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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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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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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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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47-5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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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婚内财产制度研究"(2016SJD820008)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重点课题"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的裁量"(JSJM2015010)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高端研修项目(2016GRFX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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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基于重婚、同居等情形,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不得要求履行;已经履行的,由于该赠与系不法原因给付,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合法配偶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请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物,但仅限于赠与物中合法配偶有权部分,一般认为是赠与物的一半;二是请求赠与人赔偿损失,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以离婚时行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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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赠与协议
公序良俗
不法原因给付
共同共有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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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ift agreement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unlawful reasons of payment
common ownership
marital jointly owned property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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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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