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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理事会科学合作新规则的法律解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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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佳玉 王琳祥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4期42-49,共8页
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的有序发展有赖于对北极的科学认知。广泛开展北极科学合作已成为北极国家的共识。2017年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上,北极国家签订《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该协定对科学活动采用广义的解... 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的有序发展有赖于对北极的科学认知。广泛开展北极科学合作已成为北极国家的共识。2017年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上,北极国家签订《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该协定对科学活动采用广义的解释,对适用的地域范围则模糊化处理。依据条约的相对效力,其仅约束缔约国的科学活动,但该协定可在第三国同意的前提下为其设定权利,扩大了北极科学合作的主体范围。适用地域范围的模糊化处理有利于未完成海洋划界的重叠区域及未明确外部界限外大陆架上的科学合作,但科学活动不构成对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那些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科学合作也为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参与带来机遇,为共建可持续发展的北极提供科学交流与合作的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极合作 科学活动 海洋科学研究 条约相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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