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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被引量:
13
1
作者
梅传强
《政法学刊》
2004年第2期16-20,共5页
主观恶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人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其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能够说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内 在联系,还体现了主观与客观,行为与行为人的统一,能说明刑事责任的质与量,比人身危险性根据论更科学和实证。
关键词
刑事责任
主观恶性
犯罪人格
刑法
人身危险性
刑事立法
司法审判
原文传递
人身危险性之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基于刑法学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被引量:
15
2
作者
马荣春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7-153,共7页
人身危险性如何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两个极为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犯罪的本体构成,进而关系刑法正义与刑法功利的实现。而只有立于刑法正义和刑法功利,我们才能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正确解...
人身危险性如何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两个极为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犯罪的本体构成,进而关系刑法正义与刑法功利的实现。而只有立于刑法正义和刑法功利,我们才能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正确解答:人身危险性独立于主观恶性而包容于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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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正义
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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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之否定
3
作者
石晓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74-82,共9页
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广受争议。肯定论认为唯有以刑法规制,在人工智能体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独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方可有效应对,如此亦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然而,前述主张是在刑法万能主义的错误指引下,忽视了人工智能体欠缺...
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广受争议。肯定论认为唯有以刑法规制,在人工智能体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独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方可有效应对,如此亦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然而,前述主张是在刑法万能主义的错误指引下,忽视了人工智能体欠缺主观方面要件,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仅难以实现刑罚目的,亦无法自洽于法律责任理论,有悖于法律体系之统一。其实,人工智能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强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依然任重道远。有鉴于此,否定论观点更为妥当,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应规制人工智能研发者、生产者或操作者的行为,尤其关注人工智能系统研发者、生产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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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
主观恶性
监督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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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被引量:
3
4
作者
张柏胜
宋伟卫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4期67-70,共4页
现有的人身危险性的理论研究,其视野过于狭窄,并且偏重于对功利性的研究,导致对其研究过于僵硬,从而造成实务中的适用混乱。对人身危险性含义及其确定范围地把握,既应该服务于预防犯罪的目的,也不能脱离于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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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被引量:
13
1
作者
梅传强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法学刊》
2004年第2期16-20,共5页
文摘
主观恶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人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其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能够说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内 在联系,还体现了主观与客观,行为与行为人的统一,能说明刑事责任的质与量,比人身危险性根据论更科学和实证。
关键词
刑事责任
主观恶性
犯罪人格
刑法
人身危险性
刑事立法
司法审判
Keywords
criminal
liability
grounds
subjective
evil
character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人身危险性之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基于刑法学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被引量:
15
2
作者
马荣春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7-153,共7页
文摘
人身危险性如何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两个极为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犯罪的本体构成,进而关系刑法正义与刑法功利的实现。而只有立于刑法正义和刑法功利,我们才能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正确解答:人身危险性独立于主观恶性而包容于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正义
功利
Keywords
personal
dangerousness
subjective
evil
character
social
harmfulness
justice
utility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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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之否定
3
作者
石晓琳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74-82,共9页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FXY2019046)。
文摘
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广受争议。肯定论认为唯有以刑法规制,在人工智能体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独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方可有效应对,如此亦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然而,前述主张是在刑法万能主义的错误指引下,忽视了人工智能体欠缺主观方面要件,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仅难以实现刑罚目的,亦无法自洽于法律责任理论,有悖于法律体系之统一。其实,人工智能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强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依然任重道远。有鉴于此,否定论观点更为妥当,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应规制人工智能研发者、生产者或操作者的行为,尤其关注人工智能系统研发者、生产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
主观恶性
监督过失责任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od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ubjective
evil
character
liability
for
supervisory
negligence
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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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被引量:
3
4
作者
张柏胜
宋伟卫
机构
吉林大学
出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4期67-70,共4页
文摘
现有的人身危险性的理论研究,其视野过于狭窄,并且偏重于对功利性的研究,导致对其研究过于僵硬,从而造成实务中的适用混乱。对人身危险性含义及其确定范围地把握,既应该服务于预防犯罪的目的,也不能脱离于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Keywords
human
danger
subject
evil
character
social
danger
分类号
D91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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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梅传强
《政法学刊》
2004
13
原文传递
2
人身危险性之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基于刑法学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马荣春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
1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之否定
石晓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张柏胜
宋伟卫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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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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