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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53
1
作者 高圣平 王思源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60-169,共10页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 三方结构 动产用益物权 物权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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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登记公示制度之构建
2
作者 孙鹏 王璞钧 《法治社会》 2023年第6期107-124,共18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将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并“实际控制”出质动产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担保物权领域所确立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导致监管人责任被无端扩大。动产动态质押随质押合同生效而成...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将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并“实际控制”出质动产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担保物权领域所确立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导致监管人责任被无端扩大。动产动态质押随质押合同生效而成立,监管人“实际控制”仅仅是债权人保全质押动产之手段,不应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也不具有公示动态质押之功能。债权人或(和)出质人可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中概括描述质押动产,通过声明登记来公示设立于该动产上的动态质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动态质押 物权公示 间接占有 监管责任 声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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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兼及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若干规定之改善 被引量:3
3
作者 戴永盛 《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1期113-128,共16页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物权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但不以此为要件者,亦有之。已履行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者,除所有权保留外,必然已生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系两个不同概念;所谓观念交付,非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物权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但不以此为要件者,亦有之。已履行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者,除所有权保留外,必然已生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系两个不同概念;所谓观念交付,非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一种物权,或一种物权的变动,有且只能有一个公示方法。物权公示,不仅与物权的取得发生联系,亦与物权的变更(例如效力变更)及物权的消灭(物权的丧失)发生联系。我国现行物权法及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有关质权和留置权消灭的规定有待完善。物权和物权优先顺位的善意取得,以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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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优先权的物权性与物权公示主义的矛盾及解决
4
作者 蔡远涛 叶知年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39-42,共4页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何使各种债权公平获得清偿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优先权制度就是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的创造。我国法律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且对其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人民法院的民商...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何使各种债权公平获得清偿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优先权制度就是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的创造。我国法律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且对其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人民法院的民商审判中对于优先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往往引起争论,也引起了不少人士的关注。由于物权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优先权在法律规范中实际上处于无名无实的地位,这种情形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优先权即先取特权的性质特征出发,综合担保物权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学说,力图澄清优先权的性质,并对我国法律中优先权制度的建立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权 物权公示性 矛盾 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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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 被引量:44
5
作者 常鹏翱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3-16,共14页
物权法定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从体系化的视角分析,它的内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能跟上物权公示制度的变化,还背离了民法体系的开放性。这三重缺陷决定了它不能有机地融入民法体系。为了维护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在公示... 物权法定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从体系化的视角分析,它的内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能跟上物权公示制度的变化,还背离了民法体系的开放性。这三重缺陷决定了它不能有机地融入民法体系。为了维护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在公示基础上采用物权自由的立场,在立法技术上则要兼顾有名物权和无名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系化 物权法定 物权自由 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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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被引量:19
6
作者 孙鹏 杨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2期29-34,共6页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 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权 转让 公示制度 统一性原则 动产所有权 方法选择 抵押权人 解决问题 登记 第三人 公信力 对抗力 不动产 合理性 占有 利益 立法 限制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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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评公示要件主义与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量:18
7
作者 刘保玉 《政法论丛》 2007年第3期5-12,共8页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物权公示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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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抗力规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适用 被引量:5
8
作者 杨晓琰 《科技与法律》 2016年第3期604-621,共18页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物权变动采相对登记主义立法,登记的性质为宣示登记。无论法定夫妻财产制抑或约定夫妻财产制下,不动产物权变动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存续或解除而发生,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属于《物权法》规定而没有列举的...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物权变动采相对登记主义立法,登记的性质为宣示登记。无论法定夫妻财产制抑或约定夫妻财产制下,不动产物权变动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存续或解除而发生,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属于《物权法》规定而没有列举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应适用《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物权法》规定。当夫妻财产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产生分离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对抗力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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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的多重视角 被引量:5
9
作者 霍海红 《法学论坛》 2004年第2期99-105,共7页
物权变动的公示问题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和重要制度,各国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学界也多有争议。本文认为,物权公示作为一项原则,我们对其理解和把握,不能仅仅停留在直接效力层面,它还具有安全功能、伦理基础和证据意义,并且在物... 物权变动的公示问题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和重要制度,各国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学界也多有争议。本文认为,物权公示作为一项原则,我们对其理解和把握,不能仅仅停留在直接效力层面,它还具有安全功能、伦理基础和证据意义,并且在物权法中居于基础地位。是一项有着深厚制度底蕴和法律技术支撑的重要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 交易安全 伦理 基础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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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典型担保现实困境之突破 被引量:1
10
作者 宋欣儒 《吕梁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66-70,共5页
根据某种担保是否为民法(尤其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可将其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后者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于弥补前者的缺陷与不足。随着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 根据某种担保是否为民法(尤其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可将其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后者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于弥补前者的缺陷与不足。随着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法律障碍使其陷入发展困境,首当其冲的便是与物权法定原则、禁止流质契约规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应对非典型担保进行重新定位,通过缓和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有限解禁流质契约、统一物权公示制度等途径完善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 物权法定 流质契约 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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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书的物权变动效力
11
作者 郑鹏程 陈星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48-152,共5页
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 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效力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故因仲裁裁决书未能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主义要求,《物权法》第28条宜适时作相应限缩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书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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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 被引量:39
12
作者 孙宪忠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75-84,共10页
一般认为的确权案件仅指相邻疆界争议或者权属历史不清的案件 ,而非现实交易中的物权确定案件。但因交易产生的物权确定案件才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而我国过去的立法和以及法理在这方面却相当混乱。应当否定以合同确权的做法 ,因为... 一般认为的确权案件仅指相邻疆界争议或者权属历史不清的案件 ,而非现实交易中的物权确定案件。但因交易产生的物权确定案件才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而我国过去的立法和以及法理在这方面却相当混乱。应当否定以合同确权的做法 ,因为合同只是债权变动的根据 ,其效力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仅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具有有限性 ,应该按照物权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权利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易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 重要意义 国计民生 物权变动 权利归属 意思表示 案件 非现实 有限性 确权 合同 法理 立法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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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 被引量:18
13
作者 董学立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3-14,共12页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应当区分为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和非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的物权归属确定。不能区分此二者,是造成对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之研究不够彻底的原因。我国物权立法应参酌不同立法例,建立以事实物权、法律物权的基本分类为...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应当区分为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和非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的物权归属确定。不能区分此二者,是造成对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之研究不够彻底的原因。我国物权立法应参酌不同立法例,建立以事实物权、法律物权的基本分类为基础的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具象物权的归属确定规则和抽象物权的归属确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 物权立法 归属 交易 公示形式 确定规则 事实物权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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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公示原则
14
作者 刘俊荣 陈东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21-24,共4页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它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以物权变动而言,物权的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它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以物权变动而言,物权的公示原则及其公信力极为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信力 物权公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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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对象与方式新探 被引量:1
15
作者 李晓瑞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76-78,共3页
长期以来,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以及物权本身的公示两部分,此种理论上的混淆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复杂化甚至矛盾。本文分析了物权公示的对象,探讨了物权公示的方式以及物权公示的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登记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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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构成的理论探讨
16
作者 皮锡军 《河北法学》 2002年第4期87-92,共6页
萨维尼在创立物权行为理论时 ,并未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 ,故人们对物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在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 ,就物权行为的标的、物权行为的当事人、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物权行为的形式要件做一些理论探讨 ... 萨维尼在创立物权行为理论时 ,并未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 ,故人们对物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在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 ,就物权行为的标的、物权行为的当事人、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物权行为的形式要件做一些理论探讨 ,以供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物权公示制 物权变动制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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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的物权公示分析
17
作者 安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37-39,共3页
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此项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来源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对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发展予以考察,物权公示的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关键词 物权公示 交易安全 交付 占有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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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的探讨
18
作者 徐燕峰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29-31,共3页
民法理论对动产抵押持否定态度 ,认为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 ,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物的效用最大化 ,各国纷纷创设动产抵押制度 ,并盲目地将一切动产物品都列为动产抵押的标的 ,这不仅与民法理论有极大的冲... 民法理论对动产抵押持否定态度 ,认为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 ,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物的效用最大化 ,各国纷纷创设动产抵押制度 ,并盲目地将一切动产物品都列为动产抵押的标的 ,这不仅与民法理论有极大的冲突 ,而且在实践中也欠缺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物权公示原则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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