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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国家监察立法的主要问题 被引量:93
1
作者 马怀德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15,共13页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制度,是解决反腐权力过于分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相协调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国家监察立...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制度,是解决反腐权力过于分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相协调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国家监察立法需要重点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及运行机制;处理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问题;对监察全覆盖的范围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留置措施适用条件与程序;解决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明晰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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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保基金监管现存问题与对策 被引量:74
2
作者 雷咸胜 《中国卫生经济》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31-33,共3页
随着我国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现象日益猖獗,医保基金监管作为医保制度建设的短板亟需得以补齐。当前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存在决策层注意力分配不足、监管法律不健全、监管手段单一及监管信息系统不发达等问题,因此需要增加决策层的注意力分配... 随着我国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现象日益猖獗,医保基金监管作为医保制度建设的短板亟需得以补齐。当前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存在决策层注意力分配不足、监管法律不健全、监管手段单一及监管信息系统不发达等问题,因此需要增加决策层的注意力分配、尽快出台可落地的监管法律、构建多主体参与的监管体系和加快推进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建设,以促进我国医保基金监管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基金监管 监管法律 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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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监察证据若干问题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中心 被引量:65
3
作者 陈卫东 聂友伦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9,共9页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实质上替代了以往由检察机关实施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职务犯罪调查的体制变革带来了程序衔接的重大课题。《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关键是证据适用问题,其集中体现于《监察法》第33条之中...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实质上替代了以往由检察机关实施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职务犯罪调查的体制变革带来了程序衔接的重大课题。《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关键是证据适用问题,其集中体现于《监察法》第33条之中。解决此问题应从法律文本出发,明确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资格,理清监察取证程序应遵循的实质规范,界定非法监察证据的认定与排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证据资格 取证规范 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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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法治水平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被引量:64
4
作者 陈克兢 《管理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3-18,共16页
转轨经济国家的法制环境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这造成部分地区法律层面的强制性纠偏机制无法有效发挥约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此时市场会派生出替代性纠偏机制来弥补法律保护不足的缺陷。以2009-2013年沪深两市6266个观察样本为研究对... 转轨经济国家的法制环境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这造成部分地区法律层面的强制性纠偏机制无法有效发挥约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此时市场会派生出替代性纠偏机制来弥补法律保护不足的缺陷。以2009-2013年沪深两市6266个观察样本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了媒体监督和法治水平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作用,检验了媒体监督在薄弱的法治环境中发挥的替代效应,揭示了这种替代效应在不同产权性质情况下存在的差异。研究发现:媒体监督可以有效的制约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法治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媒体监督是约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效的法律外替代机制,较强的媒体监督可以有效的降低由于法治薄弱而诱发的盈余管理;基于产权性质的探索性研究表明,相对于法治水平较高的地区而言,在法治水平较低的地区媒体监督对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约束力大于非国有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媒体监督 法治水平 盈余管理 替代机制 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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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定义的修改与监察调查权 被引量:48
5
作者 程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25-137,共13页
2018年5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侦查"定义的修改不仅未能澄清调查与侦查的区别,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两个概念的模糊之处。"调查"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领域的使用方式原本就存在割裂现象,监察法的出台更为... 2018年5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侦查"定义的修改不仅未能澄清调查与侦查的区别,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两个概念的模糊之处。"调查"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领域的使用方式原本就存在割裂现象,监察法的出台更为凸显了这一问题,这对立法体系的一致性带来不利影响。调查权的本质是取证,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其主要有六大特征。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审视监察法有助于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和留置规范化的难题,得出的结论有二:首先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加以适用,其次留置这一剥夺自由的调查措施应当进一步提升程序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监察法 侦查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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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被引量:49
6
作者 谭宗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66-77,共12页
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 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监察法 公权力 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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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个重大难点: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 被引量:45
7
作者 秦前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9-151,共13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关乎全局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一项重大议题是: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关系如何处理,人大代表是否能够成为监察对象?总体而言之,人大代表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公职人员;对于人大...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关乎全局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一项重大议题是: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关系如何处理,人大代表是否能够成为监察对象?总体而言之,人大代表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公职人员;对于人大代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该建立特殊的惩戒制度来予以处理;监察改革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宪制地位,并对监察人大代表采取特别慎重的态度;在对人大代表涉嫌职务犯罪采取监察留置措施时,必须恪守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法律程序;在法律未作修改时,监察机关不能以便宜执法为由,轻率地创制性执法,从而违反"公权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监督 人大代表 纪律惩戒 人大代表特殊保护 留置措施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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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与规范运行 被引量:42
8
作者 陈伟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34-356,共23页
监察法的生效实施使其从静态规范转化为动态运行,在此过程中需要正视关联性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后期诉讼程序推进的基础,因其罪责追究的特定属性而与刑法关系紧密。在监察对象的明确规定上,监察法调... 监察法的生效实施使其从静态规范转化为动态运行,在此过程中需要正视关联性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后期诉讼程序推进的基础,因其罪责追究的特定属性而与刑法关系紧密。在监察对象的明确规定上,监察法调整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一体性决定了其比刑法更为宽泛,但是在内涵上仍然延续了刑法对公职犯罪的实质要求。监察法未把单位主体纳入监察范畴带来了刑法适用上的空缺,单纯程序补正无法遮蔽实体规定适用上的短板。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决定了监察主体刑责追究在部分职务犯罪主体上的非对应性,权力边界与刑法平等原则未能一体遵循,应当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解释或者法律修订予以弥补。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时,与刑罚适用中的时效制度、自首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规范上的非一致性,由于难以排斥监察委员会调查行为与上述刑罚制度的价值契合,因而需要通过刑事实体法的调整来解决彼此之间的非协调性,从而保证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顺畅和规范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刑法 衔接协调 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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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之提出 被引量:40
9
作者 李勇 《证据科学》 2018年第5期563-576,共14页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遇到一系列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在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视域下呈现出"悖论现象"。立足于证据与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遇到一系列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在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视域下呈现出"悖论现象"。立足于证据与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能够为这一系列"悖论现象"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在立案、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二元独立的,在这个意义上,监察机关办案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但在证据问题上,监察机关调查行为所搜集的证据,都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证据是一体的,《监察法》规定不够全面的,实行"未尽事宜参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规定的比《刑事诉讼法》更严格的,实行"就高不就低"。"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能够顺利解决案件从监察机关到检察机关的衔接、留置措施到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衔接、初核阶段的言词证据及技术调查证据的衔接、监察人员出庭作证等一系列难题,是现实情况下保障监察调查在最低限度的法治轨道内运行的相对合理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程序二元 证据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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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33
10
作者 王秀梅 黄玲林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35-144,共10页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其实质内容之一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这种转隶是一种完全的体制创新,不仅是主体的新设,更是程序的新设,监察法将监察委的犯罪调查程序设置为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其实质内容之一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这种转隶是一种完全的体制创新,不仅是主体的新设,更是程序的新设,监察法将监察委的犯罪调查程序设置为一种特殊程序,采取的是与刑事诉讼法并立的制度机制,必然导致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核心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两法"衔接问题,突出表现在案件管辖、立案程序、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证据适用等方面,无论是监察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细化,都应合理回答这一系列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法律衔接 监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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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 被引量:28
11
作者 张晋藩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4-93,共10页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古代政治权力乃至最高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消极的防范作用。而作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不仅具体反映了中国古代本土法文化的鲜明色彩,而且在世界监察法史上也占有...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古代政治权力乃至最高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消极的防范作用。而作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不仅具体反映了中国古代本土法文化的鲜明色彩,而且在世界监察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凸显中华法系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古代监察法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对于当前的监察法制建设很有借鉴意义。但是,中国古代的监察法由于缺乏与民主制度上的关联,所以无法培育出西方近代社会用法律约束权力的法治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古代 监察法 中华法系 监察制度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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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对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影响 被引量:33
12
作者 谢超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2-56,共15页
《监察法》是反腐败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借鉴古今中外先进经验、经过实践检验、与时俱进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的制定,进一步织密了中国特色反腐败法网,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 《监察法》是反腐败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借鉴古今中外先进经验、经过实践检验、与时俱进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的制定,进一步织密了中国特色反腐败法网,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标志着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依法反腐和依宪反腐的新阶段,同时也给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新时代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来一系列新变化与新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反腐败 法治意义 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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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改革的重大成就与完善期待 被引量:34
13
作者 陈光中 兰哲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12,共10页
为了将党中央的监察体制改革决定和试点成果通过宪法、法律加以体现和巩固,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这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对创建新监察体制、推进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监察法》在于宪有据的前提下... 为了将党中央的监察体制改革决定和试点成果通过宪法、法律加以体现和巩固,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这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对创建新监察体制、推进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监察法》在于宪有据的前提下,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地位与工作原则等内容,其中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重要亮点,并且注意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精神。但在律师介入、留置后通知亲属等问题上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修正案 监察法 重大成就 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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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留置问题研究 被引量:34
14
作者 杨宇冠 高童非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3-71,共9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完成了从党内措施到国家监察措施的转变,成为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留置措施适用程序,特别是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完成了从党内措施到国家监察措施的转变,成为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留置措施适用程序,特别是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被留置的对象作何处理,包括先行拘留,再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也需要研究和明确。监察机关将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核实的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此时案件仍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关押在看守所不应退回到留置状态,不应转移至监察机关办案场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刑事诉讼 监察委员会 留置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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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的法律地位及其规范体系 被引量:31
15
作者 李红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36-44,共9页
《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制度的基本架构,但并未对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的问题作出规定。国家监察委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应当拥有和国务院相同的立法权,可以就监察领域的相关事项制定监察法规。通过修改《立法法》,授予国家监察委立法权,... 《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制度的基本架构,但并未对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的问题作出规定。国家监察委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应当拥有和国务院相同的立法权,可以就监察领域的相关事项制定监察法规。通过修改《立法法》,授予国家监察委立法权,有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规 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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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的性质、地位及其法治化 被引量:30
16
作者 秦前红 石泽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8-100,共13页
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监察领域施行适用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种法规范形式,监察法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监察法律和相关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领域党规国法衔接协调的重要桥梁,其制定蕴含着两大价值目标:... 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监察领域施行适用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种法规范形式,监察法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监察法律和相关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领域党规国法衔接协调的重要桥梁,其制定蕴含着两大价值目标:效率与公正兼顾和人大制度之下监察系统一体化与监察官独立办案相结合。通过研究监察法规与狭义法律、各类法规(监察法规自身、既往行政监察法规和其他法规)以及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监察解释)等之间的位阶关系和衔接协调机制,可以明确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确立"(宪法→)监察法律→立法解释→监察法规→监察解释(→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法规范体系。监察法规的法治化路径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主体限定层面,国家监委是唯一制定主体;对监察立法与监察规范性文件作严格区分内容限定层面,厘清监察立法的保留事项,确定监察职权立法的界限;程序规制层面,引入必要的沟通与协商机制,进一步关注决定与公布程序,明确监察法规解释的主体、程序及其要求,尽快制定《监察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监督机制层面,从审查程序的启动、过程和意见处理三个方面构建合宪性及备案审查机制,及时修改《立法法》和《监督法》。据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将监察法规切实纳入法治轨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监察法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规 立法权 法律地位 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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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刍议 被引量:26
17
作者 秦前红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4-21,共8页
监察法学如欲未来成为法学学科的一门独立二级学科,除了其必须具备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独特的知识话语体系外,还必须具有与其他法学学科既相同又相异的研究方法。其中尤为重要者,主要是监察法的教义学研究方法和监察法的社科法... 监察法学如欲未来成为法学学科的一门独立二级学科,除了其必须具备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独特的知识话语体系外,还必须具有与其他法学学科既相同又相异的研究方法。其中尤为重要者,主要是监察法的教义学研究方法和监察法的社科法学研究方法。监察法学的研究始于为监察改革提供正当性、合宪性证成并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智识支持。当下监察法学的研究应该围绕国家监察的颁行开展规范释义、法律体系的融贯而展开,同时要密切跟踪观察监察法制实践,以辩思性立场对待监察实践样本,从而为补强监察法规则短板,提升监察法法治水准作出法律学人的应有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监察法学 监察法教义学 监察社科法学 监察法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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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探析 被引量:25
18
作者 张云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36-43,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两部重要法律,在国家法治反腐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实现了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两部重要法律,在国家法治反腐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实现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法法衔接"体现了"区别侦查、对接公诉、服务审判"的立法思路。首先,《监察法》中的调查权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在权力的本源归属、运行机理和追求目标上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单用《刑事诉讼法》的视角去审视"法法衔接"问题。其次,监察程序和公诉程序是相互独立而又有交集的关系,监察程序应当有序导入到公诉程序之中,这需要从刑事立案过渡、两类措施转化以及退回补充调查三个主要方面予以实现。最后,司法的终局裁定性决定了监察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审判权,树立司法反腐的权威性,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监察反腐与司法反腐之间的有效对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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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力考察——以30个地方预算监督条例(决定)为基础 被引量:28
19
作者 许聪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92-104,共13页
省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对政府的预算监督方面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预算法》修改后,通过对省级人大关于预算监督的条例或决定的文本观察发现,创新模式已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但整体上立法配套工作进度不一;地方人大的预... 省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对政府的预算监督方面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预算法》修改后,通过对省级人大关于预算监督的条例或决定的文本观察发现,创新模式已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但整体上立法配套工作进度不一;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范围扩大,但广度深度有待拓展;预算编制的细化程度提高,但具体编制项目不完整、编制时间不科学;部分地方人大尝试设立预算修正权,但操作程序模棱两可。究其原因在于预算监督理念的行政主导色彩严重;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低,监督来源不透明;预算监督权力和预算监督能力相互混淆。根据财政民主理论和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实践,预算监督思维应当由行政主导向人大主导转变;加强预算联网监督模式的推广,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广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先进经验并予以法定化,加快地方预算监督立法配套工作。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需要在多方努力下不断探索并逐渐发展成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算监督 省级人大 预算法 财政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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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上政务处分之适用及其法理 被引量:27
20
作者 朱福惠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46-57,共12页
在监察实践中,政务处分存在适用对象错误以及适用原则模糊的现象,而既有政务处分理论难以为监察实践提供指导,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对政务处分的性质、适用对象确定的标准、适用依据以及适用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政务处分的性质是内部纪律处... 在监察实践中,政务处分存在适用对象错误以及适用原则模糊的现象,而既有政务处分理论难以为监察实践提供指导,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对政务处分的性质、适用对象确定的标准、适用依据以及适用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政务处分的性质是内部纪律处分,因为政务处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内部管理与监督关系,而且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关系是共存与互补关系。政务处分的性质决定了适用对象只能是公职人员,但并非所有公职人员都是政务处分的对象,只有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存在身份关系才能适用政务处分。党员公职人员的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应当匹配,实践中必须遵循相当性原则,防止两种纪律处分畸轻畸重,保障党内监督与监察监督衔接贯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政务处分 适用 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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