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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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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漆多俊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86-91,共6页
回顾中国公司法颁布和实施以来的情况。肯定立法的改革精神和进步性 ,指出其存在的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 ,提出了公司法修订意见。分析了妨碍法的实施和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各种因素 ,包括体制、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法治意识等方面的问题... 回顾中国公司法颁布和实施以来的情况。肯定立法的改革精神和进步性 ,指出其存在的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 ,提出了公司法修订意见。分析了妨碍法的实施和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各种因素 ,包括体制、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法治意识等方面的问题。随着国家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进程不断推进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公司法》 公司法修订 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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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程序转向论——以股东(大)会制度完善为例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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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浩川 蔡立东(指导)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93-208,共16页
我国《公司法》对实体性规范的过度倚重导致了法律的结构性失衡,既无法妥帖应对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也难以容纳适应时代的制度变革。这渊源于我国公司制度发育初期的制度供给的匮乏、域外法借鉴的实体法偏好、民商合一的传统、经济规制... 我国《公司法》对实体性规范的过度倚重导致了法律的结构性失衡,既无法妥帖应对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也难以容纳适应时代的制度变革。这渊源于我国公司制度发育初期的制度供给的匮乏、域外法借鉴的实体法偏好、民商合一的传统、经济规制理念的惯性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欠发育。程序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外是彰显公司独立人格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机制,为公司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对公正的裁判标准,对内提供公司制度演化的开放结构,为公司决策注入确定性和合法性。实现程序转向的《公司法》既可以保障当事方的权利,又可以限制权利的恣意,实现强制与自治间的反思性动态平衡。本次修法应从聚焦实体转向注重程序,实现从"弱程序性公司法"到"强程序性公司法"的变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程序性规范 实体性规范 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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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程序规范优化的逻辑转向 被引量:8
3
作者 林少伟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24-134,共11页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导致我国公司法程序规范出现诸多偏失,进而引发股东权利弱化、董事行权无序以及监督机制落空等公司内部弊端,以及诱生交易安全不确定性与社会责任承担模糊化等公司外部弊端。故应重塑公司法程序规范的价值功能定...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导致我国公司法程序规范出现诸多偏失,进而引发股东权利弱化、董事行权无序以及监督机制落空等公司内部弊端,以及诱生交易安全不确定性与社会责任承担模糊化等公司外部弊端。故应重塑公司法程序规范的价值功能定位,要认识到程序规范不仅是公司法第二次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公司意思独立的必要保障,其不仅能及时纠正公司内部主体利益异质化趋向,也能适时回应智能科技革命的发展。在新一轮公司法修订背景下,优化公司法程序规范应在基本逻辑遵循上有所突破,在定位逻辑上由工具论转向本位论,在价值逻辑上由内部治理转向体系治理,在场域逻辑上由管制-自治单极化转向菜单式选择,在肇始逻辑上由外植程序转向内生程序,以及在目的逻辑上由被动反应转向前瞻预防,进而制定出一部“通情达理”的本土化公司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程序规范 股东权利 公司自治 公司法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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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联交易规制理念纠偏与规则重构 被引量:6
4
作者 张怀岭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8-122,共15页
《公司法》以第21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范面临制度困境,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因关联交易而引发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公司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等公司治理问题,亟待公司法修订时对其规制理念与规制工具予以体系性完善。在规制理念上,一... 《公司法》以第21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范面临制度困境,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因关联交易而引发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公司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等公司治理问题,亟待公司法修订时对其规制理念与规制工具予以体系性完善。在规制理念上,一方面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应纳入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范的直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引入关联交易“一体化”规制理念,克服现行法“碎片化”规制路径的弊端。在规则重构上,将《公司法》第21条从侵权责任条款改造为直接界定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判断规则及其举证责任规则等构成要件的一般性条款,同时引入关联交易的法定豁免情形,以期实现权益保障与经济效率的平衡。此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关联交易的批准规则和披露规则作为规制工具亦应进行本土化再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联交易规制 关联交易豁免 公司治理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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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面额股时代公司资本制度的体系性调适 被引量:2
5
作者 叶林 张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4-30,共17页
面额股兼有资本单位符号和货币符号,无面额股仅有资本单位符号,两种股份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将货币符号从股份中剥离出来。伴随公司资本制度从管制向便利融资的转型,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不真正无面额股。这将突出股份的资本单位符号... 面额股兼有资本单位符号和货币符号,无面额股仅有资本单位符号,两种股份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将货币符号从股份中剥离出来。伴随公司资本制度从管制向便利融资的转型,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不真正无面额股。这将突出股份的资本单位符号功能且弱化股份的货币符号功能,必然冲击原有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制度,需要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配套修改。一方面,无面额股规则排除了禁止折扣发行规则的适用,董事应勤勉尽责地制定发行无面额股作价方案,股东会行使无面额股发行决定权应维护少数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不真正无面额股兼有面额股的某些属性,无法彻底消除与面额股伴生的渗水股现象,应当要求股东“以承诺支付的对价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此以外,无面额股突出了认购股款的同质性,公司既可以选择同时设置“股款”“资本公积”科目,也可以仅设置“股款”科目,因而公司资本需要对溢价款的会计处理规则作出重大改变,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无面额股 注册资本 资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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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资的责任配置研究——新《公司法》第226条的解释论立场
6
作者 李建伟 高玉贺 《北方法学》 2024年第4期65-82,共18页
由于违法减资效力规范之缺失,司法实践长期持违法减资“相对无效”之裁判立场,导致公司法上的利益失衡。新《公司法》第226条明确违法减资行为绝对无效,并确立了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双层责任。在解释论上,违反减资决议规范的内部程序瑕... 由于违法减资效力规范之缺失,司法实践长期持违法减资“相对无效”之裁判立场,导致公司法上的利益失衡。新《公司法》第226条明确违法减资行为绝对无效,并确立了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双层责任。在解释论上,违反减资决议规范的内部程序瑕疵与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外部程序瑕疵均会导致违法减资责任。就恢复原状责任而言,股东向公司返还获益之责任应遵循不当得利法的规范原理;为平衡原告救济与公司安定及效率之利益,应对组织法上的恢复原状责任进行必要限制。就损害赔偿责任而言,需具体识别董监高在减资不同阶段的信义义务,并“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股东对减资程序合法性之注意义务。对于损失范围和责任形态,需结合民法原理进行体系化的、审慎的司法认定,以实现责任制度的正向激励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减资 责任配置 利益平衡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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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共有中国立法的理论证成及其公司法规范构造 被引量:4
7
作者 周友苏 庄斌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5-147,共13页
股权共有是公司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权利样态。中国《民法典》和《公司法》均未对股权共有做出规定,致使股权共有的法律规制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出现“立法缺失”和“司法失序”的双重困境。资格共有是股权共有中最具特色的核心内... 股权共有是公司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权利样态。中国《民法典》和《公司法》均未对股权共有做出规定,致使股权共有的法律规制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出现“立法缺失”和“司法失序”的双重困境。资格共有是股权共有中最具特色的核心内涵,也是其有别于民法上物的共有和一般性权利共有的本质特征所在,从而构成股权共有入法的逻辑起点。通过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和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梳理,概括出股权共有的立法要点为共有人显名、共有代表人和共有股权行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国情的股权共有立法范式与规范构造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共有 资格共有 理论证成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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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兼评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
8
作者 匡伟 王红一(指导老师)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91-96,共6页
新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文首先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接着论述了实践中运用该制度保护债权人债权的标准,最后指出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公司人格否认 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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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法》中公司债券规则的基本思路
9
作者 蔡治 甘培忠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16-122,共7页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的要求下,统一债券法制成为既定目标。基于组织法与交易法的功能分野,此次《公司法》修订应将《证券法》中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移入《公司法》,以适应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整体性特征,提供更为明确的组织...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的要求下,统一债券法制成为既定目标。基于组织法与交易法的功能分野,此次《公司法》修订应将《证券法》中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移入《公司法》,以适应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整体性特征,提供更为明确的组织法规范。考虑到金融市场的高效、专业以及修法成本,现阶段《公司法》中公司债券规则应强调原则性与基础性,具体规则应于行业自律规范中保持更新并经实践检验以决定未来是否引入《公司法》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券 公司法修订 债券持有人会议 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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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修改及对大陆公司立法之借鉴
10
作者 郑光辉 陈丽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68-71,共4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于 2 0 0 1年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次修订呈现出许多特点 :减少行政干预 ,增加弹性条款 ,扩大公司自主权 ,推进公司管理科学化 ,法律条文更加准确、精练等 ,此次修订顺应了经济发展潮流 ,对我国大陆公司立法具有参照和...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于 2 0 0 1年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次修订呈现出许多特点 :减少行政干预 ,增加弹性条款 ,扩大公司自主权 ,推进公司管理科学化 ,法律条文更加准确、精练等 ,此次修订顺应了经济发展潮流 ,对我国大陆公司立法具有参照和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地区 公司法修订 内容与特征 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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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监事会:安于何处,去向何方?——国际比较视野下的再审思 被引量:64
11
作者 郭雳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4-87,共14页
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下,监事会的表现堪称失败。理论上均衡周到的安排实践中却饱受批评,被指形同虚设。作为该项机制的主要形成国和主要继受国,德国与日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系,特别是后者在2002年、2014年两次修法集中展现了制度变迁、现... 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下,监事会的表现堪称失败。理论上均衡周到的安排实践中却饱受批评,被指形同虚设。作为该项机制的主要形成国和主要继受国,德国与日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系,特别是后者在2002年、2014年两次修法集中展现了制度变迁、现实考量及利益博弈。通过细致比对,中国式监事会貌合而神离,其失灵主要源于:其一,移植时对制度背景因素的遗失或忽视;其二,立法中过多诉求造成的迷失。此外,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的控制权特征也具有制约作用。监事会改革的出路在于简化功能,确立更加单纯而切实的定位。允许公司进行模式选择的做法,也可以被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事会 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 职工保护和参与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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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规制范式研究--我国《公司法》双控人规制范式的变革与完善 被引量:3
12
作者 郭富青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9-43,共15页
各国对双控人规制的范式主要有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美国的直接规制以判例法的形式确认双控人在特定场景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违者追究其赔偿责任;以英国和韩国为代表的间接规制范式,对双控人亲自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或指... 各国对双控人规制的范式主要有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美国的直接规制以判例法的形式确认双控人在特定场景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违者追究其赔偿责任;以英国和韩国为代表的间接规制范式,对双控人亲自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或指示董事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要求其与董事共同对公司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属于股权高度集中型公司,决定了其治理模式必然是“双控人中心主义”,也决定了规制双控人的规范在公司法中至关重要。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第二十一条对双控人施加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开启了双控人直接规制的范式。2023年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双控人指示公司事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又引入了间接规制范式,从而形成了两种规制范式兼而有之的折中规制范式及规范体系。然而,该体系存在规范大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所有规范皆为消极规范的弊端。后续双控人规范体系的改进和完善应细化禁止双控人滥用控制权的规范,提高可适用性和规制功效;增加双控人的积极规范,承认双控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控制公司的权力,规范和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力,优化公司治理,从而奠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直接规制范式 间接规制范式 折中规制范式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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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新样态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2
13
作者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5,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未届期出资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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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中债券制度的改革与重构
14
作者 李曙光 刘欣东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1期58-72,共15页
近年来,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公司债券市场,但《公司法》的债券制度却仍带有明显的管制思维和滞后性,并未对大量债权资本嵌入公司资本结构后债权人“异质性”程度加深产生的代理问题提供有效治理工具。本轮《公司法》修订应当立... 近年来,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公司债券市场,但《公司法》的债券制度却仍带有明显的管制思维和滞后性,并未对大量债权资本嵌入公司资本结构后债权人“异质性”程度加深产生的代理问题提供有效治理工具。本轮《公司法》修订应当立足于《公司法》自身功能定位,厘清公司债券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好与监管性法律的衔接,同时以债权代理成本控制为核心构建持有人保护制度,解决债券契约的不完备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公司债券 债权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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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修订背景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调和
15
作者 孙晋 王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7-107,共11页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反垄断法修订 市场主体概念 市场主体行为 市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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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司法修改的目标遵循与具体思路——一种内外部相结合的二元分析视角 被引量:2
16
作者 薛波 《政法学刊》 2020年第6期45-56,共12页
编纂民法典的目标在于实现私法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并构建统一的私法法源体系,我国《公司法》修改理应积极回应这一启示,着力推进公司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并构建统一的《公司法》法源体系。当前公司立法还存在诸多明显... 编纂民法典的目标在于实现私法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并构建统一的私法法源体系,我国《公司法》修改理应积极回应这一启示,着力推进公司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并构建统一的《公司法》法源体系。当前公司立法还存在诸多明显的缺陷和问题:一是《公司法》“总则章”已经被《民法总则》“法人章”所掏空;二是公司立法的理念和制度构造存在明显错位;三是《公司法》规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司法解释泛滥严重影响立法权威。未来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重组企业形态制定统一的企业法/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弥合公司立法理念和制度构造之错位;减少定义性、说明性、宣示性条文数量并在逻辑结构上严格恪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之基本要求;实现立法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统合吸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公司法修改 思路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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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能替代监事会吗?——兼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应然职责 被引量:10
17
作者 杨大可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146-157,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监事会做出若干新的制度安排,其中规定不同类型公司依特定条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后即不必设置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权差异巨大,存在立法矛盾。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职责理念...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监事会做出若干新的制度安排,其中规定不同类型公司依特定条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后即不必设置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权差异巨大,存在立法矛盾。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职责理念应由回顾型向展望型转变,职责范围亦相应地涵盖针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就特定经营管理行为与经营管理层讨论并提供咨询,同时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还可通过若干途径对经营管理施加影响。审计委员会无法取代监事会的制度功能,而只适于作为监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用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及专业性。国有独资公司仍应坚持设置监事会,但党组织需与监事会相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内部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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