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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转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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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辉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339-344,共6页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会 工作合同 阴阳合同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体育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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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法律困境及其纾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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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傲 钱力 《体育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5-51,共7页
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面临立法实践和规则实施两个层面的法律困境。立法实践层面,法律文本中部分概念性质模糊或标准不明,如“工作合同”的合同名称无法表明其法律性质、“青少年业余球员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正当体育理由... 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面临立法实践和规则实施两个层面的法律困境。立法实践层面,法律文本中部分概念性质模糊或标准不明,如“工作合同”的合同名称无法表明其法律性质、“青少年业余球员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正当体育理由”援引条件严苛、标准模糊等问题;规则实施层面,存在法律规避行为泛滥、主体履约意识淡薄和联合机制补偿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规范青少年球员转会法律秩序,更好地保护青少年运动员的权益,同时兼顾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的培训机构和俱乐部的利益,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寻求解决方案。在规则内容的完善方面,应以两分性视角明晰青少年球员“工作合同”和“青少年业余球员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细化“正当体育理由”的适用标准,同时化解青少年球员转会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规则体系的健全及其配套措施的优化方面,应以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为指引,严格规范青少年球员代理人的行为,预防和惩治合同违约行为,健全青少年球员转会纠纷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青少年球员 转会 法律困境 足球俱乐部 工作合同 体育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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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的中国建构分析——基于设立主体与设立方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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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涛 《运城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66-72,共7页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设立类型可以归为四类:内部体育仲裁机构、相对独立内部体育仲裁机构、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和相对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条款的分析,未来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模型应当是相对独立外部...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设立类型可以归为四类:内部体育仲裁机构、相对独立内部体育仲裁机构、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和相对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条款的分析,未来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模型应当是相对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相对独立外部体育仲裁机构在设立主体层面表征为设立主体与运行管理的二分结构,即体育行政部门主导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体育组织负责体育仲裁机构的运行管理。这种二分结构是体育自治本土化的体现、是体育组织自主能动性的彰显、是具备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机构建构模式。在设立方式层面可以遵循“试验模式”,原因在于体育仲裁制度得以确定实属不易,通过“试验模式”获取实践经验以修正原有制度设计可能存在的偏差,进而完善体育仲裁制度。同时,“试验模式”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也符合决策者对体育仲裁机构建构过程的审慎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机构 二分结构 试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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