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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与“开放式—启发式”法科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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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令健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2期132-144,共13页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秉持以下思路:一是采取"三阶段"考试模式,以完整地、全面地、针对性地发挥其法律职业准入功能作为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二是争取实现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全面、无缝对接;三是长远目标旨在构建中国特...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秉持以下思路:一是采取"三阶段"考试模式,以完整地、全面地、针对性地发挥其法律职业准入功能作为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二是争取实现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全面、无缝对接;三是长远目标旨在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打造实质性的法律职业准入、选拔机制.并通过考试制度改革及其运行迈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之路;四是改革应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诸层面,且坚持渐进式改革道路。"开放式—启发式"法科教学是回应"三阶段"考试模式需求的极佳选择。"开放式—启发式"法科教学是在法学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学校学习与司法实践之衔接等层面、环节注重课程的实用性、针对性,注重教学方法的启发性、灵活性,重视学校教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性、衔接性的教学理念及其方法的总称。具言之:一是确立整合理论与实务的开放式法科教学理念;二是采取实践导向型法科教学模式;三是设置法学实践课程;四是运用启发式法科教学方法;五是实施富有"想象力"的法科教学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阶段考试模式 “开放式—启发式”法科教学 实践导向型法科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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