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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实证研究——以2014年人民法院33份裁决为对象
1
作者
钱振球
潘志芳
《北京仲裁》
2016年第1期93-107,共15页
通过对2014年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中,存在着双轨制并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原因有很多种,既有法律本身的缺位,也有司法实践中的错误适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立...
通过对2014年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中,存在着双轨制并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原因有很多种,既有法律本身的缺位,也有司法实践中的错误适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应当解决双轨制问题和涉外仲裁裁决、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问题。在司法层面上,司法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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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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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现行仲裁执行司法监督制度结构的反思与调整——兼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
被引量:
46
2
作者
张卫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6-131,共16页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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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执行
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裁决权
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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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违背“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裁决之撤销
被引量:
7
3
作者
张春良
毛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6期60-72,共13页
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核心机制,当在后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全部或部分与在先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相同时,就可能涉嫌违背一裁终局原则,从而面临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考察此类司法撤销的实践,不同法院通常援引程序违反、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核心机制,当在后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全部或部分与在先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相同时,就可能涉嫌违背一裁终局原则,从而面临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考察此类司法撤销的实践,不同法院通常援引程序违反、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作为撤裁的依据。针对相同的裁决现象援引不同的撤裁依据,既表明司法审查实践的冲突,又揭示了这些撤裁依据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在现行撤裁依据中新设“违背法定可仲裁性”的类型,是在保守与改革之间的改良方案,它既可以利用其内涵的包容度有效应对违背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又可以明晰现行撤裁依据之间的意义边界,还可以避免对现行撤裁依据的设置框架造成过度冲击,体现了收放之间的中道衡平。这一推陈出新之举提升了现行撤裁依据体系的柔韧度,能更好满足仲裁实践中不当仲裁裁决救济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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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裁决
一裁终局
可仲裁性
裁决撤销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之完善
被引量:
3
4
作者
向东春
《嘉兴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126-133,共8页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仲裁裁决需要撤销,但因不具备法定情形无法撤销的情况。仲裁权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契约属性,既不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改变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能简单行政化处理。应将特别程序重新划分为特别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构建完...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仲裁裁决需要撤销,但因不具备法定情形无法撤销的情况。仲裁权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契约属性,既不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改变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能简单行政化处理。应将特别程序重新划分为特别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撤销特别诉讼程序,赋予撤销裁判既判力,增加重新仲裁情形,以此统一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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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
司法审查
特别诉讼程序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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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实证研究——以2014年人民法院33份裁决为对象
1
作者
钱振球
潘志芳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仲裁》
2016年第1期93-107,共15页
文摘
通过对2014年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中,存在着双轨制并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原因有很多种,既有法律本身的缺位,也有司法实践中的错误适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应当解决双轨制问题和涉外仲裁裁决、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问题。在司法层面上,司法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社会公共利益
Keyword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
ation
the
revocation
of
the
arbitral
award
public
policy
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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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现行仲裁执行司法监督制度结构的反思与调整——兼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
被引量:
46
2
作者
张卫平
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6-131,共16页
基金
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体系化建构”(18SFB1007)
文摘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关键词
仲裁执行
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裁决权
审执分离
Keywords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
s
judicial
supervision
over
arbitr
ation
executive
power
executive
adjudication
power
non-enforcement
revocation
of
arbitral
award
separation
of
jurisdiction
and
execution
分类号
DF7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违背“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裁决之撤销
被引量:
7
3
作者
张春良
毛杰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6期60-72,共13页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我国运动项目协会内部治理研究”(19XTY004)
2019年度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司法实证研究”(CYS19163)
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司法实证研究”(2019XZXS-097)。
文摘
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核心机制,当在后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全部或部分与在先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相同时,就可能涉嫌违背一裁终局原则,从而面临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考察此类司法撤销的实践,不同法院通常援引程序违反、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作为撤裁的依据。针对相同的裁决现象援引不同的撤裁依据,既表明司法审查实践的冲突,又揭示了这些撤裁依据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在现行撤裁依据中新设“违背法定可仲裁性”的类型,是在保守与改革之间的改良方案,它既可以利用其内涵的包容度有效应对违背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又可以明晰现行撤裁依据之间的意义边界,还可以避免对现行撤裁依据的设置框架造成过度冲击,体现了收放之间的中道衡平。这一推陈出新之举提升了现行撤裁依据体系的柔韧度,能更好满足仲裁实践中不当仲裁裁决救济之需求。
关键词
仲裁裁决
一裁终局
可仲裁性
裁决撤销
Keywords
arbitral
award
one-trial
finality
arbitr
ability
revocation
of
arbitral
award
分类号
DF97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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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之完善
被引量:
3
4
作者
向东春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嘉兴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126-133,共8页
文摘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仲裁裁决需要撤销,但因不具备法定情形无法撤销的情况。仲裁权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契约属性,既不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改变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能简单行政化处理。应将特别程序重新划分为特别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撤销特别诉讼程序,赋予撤销裁判既判力,增加重新仲裁情形,以此统一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裁判规范。
关键词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
司法审查
特别诉讼程序
既判力
Keywords
procedure
of
revocation
of
an
arbitr
ation
award
judicial
review
special
judicial
procedure
unchangeableness
of
judgment
分类号
D925.70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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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实证研究——以2014年人民法院33份裁决为对象
钱振球
潘志芳
《北京仲裁》
201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现行仲裁执行司法监督制度结构的反思与调整——兼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
张卫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4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违背“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裁决之撤销
张春良
毛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
7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论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之完善
向东春
《嘉兴学院学报》
201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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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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