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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订法律馆修律技术及其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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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煜 《法律文化研究》 2009年第1期463-490,共28页
清末修订法律馆的核心修律活动有两项:修订旧律和起草新律,两者工作流程有很大不同,体现出不同的修律技术。尽管在清末时代背景下,起草新律的呼声远远高于修订旧律,然而,出于技术上的考虑,清末修律活动中,起草新律相对于修订旧律而言,... 清末修订法律馆的核心修律活动有两项:修订旧律和起草新律,两者工作流程有很大不同,体现出不同的修律技术。尽管在清末时代背景下,起草新律的呼声远远高于修订旧律,然而,出于技术上的考虑,清末修律活动中,起草新律相对于修订旧律而言,准备上尤显不足。这是导致清末新律不良的一个重要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订法律馆 修律技术 得失
原文传递
董康与中日法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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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友根 《衡水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79-91,128,共14页
董康,清末曾四渡东瀛日本考察法制,聘请法律顾问和法律学堂教习,参观裁判所与监狱,并编撰成《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在他具体主持及在法律顾问指导下,翻译日本法典八种,拟定《大清新刑律》等七部法律草案。董康在北洋政府初期曾到... 董康,清末曾四渡东瀛日本考察法制,聘请法律顾问和法律学堂教习,参观裁判所与监狱,并编撰成《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在他具体主持及在法律顾问指导下,翻译日本法典八种,拟定《大清新刑律》等七部法律草案。董康在北洋政府初期曾到日本留学、访友、进修;回国后,刑律方面对日本顾问"签注"进行整理,讼诉法方面对日本"博士案"加以修正。后来,又从日本找回我国失落的法律、礼仪,获得日本丧仪、《和汉合律疏》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受邀赴日讲中国法学史,如《周礼》《春秋刑制考》等;参观日本刑具博物馆、控诉院、大审院等,并参加东京儒道大会,重获失传的祭孔仪式。总之,董康是清末向日本学习近代先进法制,形成最初"六法";而民国时期向日本介绍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与近代法制改革情况的第一人。因而是中日法制交流的"巨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康 修订法律馆 日本法律顾问 《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 前清考试制度 唐《龙朔散颁刑部格》 《春秋刑事诉讼法》 东京儒道大会 “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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