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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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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蚯蚓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88-93,共6页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对抗要件模式 让与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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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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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涤宇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75-190,196,共17页
《合同法》第80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利益。让与通知作为准法律行为之观念通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让与通知之主体原则上应为债权人;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只能视为通知的一种特殊情形;债权让与公告本身... 《合同法》第80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利益。让与通知作为准法律行为之观念通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让与通知之主体原则上应为债权人;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只能视为通知的一种特殊情形;债权让与公告本身不能视为通知或作为其替代方式。本条第1款前句规范的是债权让与之内部关系,后句则规范其外部效力。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即使向债权的非归属方清偿亦为有效;通知之前债务人清偿的效力以及通知之后的表见让与制度也以债务人的保护为依归。在双重让与的处理上,应遵循"先来后到"规则,并贯彻保护债务人的规范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通知 债务人之保护 债权让与之外部效力 表见让与 双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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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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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20-130,共11页
就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我国《合同法》第80条未作出规定。我国学理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采"让与在先,权利在先",其以债权让与合同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债权归属,即受让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第二种观点采&q... 就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我国《合同法》第80条未作出规定。我国学理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采"让与在先,权利在先",其以债权让与合同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债权归属,即受让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第二种观点采"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其以债权让与通知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债权归属,即让与通知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第三种观点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其以债权让与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债权归属,即让与登记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相比较而言,"让与在先,权利在先"的权利归属标准更为合理,符合我国债权让与的规范模式和法理逻辑,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在设置债权二重让与条款时应予以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二重让与 让与合意 让与通知 让与登记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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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让与通知传统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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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建平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64-69,共6页
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让与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而非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这一问题上,... 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让与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而非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这一问题上,所谓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相关规定的误解。债权让与中的"对抗"只能是针对交易第三人;对债务人只存在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因此,我国学界长期存在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债权让与即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的说法应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通知 对抗要件 事实行为 准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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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解释 被引量:8
5
作者 方新军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06-224,共19页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768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的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债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足。通知优先规则一方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和债权让与生效时债权即发生移转的规则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比例分配原则是错把让与当担保的产物,有悖债权让与法理。当债权让与同时涉及债权扣押、让与人或者受让人破产时,第768条的适用更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保理合同 担保统一登记 债权让与通知 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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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论 被引量:6
6
作者 申建平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82-86,共5页
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理论界所谓的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生效,债权即发生转移的通说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应予以纠正。依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通知既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也... 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理论界所谓的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生效,债权即发生转移的通说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应予以纠正。依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通知既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也是债权实际发生转移的要件。同时,让与通知是保护受让人、债务人利益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制度 《合同法》 债务人利益 共同特点 民事立法 立法规范 合同成立 理论界 受让人 程序性 转移 要件 生效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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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通知中的适格主体——兼评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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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婷婷 范卫国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5期94-99,共6页
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 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则未予涉及。纵观各国立法,将受让人作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0条应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让人纳入到让与通知的主体范畴,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受让人 让与人 适格主体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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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债权双重让与优先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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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天骐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8-14,共7页
债权让与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债权双重让与的优先性规则不能依据处分行为的性质而定。债权双重让与的规则设计,应平衡两个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对恶意造成债权双重让与的当事人给予规制。债权双重让与的优先性,应采用类型化的思维,区分... 债权让与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债权双重让与的优先性规则不能依据处分行为的性质而定。债权双重让与的规则设计,应平衡两个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对恶意造成债权双重让与的当事人给予规制。债权双重让与的优先性,应采用类型化的思维,区分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表见让与时,不能适用债权的善意取得,第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可向让与人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平衡 债权让与 优先性 让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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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表见让与的解释空间及其构成要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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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60-72,共13页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在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情形下,应从解释论上认为当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无论债务人是否积极地知悉债权让与实际上未发生或者无效,一般都能成...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在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情形下,应从解释论上认为当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无论债务人是否积极地知悉债权让与实际上未发生或者无效,一般都能成立债权表见让与。不过,债务人若根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知悉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鉴于司法裁判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债务人不能再继续信赖让与人之通知的正确性而认为债权让与有效。在成立债权表见让与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凭借通知信赖债权让与有效而向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等行为。此时,让与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如果通知主体不是让与人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具有较大主观恶意的,均不成立债权表见让与,让与人不再对债务人承担债权表见让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表见让与 让与通知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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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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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良 张红霞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28-32,共5页
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但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效果未做明确规定。为更好平衡债权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保... 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但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效果未做明确规定。为更好平衡债权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保护,建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受让人通知的主体资格,并对其进行限制;通知的方式除了一般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亦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以公告作为补充形式;以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债务为标准来确定通知的时间;明确多重让与和表见让与情形下通知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效力 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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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角下债权让与通知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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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立兰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55-64,共10页
让与通知是债权转让进程中的核心,它关系到整个债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然而我国《合同法》对于让与通知的规定却仅寥寥数语。虽然债权人基于债权的财产性可以进行任意处分,但是此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的权益如何来保障呢?而且作为受让... 让与通知是债权转让进程中的核心,它关系到整个债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然而我国《合同法》对于让与通知的规定却仅寥寥数语。虽然债权人基于债权的财产性可以进行任意处分,但是此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的权益如何来保障呢?而且作为受让人,如何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债权?所以,文章将从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主体、效力三个角度来深入理解让与通知的意义,从而更好实现让与通知的价值。并且针对我国现有法律的不足提出自己的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债务人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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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让与通知解释论——以《民法典》第764条为中心
12
作者 李振忠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87-92,共6页
《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这一典型合同,然而对保理的争议使得对其解释极为迫切,尤以让与通知为甚。《民法典》第764条应当从让与通知主体、时间、形式和方式、内容四个方面进行解释。主体上,让与通知主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时间上,暗保... 《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这一典型合同,然而对保理的争议使得对其解释极为迫切,尤以让与通知为甚。《民法典》第764条应当从让与通知主体、时间、形式和方式、内容四个方面进行解释。主体上,让与通知主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时间上,暗保理不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形式和方式上,公告和登记原则上不能作为通知方式,例外情形作为时需严格限制适用;内容上,必要凭证应当理解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其他必要凭证”的双层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理合同 让与通知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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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中对第三人返还请求权研究——兼评《物权法》第26条
13
作者 王清清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73-76,共4页
尽管《物权法》第26条对指示交付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不甚明了。实务界与学界均对如何适用该条众说纷纭,关键点在于"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的性质如何确定,以及是否需要"让与通知"作为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 尽管《物权法》第26条对指示交付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不甚明了。实务界与学界均对如何适用该条众说纷纭,关键点在于"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的性质如何确定,以及是否需要"让与通知"作为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交易实践中,返还请求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两种请求权竞合三种情况,均应以让与通知作为生效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示交付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让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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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转让规则的体系性解释——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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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晓莉 李坤刚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47-51,共5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对一般性债权多重让与规则规定了“通知优先,特殊情况时间优先”的优先清偿顺序。但该条既未提供完整规范,且给定的规则亦有不明晰之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应以保护债务人为原则,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加重债务...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对一般性债权多重让与规则规定了“通知优先,特殊情况时间优先”的优先清偿顺序。但该条既未提供完整规范,且给定的规则亦有不明晰之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应以保护债务人为原则,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加重债务人负担完全属于弄错重点。第50条似欲与《民法典》第768条主动接轨,但第768条有其自身的漏洞和硬伤。通知优先规则与《民法典》第546条冲突,也无法解释第二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正当性。因此,第50条不宜被解释为已采纳通知优先规则,其第1款最后一句也应被解释为在债务人向第一受让人履行时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保理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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