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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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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方涵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5期74-77,共4页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罪名也变为污染环境罪。一般认为,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理论上颇有争议,存有过失说、双重罪过形式说及故意说等...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罪名也变为污染环境罪。一般认为,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理论上颇有争议,存有过失说、双重罪过形式说及故意说等观点。但过失说及双重罪过形式说均不能正确反映本罪修改的实质意义,不利于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罪,不利于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不足取。无论从文理的角度,还是从论理的角度,污染环境罪都应当是故意犯罪。将污染环境罪解释为故意犯罪,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方面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客观的超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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