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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负债债务的定性与清偿——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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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祁雯雯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第7期90-93,共4页
最高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新增"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两款... 最高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新增"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两款作为旧24条的补充,最高院积极回应审判需求的精神值得肯定,但新24条仍难以克服旧24条所面临的困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唯一标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简称单方负债)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其虽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出于保护债权人的需要,其清偿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予以清偿,在内部关系上,非举债配偶方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方负债 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清偿规则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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