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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二元形态的教义解读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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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熊波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25-138,152,共15页
设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部分前置预防行为,以此应对网络风险社会的虚拟性、技术超越性以及秩序的涉众性,是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所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应全盘定性为预备行为正犯化,从刑法规范的精确用语角度分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设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部分前置预防行为,以此应对网络风险社会的虚拟性、技术超越性以及秩序的涉众性,是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所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应全盘定性为预备行为正犯化,从刑法规范的精确用语角度分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形态存在着"预备行为正犯化"以及"纯粹的实行行为"的二元定性标准。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形态二元论的基本指引下,设立的"网站"应当包括"三网融合"下的空间类型;发布的"信息"评价应当从"时间、性质、类型"的多元维度予以规范诠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络风险社会 预备行为正犯化 纯粹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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