12
作者 李晟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8-107,共10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在社会生活多方面提出了需要法律回应的新问题,也形成了法律本身变革的推动力。从效率导向出发,人工智能在法律活动中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而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将会重构公众认知法律的模式,重构法律规则本身的形态... 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在社会生活多方面提出了需要法律回应的新问题,也形成了法律本身变革的推动力。从效率导向出发,人工智能在法律活动中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而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将会重构公众认知法律的模式,重构法律规则本身的形态,进而重构法律的价值导向。以上几方面的重构,构成了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认知 法律规则 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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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行政的分级与法律控制变革 被引量:127
13
作者 马颜昕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80-92,共13页
"无人干预自动审批""秒批"等新的行政方式与传统的交通抓拍同属自动化行政,但在级别上不同。以一定标准可以将自动化行政区分为多个级别,新级别的实现也会带来新的法律变革。部分自动化行政代表了自动化行政的从无... "无人干预自动审批""秒批"等新的行政方式与传统的交通抓拍同属自动化行政,但在级别上不同。以一定标准可以将自动化行政区分为多个级别,新级别的实现也会带来新的法律变革。部分自动化行政代表了自动化行政的从无到有,也带来了自动化行政的性质确定等方面的法律挑战。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实现了行政活动中的无人干预,也产生了裁量判断、监督、责任、适用情境等方面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有裁量能力的自动化决策则是即将迎来的下一次变革,需要对其进行展望和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化行政 人工智能 分级 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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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 被引量:116
14
作者 陈景辉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36-148,共13页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它在法律上的挑战日渐成为现实。理论家由此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这个问题。然而,由于对人工智能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理解,使得现有的讨论,要么是错误的,例如人工智能对于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挑战;要么是...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它在法律上的挑战日渐成为现实。理论家由此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这个问题。然而,由于对人工智能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理解,使得现有的讨论,要么是错误的,例如人工智能对于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挑战;要么是脆弱的,例如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以及策略化的问题解决方式。如果真正注意到人工智能有将人类工具化的可能,以及人工智能迫使我们重新理解理性这件事情,那么真正值得关注的法律挑战,就必须围绕这两个问题而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挑战 人性尊严 道德权利 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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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 被引量:114
15
作者 余成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20,共16页
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化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化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 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化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化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表现。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模拟仿真等技术应用正在持续改变法律的功能形态,催生出"小法律""实验法"等新型学习性法律。从法律不学习到机器学习,将在法律空间、法律时间、财产形态、信用机制、法律自由、法律正义等各个方面产生深层效应。根本性的挑战在于法律功能独特性的丧失。法律不学习被机器学习取代,规范性期望被认知性期望取代,法律被代码/算法取代,这也就是法律"死亡"的前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区块链 机器学习 智能合约 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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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思考 被引量:113
16
作者 龙文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24-31,共8页
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 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理性主体 欲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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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讨论 被引量:109
17
作者 汪庆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54-63,共10页
中国、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上初步呈现出自身的特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国通过分散式的立法对它在电子商务、新闻内容推荐以及智能投顾等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回应,算法公开透明是贯穿于这些层级各异的立法的共同要求。... 中国、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上初步呈现出自身的特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国通过分散式的立法对它在电子商务、新闻内容推荐以及智能投顾等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回应,算法公开透明是贯穿于这些层级各异的立法的共同要求。美国则是通过司法判例对算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在搜索引擎算法的案例中,它被看成言论,刑事辅助审判系统中的算法则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与中国、美国的个别化进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通过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严格保护,形成了对人工智能的源头规制模式。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的背景下,这三种模式体现了在数据权利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平衡问题上的不同侧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法律规制 自动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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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 被引量:106
18
作者 左卫民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2期25-32,共8页
法院现有的类案类判系统存在检索推送案例不精确、推送案例的范围过窄、来源不明、层级不清、类案类判实践差异显著等诸多问题。这背后有技术无突破、数据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的现实原因,同时就司法逻辑层面而言,类案类判能否以及在何... 法院现有的类案类判系统存在检索推送案例不精确、推送案例的范围过窄、来源不明、层级不清、类案类判实践差异显著等诸多问题。这背后有技术无突破、数据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的现实原因,同时就司法逻辑层面而言,类案类判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取代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值得怀疑与考量。因此,需要思考如何充分捏合算法与法律,建立真正的法律案例大数据库。同时,加强“类案”本身的建设与管理,确立国家层面类案类判的管理机制与标准流程,建立一套类案类判、类案推送、类案检索的国家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实践 人工智能 指导性案例 国家标准 法律案例 管理机制 来源不明 逻辑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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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 被引量:96
19
作者 彭诚信 陈吉栋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52-62,共11页
是否赋予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对外是研发与运用人工智能的前提,对内则是确立人工智能体权利、义务乃至责任的基础。这一问题本质上取决于如何平衡开发者、制造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受害人)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下学界所持... 是否赋予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对外是研发与运用人工智能的前提,对内则是确立人工智能体权利、义务乃至责任的基础。这一问题本质上取决于如何平衡开发者、制造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受害人)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下学界所持的人工智能体主体说与客体说均有其缺陷。法律应基于主体资格的一般要件原理,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满足,来判断人工智能体主体资格应否以及如何具体赋予。具体说来,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特定的意志能力以及相对独立的财产是判断其应否具有主体资格的实质要件;采用何种认可原则,如准则设立模式,则是为其找寻满足主体资格的合适形式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意志能力 物质性条件 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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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对未来法律的多方位挑战 被引量: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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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奇琦 张鹏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86-96,共11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对法律及其行业生态产生巨大影响,人工智能的查询服务以及诉讼服务已经对初级律师形成了压力,这也促使未来的法学教育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关于人工智能电子人权的讨论会对民法的传统内涵形成巨大冲击。人... 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对法律及其行业生态产生巨大影响,人工智能的查询服务以及诉讼服务已经对初级律师形成了压力,这也促使未来的法学教育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关于人工智能电子人权的讨论会对民法的传统内涵形成巨大冲击。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则使得侵权与刑事责任的鉴定变得更为复杂。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官的审判活动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背后的算法黑洞隐含着一个算法独裁的问题,这种算法独裁来自于人类对算法的依赖。如果不对这种算法独裁形成一个很好的制约,将会影响未来法律的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 多方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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