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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的理解与适用
1
作者 唐保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1-3,20,共4页
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之一。正确适用自首和立功制度,特别是厘清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对于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自首 立功 特别自首 特别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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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刑法修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5
2
作者 刘宪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4-53,共10页
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在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现行刑法有关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内容不包含“特别自首”,而只包含“特别坦白”。司法解释有关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不属于引用性条文,而... 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在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现行刑法有关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内容不包含“特别自首”,而只包含“特别坦白”。司法解释有关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不属于引用性条文,而应理解为形式上的提示性规定。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实质上应该为“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单位行贿罪的减轻处罚不宜由法定最低刑的拘役减轻为管制,如果存在可供选择的量刑情节则可以分别选择“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最新刑法修正案在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行贿犯罪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的同时,却未对所有的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做体系性的规定。在以后刑法修正时应考虑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刑法规定中分别增加条款,明确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特殊从宽量刑情节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特殊从宽量刑情节 特别自首 特别坦白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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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实务问题探析 被引量:1
3
作者 柏浪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3期169-174,共6页
经传唤到案可以成立自首。投案对象可以包括被害人,但要求具有接受审判的意愿。亲友送首时,可以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投案自愿性。供述同种罪行可以成立特别自首。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
关键词 自首 特别自首 同种罪行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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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自首的种类
4
作者 陈学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1年第4期34-36,共3页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我国 1997年修定的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了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及分则中几种犯罪的特殊自首等三种不同的自首种类 ,尤其是余罪自首和特殊自首的确立 ,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明确这三种自...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我国 1997年修定的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了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及分则中几种犯罪的特殊自首等三种不同的自首种类 ,尤其是余罪自首和特殊自首的确立 ,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明确这三种自首种类的划分及构成条件 ,对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自首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首制度 余罪自首 特殊自首 刑事责任 刑法 一般自首 犯罪人 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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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的构成 被引量:1
5
作者 王小飞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5期35-37,共3页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一般自首以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为要件,而不应包括"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也不必"出于自由意志"。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从哲学与逻辑上...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一般自首以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为要件,而不应包括"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也不必"出于自由意志"。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从哲学与逻辑上看不应理解为特殊自首,而应是准自首,准自首的"其它罪行"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宜为异种罪行。特殊自首是独立的自首类型,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或附属刑法中,以特定的犯罪和特定时间段行为为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自首 准自首 特殊自首 自由意志 自首构成 自首认定 中国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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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从严查处的合理性及实现路径
6
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廉政文化研究》 2024年第3期43-56,F0002,共15页
作为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当下存在的“轻行贿、重受贿”现象的纠偏,借助于社会各界对受贿犯罪惩治已有的重视程度,提高对行贿犯罪惩治的关注度,强调对行贿犯罪予以从严查处。在立法层面,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查处,并... 作为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当下存在的“轻行贿、重受贿”现象的纠偏,借助于社会各界对受贿犯罪惩治已有的重视程度,提高对行贿犯罪惩治的关注度,强调对行贿犯罪予以从严查处。在立法层面,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查处,并不意味着提升行贿罪的惩罚力度,而是通过对行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修改和降低入罪数额标准的方式,将更多的行贿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根据“囚徒困境”理论,在贿赂犯罪的处罚范围上,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应当采取对称模式;对行贿罪的特别自首制度,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处罚过严的问题做出趋宽的调整;在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应当采取不对称模式,即考虑到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差异及刑事政策差异,行贿罪的刑罚严厉程度理应低于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事政策 特别自首制度 受贿罪 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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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罪的理论冲突和立法抉择 被引量:3
7
作者 詹红星 《时代法学》 2021年第1期79-85,共7页
行贿罪是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刑法学界对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处罚乃至存废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保留行贿罪有利于严密反腐败刑法法网和对贿赂犯罪的惩治。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谋取... 行贿罪是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刑法学界对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处罚乃至存废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保留行贿罪有利于严密反腐败刑法法网和对贿赂犯罪的惩治。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有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符合刑法谦抑性。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符合刑法“从严治吏”的旨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特别自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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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角度看自首认定——从三起案例的定性谈起
8
作者 刘建波 吴琼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66-71,共6页
自首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在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刑事政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案情各不相同,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不一,加上一些新的刑法理念的兴起,对自首的认定难免出现分歧。本文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 自首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在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刑事政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案情各不相同,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不一,加上一些新的刑法理念的兴起,对自首的认定难免出现分歧。本文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三起案例说起,从新角度谈自首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首 特殊自首 坦白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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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事后自动恢复条款初探 被引量:1
9
作者 闫雨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77-81,共5页
我国刑法在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均规定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关于这一条款规定的行为性质,通说认为构成特别自首。但是这类行为已经超越了自首的界... 我国刑法在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均规定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关于这一条款规定的行为性质,通说认为构成特别自首。但是这类行为已经超越了自首的界限,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事后自动恢复行为。作为一类独立的行为类型,事后自动恢复有其相应的主客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自愿恢复的决意。事后自动恢复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行为要素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主动恢复、消除违法的行为,结果要素是行为人的主动恢复行为全部或者是部分恢复了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益,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鉴于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在恢复法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在刑法中采取"二元立法模式"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特别自首 事后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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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67条第2款中“其他罪行”的理解
10
作者 王瑞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39-40,共2页
《刑法》第 6 7条第 2款“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性质的规定还不尽完善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所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犯罪的性质与涉嫌的罪名或被判刑确... 《刑法》第 6 7条第 2款“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性质的规定还不尽完善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所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犯罪的性质与涉嫌的罪名或被判刑确定的罪名是可以相同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同种罪名原则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犯罪性质 强制措施 罪犯 自首制度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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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失当、认知纠偏与困境破解——后《刑法修正案(九)》时期的行贿罪分析 被引量:1
11
作者 陈玉姣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104-109,共6页
《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将惩治行贿与惩治受贿放在同等位置的做法,严重脱离了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程度的现状,悖反了民众对行、受贿犯罪的通常认知与正当情感,难以置贿赂双方于囚徒困境,无助于贿赂案件的侦破,且会导致轻... 《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将惩治行贿与惩治受贿放在同等位置的做法,严重脱离了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程度的现状,悖反了民众对行、受贿犯罪的通常认知与正当情感,难以置贿赂双方于囚徒困境,无助于贿赂案件的侦破,且会导致轻刑段两罪量刑的不平衡等问题。应该对行贿罪的特别坦白情节进行从宽掌握,对犯罪较轻的行贿人采取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的方式,即减少监禁刑的适用以节约社会资源,并适时对轻刑段的行贿罪量刑进行修改,以平衡与受贿罪的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特别坦白制度 量刑弊端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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