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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与AI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86
1
作者 刘艳红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8-91,共14页
人工智能(AI)作为类人类智能,无论我们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时,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为此,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可解释性的全新路径来推进,而不是纠缠于当下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 人工智能(AI)作为类人类智能,无论我们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时,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为此,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可解释性的全新路径来推进,而不是纠缠于当下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与法律责任的各种主体论与责任理论。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亦即解释人工智能如何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算法决策。然而,在AI领域,虽然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确保以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解释算法决策以及任何驱动这些决策的数据,仍是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黑箱"释明难题决定了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解释性。法律责任的本质是答责,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责,因此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预防,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预防目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下一个前沿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可解释性 法律责任 自我答责 责任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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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 被引量:50
2
作者 李浩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20-133,共14页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责任主要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行为负担而具体化。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裁判事实的...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责任主要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行为负担而具体化。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裁判事实的建构性、对抗与判定的程序结构、当事人的理性选择、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为自我责任提供了学理上的依据。强调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的时代特色,只有在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让当事人承担自我责任才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 自我责任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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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24
3
作者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36-43,共8页
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时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自动驾驶的水平分级,又要在准确理解传统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在当前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不应认为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对驾驶员和使用者能否构成犯罪,应着重分析其... 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时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自动驾驶的水平分级,又要在准确理解传统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在当前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不应认为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对驾驶员和使用者能否构成犯罪,应着重分析其对肇事结果有无过失,即便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场合,留在车上的驾驶员和使用者仍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自动驾驶汽车的整车、零部件或程序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承担产品责任或刑事责任,但由于他们对具体的驾驶违章行为所致具体肇事结果不可能预见和避免,无法对具体肇事结果产生注意义务,因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人工智能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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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有规范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之刑事责任归属问题 被引量:13
4
作者 牛天宝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23-131,共9页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学者或是承认自动驾驶汽车的犯罪主体地位,或是建议修改刑法增设罪名。实际上,既有的刑事法律规范足以解决...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学者或是承认自动驾驶汽车的犯罪主体地位,或是建议修改刑法增设罪名。实际上,既有的刑事法律规范足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过失责任;制造单位生产的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或者明知有缺陷而未召回的,承担产品质量相关的刑事责任;使用人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继续使用的,承担监管过失责任;入侵智能驾驶系统或者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实施犯罪的,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现阶段应克服刑事立法冲动,在既有的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内寻求解决方案,更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刑事责任 现有规范 立法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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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责任疑难问题探讨 被引量:6
5
作者 刘士国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46-150,共5页
使用人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类型,我国制定侵权法应予规定。使用人责任从总体而言,是自己责任,其被用者“执行职务”应采外形理论。使用人与被用人之间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使用人对被用者的追偿应限于被用者的重过失。
关键词 使用人 自己责任 外形理论 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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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德国法律实践中刑事合规措施的意义——一个概览 被引量:2
6
作者 唐志威(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3期77-86,共10页
“合规”概念在德国法上虽无法律定义,但在实践中却已经十分成熟普遍。在德国实践中,刑事合规不仅涉及预防单位组织体实施犯罪,还致力于避免无端的犯罪怀疑以及最小化企业和管理层所可能面临的制裁。从德国合规实践的历史发展上看,合规... “合规”概念在德国法上虽无法律定义,但在实践中却已经十分成熟普遍。在德国实践中,刑事合规不仅涉及预防单位组织体实施犯罪,还致力于避免无端的犯罪怀疑以及最小化企业和管理层所可能面临的制裁。从德国合规实践的历史发展上看,合规反映了私有化与被规范的自我规制的一般趋势。在德国法上,企业的合规措施可以在构成要件和制裁两个层面对企业及相关自然人产生影响。就此而言,在刑罚与罚款裁量的框架内可以考虑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与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合规努力,并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在个别情况下,甚至可以考虑中止相应的(刑事)程序。然而,由于没有关于刑事合规后果的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司法裁量空间过大、司法判例缺少可预见性等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自我规制 合规义务 企业犯罪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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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的刑事责任认定与规制 被引量:5
7
作者 葛金芬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19-26,共8页
在驾驶智能化、自动化技术条件下,未来行车模式呈现出“人+系统”共同控制或系统独立控制之势,自动驾驶产品安全将成为重中之重。受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影响,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作为重要的风险防控主体,将在产品生产制造阶段及产品使用阶... 在驾驶智能化、自动化技术条件下,未来行车模式呈现出“人+系统”共同控制或系统独立控制之势,自动驾驶产品安全将成为重中之重。受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影响,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作为重要的风险防控主体,将在产品生产制造阶段及产品使用阶段负担更多义务,除了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风险管理、监督失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制造商 刑事责任 失职 过失犯罪 归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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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乱执”现象的制度成因及其治理——兼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8
作者 黄忠顺 《法治社会》 2023年第3期101-114,共14页
根据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原则,只有决定型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才能对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产生既判力或预决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应受到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影响。但是,案外人将另案生效法... 根据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原则,只有决定型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才能对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产生既判力或预决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应受到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影响。但是,案外人将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书面证据的,执行法院通常会根据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支持案外人的排除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后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骗取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以逃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治理“以审乱执”现象,有必要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层面对《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除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虚假诉讼 诉的利益 自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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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之先行行为的处罚 被引量:2
9
作者 谢绍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41-45,共5页
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处罚刑法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对售酒的店主、劝酒的人以及同乘等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的行为人以先行行为不作为犯进行处罚,其法理基础是自我答责理论和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理论。
关键词 制造醉酒驾车危险 先行行为 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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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之刑事责任的归属路径 被引量:1
10
作者 季金升 韩文蕾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2期45-51,共7页
自动驾驶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版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正式确立。基于刑法的自身属性和现实意义的考虑,自动驾驶汽车不能成为承担刑事责... 自动驾驶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版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正式确立。基于刑法的自身属性和现实意义的考虑,自动驾驶汽车不能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用户在不同的驾驶场景中担任不同角色,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承担过失责任。自动驾驶汽车进入流通领域前即存在产品缺陷的,生产商不承担过失责任,但应对其规定严格责任;故意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汽车的,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自动驾驶汽车投入流通后发现产品缺陷,生产商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的,应以不作为的过失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注意义务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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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及其法规范的制定和适用
11
作者 刘亚凡 《宜宾学院学报》 2007年第7期1-5,共5页
本文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法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辨析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进行了重点分析,接着对《国家赔偿法》和民法等法关于职务侵权责任的规范... 本文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法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辨析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进行了重点分析,接着对《国家赔偿法》和民法等法关于职务侵权责任的规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法规范适用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对三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相关规定的立法技术进行了评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权行为 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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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卡特尔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
12
作者 赵丽竹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 2009年第2期84-86,共3页
2007年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成为规制我国卡特尔等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五十条规定使得卡特尔民事责任有法可依。但是单纯一个条款来规定民事责任显然势单力薄,我国立法采用了援引民法规定来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反垄断法》... 2007年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成为规制我国卡特尔等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五十条规定使得卡特尔民事责任有法可依。但是单纯一个条款来规定民事责任显然势单力薄,我国立法采用了援引民法规定来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反垄断法》在实施上必然存在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本文就卡特尔民事责任的作用、性质、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进行思考,认为,卡特尔民事责任体现了反垄断立法上的私力救济,其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补偿性的赔偿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卡特尔 民事责任 私力救济 侵权责任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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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责任
13
作者 周筱寒 《法学(汉斯)》 2020年第4期524-533,共10页
自我交易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因其冲突性在各国都承受着严格限制。我国在董事不公平自我交易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仍存有不少问题,例如公平性识别标准的缺乏、责任主体认定的困难、责任内容的不清晰等。而不同法系的国家在这方面有不少... 自我交易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因其冲突性在各国都承受着严格限制。我国在董事不公平自我交易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仍存有不少问题,例如公平性识别标准的缺乏、责任主体认定的困难、责任内容的不清晰等。而不同法系的国家在这方面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秀经验,包括英美两国的识别标准、德日的具体权利期限、责任承担方式等。我国可以结合现有的社会环境及国际环境,从公平性识别标准的建立与具体责任制度内容的完善两方面来完善我国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交易 识别标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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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智能汽车侵权责任
14
作者 王嘉璇 吕双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72-76,共5页
智能汽车指的是基于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型自动化汽车。智能汽车根据自动化程度可分为六个等级,最高等级是无人驾驶,也称"自动驾驶"。目前,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在中国道路上进行了测试,但技术上仍存在一些缺陷。这种"... 智能汽车指的是基于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型自动化汽车。智能汽车根据自动化程度可分为六个等级,最高等级是无人驾驶,也称"自动驾驶"。目前,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在中国道路上进行了测试,但技术上仍存在一些缺陷。这种"自动驾驶"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成为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德国、日本等国的实践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智能汽车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为汽车产业的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提供制度化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汽车 自动驾驶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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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 被引量:49
15
作者 李飞(译) 敦小匣(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第4期62-71,共10页
机器人的崛起和"机器人法律"的出现引发了一些重要问题。以无人驾驶汽车的场景为例(这些穿梭在公路上的机器人极有可能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及商业带来革命性变革),可以从法律上得出如下观点:其一,机器人规制必须要针对特定机... 机器人的崛起和"机器人法律"的出现引发了一些重要问题。以无人驾驶汽车的场景为例(这些穿梭在公路上的机器人极有可能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及商业带来革命性变革),可以从法律上得出如下观点:其一,机器人规制必须要针对特定机器人以及具体场景而定。这就要求对特定领域的"机器人行为"产生的微观与宏观效果有深刻的认识。其二,(完善的)现有法律类型能够被合理地应用并对机器人予以规制。其三,机器人法律受到社会"深层次规范结构"的影响。其四,如果该结构是实用主义的,那么在不远的将来,智能机器人就会被当作人类来对待。那就意味着,智能机器人应当被赋予法律人格,并因此有能力取得并持有财产以及订立合同。其五,反对将机器人当作人类一样对待的理由源自于认识论与本体论层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器人 机器人法律 人工智能 无人驾驶汽车 事故责任 基本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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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34
16
作者 张继红 肖剑兰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6-31,共16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频发。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不明,传统侵权责任规则存在适用障碍,极大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基于权利发展的内在规律,应赋予自动驾驶汽车独立法律人格,并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目...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频发。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不明,传统侵权责任规则存在适用障碍,极大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基于权利发展的内在规律,应赋予自动驾驶汽车独立法律人格,并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目的构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个人使用时,对被侵权人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驾驶员",由警方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由其私产进行填补,并可向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或使用者等责任主体追偿;公共使用时,自动驾驶交通行业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修正的企业责任以基金形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并不排除个别主体担责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汽车 法律人格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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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论与解释论——以民法典相关内容为视角 被引量:28
17
作者 郑志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56-170,共15页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难题,学界起码达成了当前不宜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生产者一方需要承担产品责任、责任保险配套至关重要三项共识,但对于使用人一方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则存在诸多分歧。在...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难题,学界起码达成了当前不宜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生产者一方需要承担产品责任、责任保险配套至关重要三项共识,但对于使用人一方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则存在诸多分歧。在民法典有意“留白”的情况下,存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规制路径。立法论有助于从根本上配套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规则,同时民法典第1208条也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预留了“补白”空间,未来可以构建本土化的无过错保有人责任,以保有行为取代驾驶行为作为归责依据,顺应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从维护民法典权威以及制度延续性的角度来看,解释论路径也有其必要性,可以引入“理性车”标准来丰富“机动车一方”过错的判断,克服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带来的归责窘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民法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保有人责任 理性车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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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威权管制到社会治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28
18
作者 胡苑 郑少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50-156,共7页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除了基于气候变化问题对二氧化碳的规制作出回应,以及结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引入分区管理制度外,现行《大气污染防治...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除了基于气候变化问题对二氧化碳的规制作出回应,以及结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引入分区管理制度外,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呈现出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为此,需要加强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为社会自我管制和公众参与提供条件,并基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动因的不同,改变目前法律责任规定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二氧化碳 市场机制 社会自我管制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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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 被引量:16
19
作者 郑永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25-135,共11页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相抵 无过错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自己责任 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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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助游意外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被引量:13
20
作者 徐祖林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46-150,共5页
自助游渐已成为一种旅游时尚。借助哲学和法学思辩可知,自助游组织者并无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旅游者相互之间具有危险发生时的全力救助义务。自然灾害是自助游意外事故发生的最大原因力,事故损害的最大责任承担者为自然灾害的控... 自助游渐已成为一种旅游时尚。借助哲学和法学思辩可知,自助游组织者并无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旅游者相互之间具有危险发生时的全力救助义务。自然灾害是自助游意外事故发生的最大原因力,事故损害的最大责任承担者为自然灾害的控制义务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助游 意外事故 安全保障义务 互相救助义务 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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