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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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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琳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155-158,共4页
确立体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建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法体系的必然要求,应当作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重要课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时期,运用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和流行的价值分析法,来判断评价体育法律现象,以社... 确立体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建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法体系的必然要求,应当作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重要课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时期,运用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和流行的价值分析法,来判断评价体育法律现象,以社会对体育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地确立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对体育法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具有理论指导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部门法 体育社会关系 体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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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修改的进路:问题导向、义务重心与规范“准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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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绍均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5-9,共5页
多元化的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催生了《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开展。《体育法》修改的进路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义务为重心以及重视准用性规范的运用”。以问题为导向,就是要增加对尚未纳入《体育法》调... 多元化的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催生了《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开展。《体育法》修改的进路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义务为重心以及重视准用性规范的运用”。以问题为导向,就是要增加对尚未纳入《体育法》调整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补充调整以及实现对既有体育社会关系的充分调整。以义务为重心就是要“将侧重点、注意力放在法的义务规范以及违反这些义务规范所要遭致的不利后果的精心设定上”,使《体育法》更具可操作性。规范“准用”就是通过准用性规范“准用”可用于调整一般公法关系与一般私法关系的具有共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具有特殊性的体育公法关系与体育私法关系,从而减少《体育法》的重复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社会关系 体育法 修改 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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