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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中“不安全食品”的认定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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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黄兰松 《宏观质量研究》 2016年第4期112-119,共8页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就是"不安全食品"的存在,那么对"不安全食品"就存在一个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安全食品"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二是生产经营...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就是"不安全食品"的存在,那么对"不安全食品"就存在一个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安全食品"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二是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认定并召回外,通常"不安全食品"的认定权属于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食品不安全的认定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应建立完善"不安全食品"认定的相关制度,如建立在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认定前提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核认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第三方独立的检测与认定机构设置;完善我国"不安全食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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