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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诉”的再认识——以解决“申诉难”问题为切入点 被引量:4
1
作者 陈杭平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56-63,共8页
"申诉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事审判实践,还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梳理"申诉"在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框架内的地位,明确"申诉难"在制度上的诱因在于"申请再审"渠道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运用实... "申诉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事审判实践,还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梳理"申诉"在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框架内的地位,明确"申诉难"在制度上的诱因在于"申请再审"渠道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运用实务材料和信息分析"申请再审"渠道的症结所在,同时考虑再审程序的法律属性,立足于"法和社会"的双重视角提出切实可行的"再审之诉"制度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申诉难 申诉 申请再审 再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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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刚性”与“弹性”配置 被引量:3
2
作者 何帆 《政法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7-108,共12页
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 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级职能 审判职权 最高法院 职能定位 再审之诉 法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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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 被引量:6
3
作者 廖永安 王聪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9-64,共6页
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 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诉权,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当前再审案件收费范围过于狭窄,负担规则机械单一,影响诉讼费用制度的功能发挥。为此,应基于再审事由和程序类型合理界定收费范围,确立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量过错因素的负担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费用 再审之诉 败诉方负担 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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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4
作者 张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2期52-54,共3页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审程序 再审之诉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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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制度的冲突与选择 被引量:2
5
作者 何泮 《行政与法》 2008年第12期117-120,共4页
本文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入手,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多方面的冲突和缺陷,提出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必须要解决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诉讼模式、规则冲突、选择及补缺等建议。
关键词 再审程序 价值取向 诉讼模式 规则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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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发回重审的应有程序违法事由 被引量:2
6
作者 占善刚 欧力为 《时代法学》 2020年第2期20-27,共8页
现行法律中民事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程序违法情形的识别存在困难。为维护民事诉讼的安定性,减少对发回重审的滥用,应从对诉讼原则的违背与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两个维度出发,重新构建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 现行法律中民事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程序违法情形的识别存在困难。为维护民事诉讼的安定性,减少对发回重审的滥用,应从对诉讼原则的违背与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两个维度出发,重新构建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违背当事人法定参与原则的程序违法情形需要发回重审,对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及审级利益的其他程序违法情形则不需要发回重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 诉讼原则 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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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再思考
7
作者 熊英灼 尹伟中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6-70,共5页
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存在收费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费用负担规则的确立僵化等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各行其道,使得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条文及制度设计已经无法... 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存在收费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费用负担规则的确立僵化等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各行其道,使得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条文及制度设计已经无法与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程序运行现状相匹配。为保证民事再审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准确定位再审之诉及合理落实司法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再审事由的区别及程序类型的不同,对收费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确立以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虑过错因素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规则,使当事人再审诉权得以理性主张、当事人无理缠诉得以尽量减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再审 权利(力)配置 诉讼费用 再审之诉 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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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之诉及制度构建
8
作者 张艳丽 姜琨琨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3期91-95,共5页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再审 再审之诉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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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再审的缺陷与重建
9
作者 杨雁楷 姚显森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年第3期151-153,共3页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建立在国家监督权基础之上的,在再审程序的主体、客体、时限、再审理 由设置,以及再审管辖等诸多方面存在弊端,亟需改革。
关键词 中国 民事诉讼法 再审制度 再审程序 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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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的再审之诉——谈我国民事再审指导思想的重构
10
作者 田海 代水平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94-97,共4页
为了研究中国的民事再审指导思想,应用对比论证和民事诉讼法理分析方法,研究中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结论认为:这一程序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职权主义,忽视当事人处分权,加之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终审不终,反复再审现象严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 为了研究中国的民事再审指导思想,应用对比论证和民事诉讼法理分析方法,研究中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结论认为:这一程序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职权主义,忽视当事人处分权,加之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终审不终,反复再审现象严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挑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应从民事再审制度指导思想误区入手,在当代中国建立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核心的再审指导思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审之诉 人本 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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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制度
11
作者 宋琛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89-93,共5页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重点对民事申请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其在申请事由、审查期限、法院审级等方面的设置更为合理。但是,由于整个再审启动程序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申请期限、审查程序、维护当事人诉权等方面...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重点对民事申请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其在申请事由、审查期限、法院审级等方面的设置更为合理。但是,由于整个再审启动程序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申请期限、审查程序、维护当事人诉权等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兼顾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诉权、实体公正与生效判决的稳定性的原则下,对再审启动程序进行更为深入的改革: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设立再审之诉,以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 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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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检察监督
12
作者 吴富丽 李淑杰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50-52,共3页
检察院提起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是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这直接渊源于立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的私益性,在我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对监督的具体实施应规定切实可行的程... 检察院提起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是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这直接渊源于立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的私益性,在我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对监督的具体实施应规定切实可行的程序,以达到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制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再审制度 检察监督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当事人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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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的深度透析 被引量:3
13
作者 朱金高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59-166,共8页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 其他再审事由 无效之诉 回复原状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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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中的利益衡平 被引量:4
14
作者 李德恩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9-103,共5页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回重审 审级利益 程序利益 法律父爱主义 诉讼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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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基于立法、司法、法理的多维角度 被引量:3
15
作者 刘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5期143-156,共14页
就如何选择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现行立法采取了并行适用外加赋予第三人选择权的模式。针对同一事由,立法同时赋予第三人两种相似的救济手段,存在着过度保护的嫌疑,还有可能造成第三人"逐一提起、试错排除"的... 就如何选择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现行立法采取了并行适用外加赋予第三人选择权的模式。针对同一事由,立法同时赋予第三人两种相似的救济手段,存在着过度保护的嫌疑,还有可能造成第三人"逐一提起、试错排除"的局面。经过对比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较之案外人申请再审有着诸多优势,且与"当事人立场"的诉讼观更加契合,可替代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为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唯一事后性救济手段。为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门槛过低可能给裁判稳定性造成的冲击,可以从诉讼告知制度的设置、第三人类型的健全及审理程序的二阶化构造等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进一步的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诉讼告知 二阶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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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审查的非讼法理与证明标准 被引量:1
16
作者 陈巍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489-496,共8页
再审审查程序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环节,“再审之诉”理论把当事人再审申请权视为诉权的一种,主张用诉权与审判权一般原理构建再审审查程序,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基于再审制度的特殊救济功能定位、公益属性以及立法本意,再审审查本质... 再审审查程序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环节,“再审之诉”理论把当事人再审申请权视为诉权的一种,主张用诉权与审判权一般原理构建再审审查程序,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基于再审制度的特殊救济功能定位、公益属性以及立法本意,再审审查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不公开审理、书面审理、处分权受限以及自由证明等非讼法理,保持程序封闭与单向度。但在被申请人程序利益保障方面,有必要适当引入诉讼法理平衡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我国法官对于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认定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与权限,认定再审事由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程序违法的,可以降低至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程序违法不宜作为完全独立的再审启动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审之诉 再审事由 非讼程序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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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新审视——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0条之规定 被引量:1
17
作者 姚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75-79,共5页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诉讼效益低、诉讼成本高、两审法院之间组织管理出现矛盾等制度瓶颈问题。新近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0条对其作出了最新的修正,包括缩减适用范围...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诉讼效益低、诉讼成本高、两审法院之间组织管理出现矛盾等制度瓶颈问题。新近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0条对其作出了最新的修正,包括缩减适用范围、合理限定程序事由、规定使用次数等。但本次修法仍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对实体事由修正不彻底、未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发回重审的裁定格式及拘束力未明确等。重新审视该制度并对之进行改良,可从明确规定法定事由、充分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增加救济程序以及明确发回重审裁定的格式及拘束力等方面加以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0条 诉讼效益 审级利益 制度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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