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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初探
被引量:
3
1
作者
黄丽勤
周铭川
《行政与法》
2006年第2期69-71,共3页
根据无刑罚即无犯罪原则,应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单罚制在刑法分则中并无体现。暴力、胁迫、殴打、非法拘禁等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罪状修改...
根据无刑罚即无犯罪原则,应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单罚制在刑法分则中并无体现。暴力、胁迫、殴打、非法拘禁等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罪状修改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并增设转化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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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迫职工劳动罪
直接责任人员
限制人身自由
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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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强迫职工劳动罪初探
被引量:
3
1
作者
黄丽勤
周铭川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与法》
2006年第2期69-71,共3页
文摘
根据无刑罚即无犯罪原则,应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单罚制在刑法分则中并无体现。暴力、胁迫、殴打、非法拘禁等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罪状修改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并增设转化犯的规定。
关键词
强迫职工劳动罪
直接责任人员
限制人身自由
转化犯
Keywords
crimes
of
forcing
employces
to
work
persons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e
detention
transforming
erime
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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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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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迫职工劳动罪初探
黄丽勤
周铭川
《行政与法》
200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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