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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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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政法学刊》 2004年第2期16-20,共5页
主观恶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人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其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能够说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内 在联系,还体现了主观与客观,行为与行为人的统一,能说明刑事责任的质与量,比人身危险性根据论更科学和实证。
关键词 刑事责任 主观恶性 犯罪人格 刑法 人身危险性 刑事立法 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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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之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基于刑法学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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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7-153,共7页
人身危险性如何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两个极为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犯罪的本体构成,进而关系刑法正义与刑法功利的实现。而只有立于刑法正义和刑法功利,我们才能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正确解... 人身危险性如何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两个极为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犯罪的本体构成,进而关系刑法正义与刑法功利的实现。而只有立于刑法正义和刑法功利,我们才能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正确解答:人身危险性独立于主观恶性而包容于社会危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正义 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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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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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晓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74-82,共9页
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广受争议。肯定论认为唯有以刑法规制,在人工智能体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独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方可有效应对,如此亦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然而,前述主张是在刑法万能主义的错误指引下,忽视了人工智能体欠缺... 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广受争议。肯定论认为唯有以刑法规制,在人工智能体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独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方可有效应对,如此亦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然而,前述主张是在刑法万能主义的错误指引下,忽视了人工智能体欠缺主观方面要件,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仅难以实现刑罚目的,亦无法自洽于法律责任理论,有悖于法律体系之统一。其实,人工智能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强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依然任重道远。有鉴于此,否定论观点更为妥当,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应规制人工智能研发者、生产者或操作者的行为,尤其关注人工智能系统研发者、生产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 主观恶性 监督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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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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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柏胜 宋伟卫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4期67-70,共4页
现有的人身危险性的理论研究,其视野过于狭窄,并且偏重于对功利性的研究,导致对其研究过于僵硬,从而造成实务中的适用混乱。对人身危险性含义及其确定范围地把握,既应该服务于预防犯罪的目的,也不能脱离于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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