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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民法中适用的条件和路径——以民事审判实践为中心 被引量: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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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平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63-179,共17页
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比例原则适用现象,印证了理论界主张比例原则在民法中适用的正当性和现实性。比例原则作为控制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过度行使权力的工具性原则本质,决定了其在民法中适用的有限性。主张比例原则系目的理性的凝练... 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比例原则适用现象,印证了理论界主张比例原则在民法中适用的正当性和现实性。比例原则作为控制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过度行使权力的工具性原则本质,决定了其在民法中适用的有限性。主张比例原则系目的理性的凝练概括、属于事实判断、可化约为"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是对比例原则的误读,由此推出比例原则在民法中全面适用的主张不能成立。从比例原则的本质出发,可将比例原则民法适用的条件概括为法定社会权力情形下适用和事实性社会权力情形下适用两种类型。比例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说夸大了比例原则对民法的意义,背离了比例原则精神。将比例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化手段,使其发挥具体化、精致化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比例原则民法适用的适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民法 社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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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维度——兼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 被引量: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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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4-32,共19页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路径对于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十分重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包含大量的私法规范、制度和原则,因此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与《民法典》作关联解读与适用。由此,需要充分认识到《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路径对于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十分重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包含大量的私法规范、制度和原则,因此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与《民法典》作关联解读与适用。由此,需要充分认识到《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内在密切关联,正确看待二者的关系。《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私法规范构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后者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应优先适用,而在其没有规定的时候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中将二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或者对《民法典》采取排斥封闭的态度,都会破坏法律体系的和谐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对个人信息保护来说也是不利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法典》 普通法 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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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 被引量:64
3
作者 吕忠梅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77-86,共10页
市场经济的中国需要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 ,环境权力与环境权利的重构因此而获得了理论与现实的意义 ,环境保护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 ,需要将国家环境权力与公民环境权利相结合的环境法律制度 。
关键词 环境法 民法 环境权力 环境权利 环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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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及检察机关民事诉权之理论基础 被引量:59
4
作者 张晋红 郑斌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69-80,共12页
民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 ,但目前监督不利的现状迫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其原因及解决办法。基于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良好愿望 ,应扩大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内容、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法律 诉权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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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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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伟 段厚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16-20,共5页
检察机关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为当代大部分国家所拥有。我国目前并无此制。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侵害的现实说明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 抗诉 受案范围 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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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 被引量:73
6
作者 王轶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76-282,共7页
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件。通过对《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配置的反思,为我国民... 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件。通过对《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配置的反思,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些许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法 规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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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劳动法定位 被引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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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建峰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506-1525,共20页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解决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劳动法应是私法的特别法。在现行法框架中,依附性劳动的本质是需要用人单位单方进一步确定给付内容的债的关系。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法无法离开民法的...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解决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劳动法应是私法的特别法。在现行法框架中,依附性劳动的本质是需要用人单位单方进一步确定给付内容的债的关系。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法无法离开民法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包含较多弱者保护制度并不足以将其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法教义学角度看,劳动法本身是规则残缺的;劳动关系中特殊的照顾保护义务可以在民法教义学中得到解释;民法中持续性合同规则得到很大发展;公法在私法上的效力理论可以解释劳动法包含公法规则的问题;集体自治的双轨制结构可以将集体劳动法融入民法的制度和理论中。民法典需引入社会化的制度和持续性合同的内容,劳动法应成为私法社会化的发动机。民法和劳动法的上述关系可以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中得到验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劳动法 私法 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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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居住权立法之必要性及以物权性为主的立法模式——兼及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制度规范的建议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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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晓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3-22,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否规定居住权,取决于是否存在较大的现实需求。我国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单从以房养老的视角即可证明我国具有确立居住权之充分必要。居住权立法应区分居住权本体和表征,处理好居住权的传承与变革之间的矛盾。我国民...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否规定居住权,取决于是否存在较大的现实需求。我国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单从以房养老的视角即可证明我国具有确立居住权之充分必要。居住权立法应区分居住权本体和表征,处理好居住权的传承与变革之间的矛盾。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居住权定位于人役权,并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期限限于居住权人生存期限,人为地限制了居住权适用范围,不利于发挥居住权在房屋多元利用中的优势。我国民法典应确立以物权性为主的居住权规范体系,"物权编"仅调整居住权的物权性关系,规定居住权一般规则;"亲属编"则兼顾居住权之人役性,规范特定亲属间基于保障性需要而产生的居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房养老 居住权 民法典 物权法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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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视域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引量:66
9
作者 孔祥俊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92-116,共25页
《民法总则》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新理念、新范式和新标准,并为认识和反思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契机和新视域。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单独立法的模式,该法具有自身的独立界限和自洽性,以独特方式实现其... 《民法总则》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新理念、新范式和新标准,并为认识和反思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契机和新视域。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单独立法的模式,该法具有自身的独立界限和自洽性,以独特方式实现其价值和目标,但民法仍是其重要基础、指导和依据。权益保护和行为特性既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基本支点,又是它与民法的重要纽带和连接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既需要在民法的宏观视野之下观察,重视其基本法律背景和原则精神的关联性,又需要重视其在具体思路、判断模式等方面的重大差异,避免二者之间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混同。特别是,新时代的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要充分体现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事权利 民事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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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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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18-128,共11页
探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沟通理论和实务、保障司法公正 ,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而是相互独立的 ,同时又互有融合交叉 。
关键词 民法 案例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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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进数字时代的民法 被引量:62
11
作者 王利明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7-32,共16页
迈进数字时代后,数字财产的无形性,对传统民法“物必有体”的观念提出了挑战。由于数据财产产生的无限性、财产与人格权益的融合、财产形态作出“物债二分”的困难、利用的非排他性等原因,需要针对数字权益转换解释范式,构建数据财产等... 迈进数字时代后,数字财产的无形性,对传统民法“物必有体”的观念提出了挑战。由于数据财产产生的无限性、财产与人格权益的融合、财产形态作出“物债二分”的困难、利用的非排他性等原因,需要针对数字权益转换解释范式,构建数据财产等新型财产的权利体系。在数字时代,由于交易的客体、方式和内容等发生了变化,合同法中典型合同规则也应当随之发展。针对数字社会人格权益内容的扩张,新类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人格权益利用与行使方式的多样化等,必将促进人格权法的不断完善。民法需要从注重有形财产保护到注重无形财产保护,构建对数字权益的有效保护规则。在价值理念方面,应当既注重意思自治也注重维护人格尊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民法 数据 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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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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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歌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0-183,共14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求和谐稳定的价值内蕴;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可感受其逻辑理路与制度修为--结婚制度的完善、家庭关系的补益、离婚制度的优化、收养制度的补正;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适用,可展现其规范功能、警示功能和伦理功能,进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民事权益的融合保护、司法实践的难点应对、民众诉求的理性回应,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法制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价值阐释 制度修为 规范适用 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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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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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益权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94-101,共8页
近年来 ,学校事故频发。由于法学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和司法实践的混乱 ,给学校事故的有效防范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带来了困惑和障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严格依循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确定学校... 近年来 ,学校事故频发。由于法学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和司法实践的混乱 ,给学校事故的有效防范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带来了困惑和障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严格依循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确定学校事故的范围、处理原则和学校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对学校事故的有效防范作深入探讨 ,是极具实际意义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 民法 学校事故 法律责任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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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 被引量:58
14
作者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23,共23页
现代民法在法观念上要有"整体的社会进化观",要能回应社会高度商事化、金融化、信息化、全球化,及伦理/诚信沦丧之规制需求。故,民法典编纂首先应在价值取向上有助于我们回归"好的社会";其次,要凸显"私法的宪... 现代民法在法观念上要有"整体的社会进化观",要能回应社会高度商事化、金融化、信息化、全球化,及伦理/诚信沦丧之规制需求。故,民法典编纂首先应在价值取向上有助于我们回归"好的社会";其次,要凸显"私法的宪法观",让法典编纂成为"落实宪法"、体现"公民参与"的私法行动;再次,还要有一定的规则弹性与张力,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对复杂社会进行"弹性回应"之需求。在法技术上,编纂与民法典并存的独立商法典是"商法法典化"之最优模式,制定独立的商法通则是"可替代的最优模式"。因商行为在类型、效力、代理等诸多方面明显不同于民事行为,若仍然坚持"排商"的民法观,将商法视为"民法"而非"私法"的特别法,我们就不能顺利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有效调整,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独立的商法/商事裁判理念,不能维持良善的商法秩序、有效地节省法律实施的成本——若民法典编纂在整体上忽略"商的特别需求",最终可能会成为一场自负、失败的法典化运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商法 民法典 法典 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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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 被引量:43
15
作者 郭树理 《学术界》 2000年第6期190-195,共6页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私法自治属性及其发展历程都反映出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一定程度的妥协 ,这种妥协是现代社会法治思想的要求之一 。
关键词 民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 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 法治 仲裁法 司法权力 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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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被引量:46
16
作者 曾大鹏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76-83,共8页
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 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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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48
17
作者 程啸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2-65,共14页
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维持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不应将非典型担保纳入其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应随意遭受贬损。担保物权总则的内容应当予以完善,剔除那些并非担保物权共通规则的内容,增加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规定,将担保物权... 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维持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不应将非典型担保纳入其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应随意遭受贬损。担保物权总则的内容应当予以完善,剔除那些并非担保物权共通规则的内容,增加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规定,将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界定为法定债权质权,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明确担保物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并认可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就抵押权的完善而言,应当允许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医院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抵押,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添附物,认可流押契约的效力,完善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规则,增加对共同抵押权的规定。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增加金钱质押的规定,明确票据和仓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及界定应收账款的范围,明确规定特定情形下债务人消灭留置权的权利,明确留置物被抵押时留置权也优先于抵押权,缩短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编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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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 被引量:45
18
作者 黄忠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15-128,共14页
赔礼道歉是一种在我国公法、私法领域广泛存在的责任方式,是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应予发扬,而非摒弃。作为调解"润滑剂"的赔礼道歉可为受害人的愤恨和宽恕以及侵权人的认错和致歉提供沟通空间,有利于促成和解,... 赔礼道歉是一种在我国公法、私法领域广泛存在的责任方式,是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应予发扬,而非摒弃。作为调解"润滑剂"的赔礼道歉可为受害人的愤恨和宽恕以及侵权人的认错和致歉提供沟通空间,有利于促成和解,化解矛盾。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其超越了近代民法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单一化的窠臼,为受害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方式,契合了市民社会的多元价值追求,并不涉嫌违宪。相反,一概否定道歉入法,则无异于离间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有致市民法沦作"市场法"的风险,应予警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礼道歉 责任方式 市场法 市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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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何以可能及如何实践 被引量:41
19
作者 黄忠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18-128,共11页
赔礼道歉的法律化对于防止市场规则在市民法中的过渡膨胀,从而造成民法去道德化的恶果实属必要。法律化的赔礼道歉之强制力主要源于心理和社会层面。强制的赔礼道歉是法律责任和社会诉求的共生物。强制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并非简单的报... 赔礼道歉的法律化对于防止市场规则在市民法中的过渡膨胀,从而造成民法去道德化的恶果实属必要。法律化的赔礼道歉之强制力主要源于心理和社会层面。强制的赔礼道歉是法律责任和社会诉求的共生物。强制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并非简单的报复行为,而是一种具有人道性质、深富道德建设意蕴的对越轨行为的矫正方法。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在内容上应有其形式的规定。在诉讼外的赔礼道歉不构成自认,在诉讼中的赔礼道歉可以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考虑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礼道歉 强制力 自认 侵权责任 市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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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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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郁林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39-53,共15页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混乱不堪的程序环节莫过于立案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条款因囿于旧的规范框架和程序结构之内而无法在政治和谐、保障当事人诉权、加速司法效率三大宗旨之间谋求平衡。我国立案程序的混乱...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混乱不堪的程序环节莫过于立案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条款因囿于旧的规范框架和程序结构之内而无法在政治和谐、保障当事人诉权、加速司法效率三大宗旨之间谋求平衡。我国立案程序的混乱状况使得其结构与功能安排产生了诸多实践问题和理论困境,如:立案混合审查制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点等法律难题;法院起诉审查截断原、被告之间的诉答程序,从而造成诉权保障与程序效率双重受损;答辩义务或权利期间缺乏适当法律拘束,从而导致程序公平与效率目标双双落空;先行调解的程序尴尬和宗旨悖逆,等等。以新法的规范和宗旨为前提,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改革,将立案程序与审前程序乃至与诉前途径之间进行界分和衔接,能够实现其基本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立案程序 法律解释 司法改革 “Amendments to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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