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5篇文章
< 1 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批判 被引量:59
1
作者 马宁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2-119,共18页
保险合同法可以体系化地解读为意思自治、给付均衡与合理期待三个核心原则的组合。立法者希望籍说明义务来消减信息不对称,贯彻意思自治。但在建构制度规范时,并未考虑信息传送方的履行成本,对信息接收方的识别成本与关注焦点也存在认... 保险合同法可以体系化地解读为意思自治、给付均衡与合理期待三个核心原则的组合。立法者希望籍说明义务来消减信息不对称,贯彻意思自治。但在建构制度规范时,并未考虑信息传送方的履行成本,对信息接收方的识别成本与关注焦点也存在认识误区。这种过度理想化的设计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立法应废止实质性的明确说明义务,代之以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义务。对于意思自治的不足,可以通过提升给付均衡度和更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对获取保险产品的合理期待加以填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说明义务 制度成本 意思自治
原文传递
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算法说明义务 被引量:45
2
作者 吕炳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9-101,共13页
告知同意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核心规范。告知中的“明示”要求和充分性要求均蕴含着说明义务。在应用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场合,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算法说明义务”。算法说明义务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不仅共享着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核心规范。告知中的“明示”要求和充分性要求均蕴含着说明义务。在应用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场合,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算法说明义务”。算法说明义务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不仅共享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说明义务的正当理论,还具有若干额外的补强理由,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抵触性的理由;这些理由相互作用,决定了算法说明义务的限度。算法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知情,该义务指向关于算法技术及其应用方面的有用信息,但无需涵盖算法的技术细节和复杂的数学解释。为弥补算法说明义务的不足,可辅之以算法问责制,对算法进行协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算法决策 告知同意 说明义务 算法说明义务
下载PDF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为中心 被引量:11
3
作者 于永宁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25-133,共9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过度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倾向。其原因主要源于保险人强势地位、立法的倾斜保护和法官的扶弱心理,并由此引发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严苛司法审查。但从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也应考虑投保人可能的道德风险,兼... 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过度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倾向。其原因主要源于保险人强势地位、立法的倾斜保护和法官的扶弱心理,并由此引发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严苛司法审查。但从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也应考虑投保人可能的道德风险,兼顾保险人的效率和公平。法院司法审查应严格遵循《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明晰免除责任条款适用的范围以及保险人举证责任,并通过引入合理期待原则等制度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司法审查 司法解释
原文传递
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从规则向原则的回归 被引量:9
4
作者 马宁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6-88,共13页
保护当事人合理期待是合同法隐含的基本原则,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开始将之作为解释保险合同时普遍适用的方法,据此否定合同中对承保范围的明确规定,重构合同权利义务。将这一作为兜底性条款的抽象法律原则事实上转化为优先适用... 保护当事人合理期待是合同法隐含的基本原则,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开始将之作为解释保险合同时普遍适用的方法,据此否定合同中对承保范围的明确规定,重构合同权利义务。将这一作为兜底性条款的抽象法律原则事实上转化为优先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这种做法既未能消减不公平条款,也有悖于保险营业的技术特性,因而不值采行。但另一方面,保险作为公共物品的属性和保险市场固有的结构性利益失衡表明,仍有必要实现合理期待从具体解释规则向如给付均衡一般的抽象矫正原则回归。这也可弥补基于给付均衡原则的司法审查不及于核心给付条款的局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期待 说明义务 不利解释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原文传递
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9
5
作者 陈绍辉 毛颖婕 《医学与法学》 2014年第3期19-24,共6页
超说明书用药作为临床实践中常见行为,实际为我国法律所默许,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均具有合法性。超说明书用药导致患者损害的,一般并无缺陷药品侵权之适用余地,而属于医疗侵权之范畴。因此,超说明书用药所导致的医疗侵... 超说明书用药作为临床实践中常见行为,实际为我国法律所默许,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均具有合法性。超说明书用药导致患者损害的,一般并无缺陷药品侵权之适用余地,而属于医疗侵权之范畴。因此,超说明书用药所导致的医疗侵权仍然以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说明书用药 医疗侵权 药品侵权 说明义务
下载PDF
金融经营者不当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信义义务为进路 被引量:7
6
作者 于莹 贾同乐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30-135,共6页
一些金融经营者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当销售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则,消费者通常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在英美法国家,法院通过信义关系理论将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 一些金融经营者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当销售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则,消费者通常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在英美法国家,法院通过信义关系理论将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一种信义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者设定信义义务的约束,相关原理和规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立法宜应明确以适当性原则以及说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信义义务规则,确立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可以援引的私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义关系 信义义务 适当性原则 说明义务
下载PDF
立法扩展与实践局限: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的路径选择--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规定的实现为视角 被引量:6
7
作者 郭泰和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94-100,共7页
公共企事业单位尽管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参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现实案件中法律文本的"参照"却异化为消极性"不参照"。在此背景下,不仅需要将其放置在整个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理性解... 公共企事业单位尽管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参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现实案件中法律文本的"参照"却异化为消极性"不参照"。在此背景下,不仅需要将其放置在整个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理性解读,而且还需要建立可操作性的程序来实现法律规定的意图,通过权利保障与对裁量权的合理监督来实现文本的应有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企事业单位 参照 信息公开诉讼 说明义务
原文传递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困境与法律供给 被引量:2
8
作者 郑浪晴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76-81,共6页
数字经济促进互联网保险产业的快速发展,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单一性、消费体验不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令其面临挑战。互联网保险在销售模式与业务形态方面与传统保险存在不同,从而影响着法律规则的适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创新的保险险... 数字经济促进互联网保险产业的快速发展,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单一性、消费体验不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令其面临挑战。互联网保险在销售模式与业务形态方面与传统保险存在不同,从而影响着法律规则的适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创新的保险险种背离保险产品本义,不符合保险实质而更接近赌博行为;互联网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标准界定模糊;第三方网络平台僭越法律赋予其的定位,存在无保险经营资质却违规销售保险产品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因此,保险监管与合同理论应及时输出法律制度供给,平衡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履行保险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应借助互联网技术,第三方网络平台回归信息媒介的本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保险监管 第三方网络平台 说明义务
下载PDF
说明义务对金融衍生品出售方的规制——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 被引量:2
9
作者 向彪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53-58,共6页
出售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正当履行说明义务,有助于矫正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投资者可以在全面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根据说明义务的一般要求和金融衍生品的自身特性,金融机构应在衍生品出售... 出售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正当履行说明义务,有助于矫正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投资者可以在全面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根据说明义务的一般要求和金融衍生品的自身特性,金融机构应在衍生品出售前,以准确、可被投资者理解的方式,向投资者告知金融衍生品的功能、结构、收益、风险、保证金、挂钩指数等重要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衍生品 说明义务 投资者保护
下载PDF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经济分析 被引量:2
10
作者 廖鑫彬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7-10,共4页
由于相关标准的缺失,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一直是保险纠纷中的争议焦点。文章通过对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对照其行为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提出可以借鉴产品责任法中关于缺陷警示的相关原理构筑有效率的说明标准。
关键词 保险 免责条款 说明义务 经济分析
下载PDF
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司法案例适用
11
作者 丁建国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89-92,共4页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市场 最大诚信原则 信息不对称 说明义务 告知义务
下载PDF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法律问题研究
12
作者 张建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第19期81-83,共3页
保险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保障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的困惑和难题。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而引起的保险纠纷逐年增多。2009年《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 保险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保障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的困惑和难题。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而引起的保险纠纷逐年增多。2009年《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例如规范笼统、可操作性差等。本文意欲重新审视该制度,从社会公平正义与市场效率的视角,重点对说明义务的范围、履行方式和履行标准作系统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丰富履行方式、统一履行标准的可行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一般条款 免责条款
下载PDF
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兼评新《保险法》第17条 被引量:30
13
作者 吴勇敏 胡斌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88-96,共9页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重构 说明对象 说明方式 说明标准 法律后果
下载PDF
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 被引量:27
14
作者 陈群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84-193,共10页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准过高,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目的,故应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引入"意外条款不订入合同"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切实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通俗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 两分机制
下载PDF
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15
作者 李理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151-154,共4页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人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效力.
下载PDF
保险说明义务程序化蜕变后的保险消费者保护 被引量:9
16
作者 罗璨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5-100,88,共7页
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 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群的立法经验,构筑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建议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为主的先合同阶段义务群机制,以缓冲说明义务制度的适用压力,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程序说明义务 保险技术原理 保险消费者 先合同阶段义务群
原文传递
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7
作者 李理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53-57,共5页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勿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勿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保险法》 非消费性保险合同 法定免责条款 中国
下载PDF
论法官对于诉之变更的释明义务 被引量:3
18
作者 王慧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55-164,共10页
释明义务作为辩论主义的补充,对于保障当事人程序处分权、防止诉讼突袭、实现纠纷一次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对于法官诉之变更的释明义务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真正保证当事人的诉权,为此需... 释明义务作为辩论主义的补充,对于保障当事人程序处分权、防止诉讼突袭、实现纠纷一次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对于法官诉之变更的释明义务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真正保证当事人的诉权,为此需要在借鉴国外立法规定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明确诉之变更的本质、合法要件和类型,建构起法官对于当事人诉之变更释明义务的规则体系,规范司法行为,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实现实质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之变更 法官释明 规则构建 释明义务
原文传递
互联网场景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调适 被引量:2
19
作者 田宇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5期188-198,共11页
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交互性和快捷性,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法律特殊适配之必要。应以维持促进互联网交易便捷和保险消费者全面保护理念之间平衡为基本理念,一方面,无须以投保人签署投保确认书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 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交互性和快捷性,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法律特殊适配之必要。应以维持促进互联网交易便捷和保险消费者全面保护理念之间平衡为基本理念,一方面,无须以投保人签署投保确认书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判断依据;另一方面,应将明确说明义务与提示义务独立评价,且否定目前行业通行的将“链接”导入嵌入式网页作为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要求投保人声明界面遵循全文强制阅读+投保人主动勾选确认两项要件。此外,建议在推行互联网保险合同条款标准化和通俗化的同时,将犹豫期制度于互联网保险场景中进行全范围的扩大适用,并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进行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化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保险人 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声明 犹豫期 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
下载PDF
德国法上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兼论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完善 被引量:2
20
作者 沈小军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2-114,共13页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提供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条款 撤回权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