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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豁免规则建构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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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惠彬 肖启贤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6期74-84,共11页
科学研究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保障了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不受非必要的限制,从而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时代,文本与数据挖掘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科学研究方法,已成为科学研究自由的新范式。从我国法... 科学研究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保障了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不受非必要的限制,从而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时代,文本与数据挖掘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科学研究方法,已成为科学研究自由的新范式。从我国法律体系上来看,文本与数据挖掘受到版权法律制度的严重制约,存在巨大的版权侵权风险。豁免科学研究中实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责任是各国版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虽对合理使用制度加以完善,并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但总体上仍无法满足人工智能时代的需求。借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2019)》第三条的规定,增设“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对于保障人工智能时代的科学研究自由,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人工智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本与数据挖掘 科学研究自由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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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必要性与修订草案探微——兼论修订草案“总则”部分的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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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8-18,共11页
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改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尤其体现于"完善现有制度、回应科技发展、适应国际形势、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等方面。著作权法修订应掌握一定的原则,以妥善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 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改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尤其体现于"完善现有制度、回应科技发展、适应国际形势、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等方面。著作权法修订应掌握一定的原则,以妥善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尽管相对于现行法有了很大进步,仅以"总则"为例,仍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包括立法宗旨、对作品定义、涉外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法律适用、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修改 修订草案 送审稿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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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中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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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军华 《图书馆建设》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26-33,共8页
由于《版权法》中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则不同,行为方式相同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在中美两国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美国《版权法》具有设置了图书馆专用法条、另设原则性合理使用条款、重视公共利益、抑制垄断但绝不... 由于《版权法》中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则不同,行为方式相同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在中美两国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美国《版权法》具有设置了图书馆专用法条、另设原则性合理使用条款、重视公共利益、抑制垄断但绝不打压技术进步等优点,但其也存在适用的主观性强、修订滞后等缺点。我国《著作权法》则存在缺乏图书馆为用户提供资源的条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母法不协调、列举式模式过于僵化和判断标准的缺失抑制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合理使用空间过于狭窄、提供证据的规定缺乏操作性等问题,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所修改但依然存在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送审稿》相关条款可进行相应的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谷歌数字图书馆 合理使用 侵权诉讼 法律修订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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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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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5-22,共8页
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实为民法中的注意义务在作品利用领域内的体现。"注明出处"要求"归认来源","保护作者精神利益"是其实质内涵,而"防止读者混淆"则是其判断标准。我国《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实为民法中的注意义务在作品利用领域内的体现。"注明出处"要求"归认来源","保护作者精神利益"是其实质内涵,而"防止读者混淆"则是其判断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中"注明出处"与署名权规则、合理使用制度等相互纠缠,致其制度界限不明、司法定性不统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虽明确规定了"注明出处",但仍存缺陷。未来修法应把其从"版权限制构成要件"中剥离出来,并规定"注明"的方式、程度及无须"注明"的相关例外情形。此不仅有利于厘清"注明出处"与相关制度间的界限,更能优化著作权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明出处” 法律性质 署名权 著作权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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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适用范围和条件立法考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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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颖怡 辛野 《政法学刊》 2015年第2期55-60,共6页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领域中一项针对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北欧国家已取得成功并有经验可资借鉴。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该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亮点之一。关于是否引入该制度问题,我国学者已经做了很多的论...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领域中一项针对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北欧国家已取得成功并有经验可资借鉴。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该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亮点之一。关于是否引入该制度问题,我国学者已经做了很多的论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符合集体管理组织的历史发展趋势,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出台应是大势所趋,由此,应着重于对该制度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设计。无论是在适用范围上还是在适用条件上,均应依公共利益为考量标准,谨慎限定范围,明确界定条件,防止集体管理组织以延伸管理为借口滥用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延伸性集体管理 著作权法修改 立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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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3条与第44条之冲突及解决——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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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和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27-36,共10页
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播放录音制品不享有权利,故第44条"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涉及作品,从而可以被第43条"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涵盖;第4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造成播... 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播放录音制品不享有权利,故第44条"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涉及作品,从而可以被第43条"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涵盖;第4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造成播放法定许可中对录制作品的保护高于普通作品;第44条授权国务院仅就播放录制作品制定付酬办法,造成播放普通作品付酬问题无法可依。应取消第44条规定,对播放录制作品统一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由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和适用对象应予废除,同时应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播放作品付酬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制作品 普通作品 播放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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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7
作者 张艳冰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44-50,共7页
"孤儿作品"是指难以确定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确定却难以取得联系的作品。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越加凸显。我国借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之机引入"孤儿作品"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利用&q... "孤儿作品"是指难以确定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确定却难以取得联系的作品。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越加凸显。我国借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之机引入"孤儿作品"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利用"孤儿作品"的条件与方式。根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的规定,我国采取了类法定许可的利用模式,并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已发表的作品上。在利用模式上的选择,加拿大的强制许可模式在经过改造后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且应在立法中细化"尽力查找"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孤儿作品 著作权 著作权法修改 权利限制 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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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 被引量:61
8
作者 李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2-18,共7页
"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有争议的问题。"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这三种模式各有其哲学和历史的背景,其实际的运行效果并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本身,更取决... "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有争议的问题。"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这三种模式各有其哲学和历史的背景,其实际的运行效果并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本身,更取决于立法与司法的互动。在总体趋势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增加"合理使用"的立法弹性。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著作权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完全封闭式立法技术,但要谨慎地设计立法的表述,平衡立法的可预见性与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使用 合理利用 著作权的例外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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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解释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12
9
作者 殷志刚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03-113,共11页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作品 共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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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证成、选择与适用——兼议非典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被引量:9
10
作者 任安麒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4期40-56,共17页
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具有逻辑理论基础,回应社会实践需求,与《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相衔接,且未破坏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现行制度体系下,严格作品法定主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归入法与拆分法均无法为非典型作品提供全面... 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具有逻辑理论基础,回应社会实践需求,与《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相衔接,且未破坏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现行制度体系下,严格作品法定主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归入法与拆分法均无法为非典型作品提供全面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将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扩张,打破了现行法律作品类型法定的僵局,为非典型作品探索出一条必要、可行且合理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同时,应综合考虑激励创作与利益平衡标准、新创作/新情况标准、其他保护路径排除标准等,审慎适用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在激励创新的同时确保公共领域资源的丰富性,寻求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文化繁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作品类型 兜底条款 非典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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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建设背景下孤儿作品查找机制研究 被引量:8
11
作者 许辉猛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49-57,共9页
获取孤儿作品著作权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难题。查找成本既是维持著作权保护机制正常运作之所需,又是获取孤儿作品著作权必须付出的额外成本。在坚持使用者独立查找原则的基础上降低查找成本成为孤儿作品制度设计的关键,各国因此形成不同... 获取孤儿作品著作权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难题。查找成本既是维持著作权保护机制正常运作之所需,又是获取孤儿作品著作权必须付出的额外成本。在坚持使用者独立查找原则的基础上降低查找成本成为孤儿作品制度设计的关键,各国因此形成不同的查找模式。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加拿大模式和英国模式各具特色,凸显了降低查找成本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1条就孤儿作品数字化问题选择了公共机构集中审查和许可的模式,这是高成本的制度选择,不利于数字图书馆建设,应借鉴各种模式中的有益成分予以改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孤儿作品 数字图书馆 勤勉查找 查找成本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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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客体之再辨析——兼评我国新《著作权法》第47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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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开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11期13-28,共16页
我国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完成的新《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界定为“广播、电视”,同时赋予广播组织以网络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定了“信号”作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理论。广播组织权新规定顺应了新技术进步和“三网融合”的... 我国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完成的新《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界定为“广播、电视”,同时赋予广播组织以网络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定了“信号”作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理论。广播组织权新规定顺应了新技术进步和“三网融合”的客观现实,也为反思“信号说”理论提供了契机。以“信号”为客体构建的广播组织权利制度在本质上是物权而非邻接权法律制度,“基于信号的进路”也是国际社会消极保护广播组织利益的做法,与广播组织者的既有权利和现实需求相矛盾。广播信号中的节目内容是广播组织者的投资对象和创造性成果,因而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我国新《著作权法》以“节目的播放”为中心对广播组织权利内容进行扩张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但广播组织权条款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广播组织权 权利客体 广播电视节目 基于信号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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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保护的国际条约义务研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被引量:5
13
作者 湛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23-36,160-161,共14页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自1995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因特网条约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均设立专章对技术措施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因特网条约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要求...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自1995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因特网条约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均设立专章对技术措施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因特网条约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要求各成员对于技术措施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方式,但因特网条约仅提供了一个保护技术措施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履行其国际法义务。反假冒贸易协定将原来因特网条约中留给各国国内法自行解决的问题进行明确,例如界定技术措施、明确禁止规避行为和规避工具。反假冒贸易协定在履行因特网条约义务的同时要求各成员对技术措施提供更高的保护标准,提供更为有效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对技术措施提供了更为详尽合理的规定,兼具因特网条约和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立法特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措施 因特网条约 《反假冒贸易协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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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兼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被引量:2
14
作者 陈化琴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79-82,95,共5页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取消了录像制品,规定了对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获酬权,取消了"约定"规定,但非主要表演者权利的剥夺,似有不公平之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表演者权利 劳务报酬请求权 后续使用获酬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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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兼评《著作权法送审稿》第43条第13款 被引量:1
15
作者 石丹 《网络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83-96,共14页
为适应数字网络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订中增加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出现可以增强立法弹性,有助于解决网络环境下混合使用、数字化使用等新问题,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不认定侵权''三步检验法'和&... 为适应数字网络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订中增加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出现可以增强立法弹性,有助于解决网络环境下混合使用、数字化使用等新问题,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不认定侵权''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检验法'等不同裁判思路设立基准.合理使用制度本质上需要解决高交易成本、高社会收益、低损害的问题,一般条款的设立有利于在司法层面更好地进行市场分析.当然,设立一般条款的同时应当坚持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在立法上严格限制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完善12种具体情形,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先例判决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市场分析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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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条约权利管理信息条款研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被引量:1
16
作者 湛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67-83,163-164,共17页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对权利管理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要求各成员国对于权利管理信息提供适当和有效的法律救济...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对权利管理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要求各成员国对于权利管理信息提供适当和有效的法律救济。由于因特网条约仅提供了一个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履行其国际法义务。比较各国履行因特网条约权利管理保护条款的国内立法,主要差异体现在权利管理信息定义、禁止行为、主观认知要求、例外限制情形以及法律救济方式五个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对权利管理信息提供了较为详尽合理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有待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管理信息 因特网条约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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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视域下的表演者权保护——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17
作者 陈化琴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52-57,共6页
作为一种私权,表演者权法律保护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理应全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表演者权法定主义原则领域属于私法自治的禁区,新的表演者利益关系类型化、职务表演者权利保护、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应为私法自治的张扬空间。透视... 作为一种私权,表演者权法律保护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理应全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表演者权法定主义原则领域属于私法自治的禁区,新的表演者利益关系类型化、职务表演者权利保护、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应为私法自治的张扬空间。透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私法自治的灵魂在表演者权修法部分得以充分贯彻,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自治 表演者权 法定主义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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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限制研究——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模本
18
作者 李婉贞 李寅瑞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25-28,共4页
传统上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方法是在利益衡平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由于皆为正面性规定且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困境。考虑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 传统上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方法是在利益衡平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由于皆为正面性规定且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困境。考虑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非穷尽式列举方式,专有权的范围与合理使用的范围会因此更加模糊,亟需界定两者范围的具体标准。美国版权项目组提议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时引入商业损害因素,这是从侵权标准的角度反面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国宜在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考虑引入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权利限制 侵权 商业损害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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