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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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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畅冰蕾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44-50,共7页
网络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人难以追究直接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类案件中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其主观上对侵权事实有过错,可以追究其间接侵权责任,并为其设定其免责条件,平衡著作权... 网络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人难以追究直接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类案件中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其主观上对侵权事实有过错,可以追究其间接侵权责任,并为其设定其免责条件,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网络信息自由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目标。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对此有所规制,但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规范不统一、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规定模糊等问题。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原因及我国立法现状,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规范。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指导下,细化通知规则,合理解释知道规则,提高法条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通知规则 知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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