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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精细化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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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波 侯梦凡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12-20,123,共10页
《立法法》的修改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了制度背景,地方立法精细化既包含内容的精细化,也囊括了立法过程的精细化,是一套完整的制度运行体系。河北省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精细化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在制度配套和... 《立法法》的修改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了制度背景,地方立法精细化既包含内容的精细化,也囊括了立法过程的精细化,是一套完整的制度运行体系。河北省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精细化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在制度配套和程序设计上也显现出促进精细化实现的制度用意。国外保障地方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可谓依托本国国情,指标化、民主化、社会化的立法过程彰显其制度共性。我国地方立法精细化在制度和过程设计方面还存在立法权限、立法能力、立法程序、立法参与度等方面的缺失,必须在上述方面分别强化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宗旨,才能最终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目标,实现良法善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精细化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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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立法标准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原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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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淑雯 《地方立法研究》 2018年第5期11-25,共15页
中国改革开放后经过近40年的立法,已从规模立法进入精细立法阶段,相关立法主体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其中包括技术经验。及时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要求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所有的立法主体,使我国立法统一在一致的标准体系中... 中国改革开放后经过近40年的立法,已从规模立法进入精细立法阶段,相关立法主体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其中包括技术经验。及时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要求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所有的立法主体,使我国立法统一在一致的标准体系中,使整体水平得到提高,是这个阶段立法的当务之急。我国应当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以来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内部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加以整合,使之成为一部有着较高位阶、对我国所有立法主体均能发挥规范效力的"立法标准法",以指导当前各级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制定"立法标准法"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应当将"立法标准法"作为《立法法》的下位法,集中规定立法中的技术问题。同时,"立法标准法"应当从技术规范角度设定立法责任,以此来弥补《立法法》无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采取"可统一规范原则""小体量原则"和"不设下位法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技术 精细化立法 立法标准 立法技术规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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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地方成品油应急储备的必要性及相关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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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晶 《国际石油经济》 2016年第7期70-73,共4页
建立地方成品油应急储备可以有效缓解成品油供需区域性矛盾带来的地方供给压力,降低因突发事件带来的地方成品油供应中断风险,有效弥补中央储备在应对地方成品油供应中断时的不足。我国当前地方成品油应急储备的建设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建立地方成品油应急储备可以有效缓解成品油供需区域性矛盾带来的地方供给压力,降低因突发事件带来的地方成品油供应中断风险,有效弥补中央储备在应对地方成品油供应中断时的不足。我国当前地方成品油应急储备的建设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地方成品油应急储备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地方政府和企业建立地方成品油储备的财政压力较大;三是国家储备与地方储备不能高效结合。建议:1)推动石油储备立法,建立中央、地方、企业联动的成品油应急储备体系;2)加强数据采集,科学确定地方储备的油品品种和规模,降低储备贬值的风险;3)发挥国家储备对地方发展的稳定作用,确保国家储备的最低库存量,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和央企以入股的方式参与成品油应急储备,且享有一定的轮换、动用自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品油 地方应急储备 风险 立法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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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授权性法律条款及其设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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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坚 宋晓玲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2-149,共8页
环境监管授权性法律条款是我国环境立法文本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有效实现环境监管效能的重要制度渊源。因多因素的制约或影响,我国现行环境立法文本对环境监管授权性法律条款的设定还存在较明显的稀缺、粗疏、碎片化等不符合科学立... 环境监管授权性法律条款是我国环境立法文本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有效实现环境监管效能的重要制度渊源。因多因素的制约或影响,我国现行环境立法文本对环境监管授权性法律条款的设定还存在较明显的稀缺、粗疏、碎片化等不符合科学立法、精细立法及提高生态环境立法质量要求的问题,应遵循问题导向原则对其进行优化设置,从而为环境善治提供良法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监管 授权性法律条款 生态文明 科学立法 精细立法 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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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弊端剖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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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耿齐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0-66,共7页
2021年3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仍旧延续了近年来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立法风格,这固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的规制与引导职能,展现立法者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可以预见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 2021年3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仍旧延续了近年来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立法风格,这固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的规制与引导职能,展现立法者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可以预见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如因入罪门槛过低导致司法资源过量消耗,给轻罪者带来刑后歧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营商环境;“刑法万能主义”作为一种“偷懒式”思想,模糊了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分边界;立法过度精细化容易导致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过窄,部分限制了裁判者的司法能动性,且可能为潜在犯罪者提供规避刑罚的“负面清单”。这些规范和实践层面暴露出的弊端应当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必要的警惕与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积极主义刑法观 入罪门槛 刑法万能主义 过度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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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储架发行机制的立法评估与制度重塑——基于对现行六部部门规章之储架发行条款的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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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2-52,共11页
证券储架发行制本为化解上市或公众公司再融资困境之制度良选,但我国证券储架发行制设计与运行却支离破碎不相统一,尤受诟病的是其适用领域过于狭窄。究其原因,或源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够成熟,抑或证券规制理念过于保守等缘故。然... 证券储架发行制本为化解上市或公众公司再融资困境之制度良选,但我国证券储架发行制设计与运行却支离破碎不相统一,尤受诟病的是其适用领域过于狭窄。究其原因,或源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够成熟,抑或证券规制理念过于保守等缘故。然而,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诉求却激励着规制理念的转换及制度上的创新。有必要对既存证券储架发行条款从宏观到微观、从结构到内容、静态到动态进行系统性评估,实现公司资本制从"法定"向"授权"的转换、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耦合,以及证券储架发行制"分立式"立法模式向"一体化"的转变来确立证券储架发行制重塑的基本进路。尤须就证券储架发行制适用主体资格的类型化安排、证券范围边界的划定以及储架发行文件的有效期与更正等核心内容展开系统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储架发行 再融资 立法模式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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