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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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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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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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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5期74-7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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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罪名也变为污染环境罪。一般认为,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理论上颇有争议,存有过失说、双重罪过形式说及故意说等观点。但过失说及双重罪过形式说均不能正确反映本罪修改的实质意义,不利于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罪,不利于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不足取。无论从文理的角度,还是从论理的角度,污染环境罪都应当是故意犯罪。将污染环境罪解释为故意犯罪,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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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方面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客观的超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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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e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subject
unintentional crime
intentional crime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ex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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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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