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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被引量:
19
1
作者
章剑生
《政法论丛》
2009年第6期10-18,共9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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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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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被引量:
19
1
作者
章剑生
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处
《政法论丛》
2009年第6期10-18,共9页
文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关键词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秘密
Keywords
state
secrets
commercial
secrets
individual
privacy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task
secrets
分类号
D63 [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3.6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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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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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章剑生
《政法论丛》
200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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