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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 被引量:41
1
作者 黄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9-97,共9页
民事没收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制裁措施,它所针对的是一类特殊的财物,即犯罪收益。民事没收可以在没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即便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逃,甚至即便还不知晓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民事没收适用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 民事没收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制裁措施,它所针对的是一类特殊的财物,即犯罪收益。民事没收可以在没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即便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逃,甚至即便还不知晓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民事没收适用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那些声称对财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并且只要求法官"根据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明裁断有关财产是否应被没收。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民事没收制度以及相关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针对犯罪所得或者违法行为收益的、独立的财产没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没收 没收财产 刑事司法协助 犯罪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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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刑事没收证明规则比较研究 被引量:24
2
作者 黄风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13,共13页
在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没收程序所针对的财产是两个客观存在,检控机关的责任在于证明这两个客观存在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或者证明有关财产属于应予追缴的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不应当以调查被告人是... 在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没收程序所针对的财产是两个客观存在,检控机关的责任在于证明这两个客观存在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或者证明有关财产属于应予追缴的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不应当以调查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中心。针对有关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第三人应当重点证明自己不知晓或者根据具体情形不可能认为其知晓有关财产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在接受有关财产的转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法官在审理没收申请时应当像在民事审判中一样享有较宽的裁量权,有权根据"或然性权衡"证据标准,仅仅为了资产追缴的目的,就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从犯罪中获利等实体问题作出裁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刑事没收 刑事追缴 犯罪所得 证据标准 或然性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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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犯罪认定问题研究——以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联系为切入 被引量:12
3
作者 刘晓光 金华捷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66-79,共14页
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特指犯罪行为的违法收入。走私犯罪的货物、物品属于不具有违法收入性质的犯罪对象,不属于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范畴,偷逃的税款也不属于犯罪所得。涉黑、涉恐组织通过违法、不正当手段、合法经营手段获取的收益属于洗... 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特指犯罪行为的违法收入。走私犯罪的货物、物品属于不具有违法收入性质的犯罪对象,不属于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范畴,偷逃的税款也不属于犯罪所得。涉黑、涉恐组织通过违法、不正当手段、合法经营手段获取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系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罪名;实施七类上游犯罪因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而以其他罪名认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符合罪数形态的原理。洗钱罪的明知需结合概括故意,并考量联想的客观基础。掩饰、隐瞒目的的认定可以处置违法收入金额大小进行判断;单位使用内部成员账户收取违法收入的,原则上具有掩饰、隐瞒目的,但也要排除例外情形。自洗钱的罪数问题应结合上游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成立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以协助他人洗钱的方式参与上游犯罪的,应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 明知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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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中两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界定与区分
4
作者 张磊 党萌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1期115-125,共11页
洗钱罪上游犯罪和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性质不同,对其没收应当区分开来。但当前部分洗钱罪的判决书对两类犯罪所得进行“一股脑”没收,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是通过实施该犯罪所获得的资产和财产性利益,与该罪的实行... 洗钱罪上游犯罪和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性质不同,对其没收应当区分开来。但当前部分洗钱罪的判决书对两类犯罪所得进行“一股脑”没收,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是通过实施该犯罪所获得的资产和财产性利益,与该罪的实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产生的时间上不能早于实行行为的实施;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是指实施洗钱行为所获得的报酬或对价。为了推动完善洗钱罪中两类犯罪所得的没收,建议删除《刑法》第191条“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规定,厘清上游犯罪和洗钱罪两类犯罪所得的处置方向,在判决书中对两类犯罪所得的没收分别予以表述,进而将没收后的犯罪所得分别上缴国库或者返还上游犯罪被害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自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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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在侵犯财产案件中放弃获得退赔的权利 被引量:4
5
作者 王超 宋振宇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36-146,共11页
尽管实务界对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权利存在明显认识分歧,但是理论界却很少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行为关系到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违法所得,也蕴含了国家干预与私法自治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采取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 尽管实务界对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权利存在明显认识分歧,但是理论界却很少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行为关系到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违法所得,也蕴含了国家干预与私法自治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采取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干预;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行为则体现了私法自治。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与司法机关履行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矛盾,"不能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的刑法观念与"允许被追诉人从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行为中获利"并行不悖。赋予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权利,既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又有助于贯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财产犯罪 违法所得 放弃获得退赔 私法自治 国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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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入罪背景下涉走私洗钱犯罪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陈晨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2年第6期97-106,共10页
走私犯罪是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所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应准确界定上游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内涵,在区分相邻概念和明确范围基础上,根据对象能否为典型洗钱手法所“清洗”,对上游犯罪所得作出类型化的判断。对涉走私洗钱罪“明知... 走私犯罪是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所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应准确界定上游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内涵,在区分相邻概念和明确范围基础上,根据对象能否为典型洗钱手法所“清洗”,对上游犯罪所得作出类型化的判断。对涉走私洗钱罪“明知”要件的把握应限制于对上游犯罪客观行为的认知,而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法律后果有明确知晓,在行为人拒绝供述情况下,运用基础事实和推定原则破解证明困境。自洗钱入罪后,以实施洗钱行为帮助走私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出现变化,需从主客观一致原则出发,厘清洗钱行为和走私共犯之间的界限,并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分赃与洗钱犯罪行为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犯罪 洗钱犯罪 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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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所得打赏网络主播可否追缴——基于民刑衔接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5
7
作者 姜瀛 吴雨菲 杨舒涵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94-99,共6页
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重金打赏网络主播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甚至存在以犯罪所得打赏的行为。从性质上来看,网络直播活动系主播付出的特定劳动,因而网络打赏行为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消费活动,只是以巨额资金打赏的行为涉及"支... 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重金打赏网络主播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甚至存在以犯罪所得打赏的行为。从性质上来看,网络直播活动系主播付出的特定劳动,因而网络打赏行为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消费活动,只是以巨额资金打赏的行为涉及"支付明显不合理对价"。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以犯罪所得打赏网络主播的可追缴性,但结合刑事追缴的制度目的与司法解释的精神,以犯罪所得重金来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应当被纳入到刑事追缴的范围之内。追缴的对象应当是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而且在追缴中应当以网络主播行业的平均收入为标准作出相应数额的保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 打赏 犯罪所得 刑事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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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追缴制度的适用误区及匡正 被引量:1
8
作者 蒋鸣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4-71,共8页
我国《刑法》中对于“违法”可作限缩解释,将先前行为限定为犯罪,犯罪所得的后续收益认定为犯罪所得。根据犯罪所得收益类型可制定追缴方法。孳息应当追缴,射幸型收益不应追缴,经营型收益可在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后予以追缴。第三人善意... 我国《刑法》中对于“违法”可作限缩解释,将先前行为限定为犯罪,犯罪所得的后续收益认定为犯罪所得。根据犯罪所得收益类型可制定追缴方法。孳息应当追缴,射幸型收益不应追缴,经营型收益可在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后予以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对第三人的善意进行考量。对于组织犯罪行为,《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全部追缴原则,是重拳治恶方针的体现,且所规定的财产代偿制度具有制度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所得 追缴收益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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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衍生类型犯罪所得的没收规则 被引量:4
9
作者 胡成胜 王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7-103,共7页
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 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则一律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对于混合所得:如果是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把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则应当连同合法财产部分一并没收;反之,应当扣除其中的合法财产部分。由于原始或事后的原因导致犯罪所得的特定物没收不能时,应当替代没收犯罪人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所得 衍生类型 认定 没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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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跨部门统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上海市J区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平台为样本 被引量:4
10
作者 梁春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95-104,共10页
受条件限制、主体分散、信息封闭等因素影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存在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库存积压大、实施监督难等问题。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移送及管理有"直接移送、各自管理""书面移送、公安代管"和"... 受条件限制、主体分散、信息封闭等因素影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存在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库存积压大、实施监督难等问题。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移送及管理有"直接移送、各自管理""书面移送、公安代管"和"书面移送、行政管理"三种模式,但在法理上均存在弊端。借鉴域外证据保管链和犯罪收益追缴制度的经验,上海市J区以共管为基础,以平台为支撑,以数据为媒介,以监督为保障,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和保管中心,探索"书面移送、三方共管"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推行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模式,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观点转变,完善联席会商、社会保管等协调保障机制,加强新旧办案管理系统、信息平台与保管中心、财物管理和信息公示等信息化建设衔接机制,完善日常检查、定期通报、问责追责等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财物 三方共管 证据保管 财物追缴 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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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之困境检视与思路新解
11
作者 戴盛赟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38-46,共9页
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难改“重上游犯罪,轻下游犯罪”的惯性思维,主要存在不区分犯罪所得来源、总分则条文适用不清与对合法投资收益的没收缺乏说明三个问题,而且这三个问题之间存在递进的因果关系。洗钱罪具有独立的... 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难改“重上游犯罪,轻下游犯罪”的惯性思维,主要存在不区分犯罪所得来源、总分则条文适用不清与对合法投资收益的没收缺乏说明三个问题,而且这三个问题之间存在递进的因果关系。洗钱罪具有独立的不法内涵,其违法所得区别于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刑法》第191条的没收规定与第64条系全异关系,没收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应适用第191条的规定,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应适用第64条的规定。现有学说未能提供没收合法投资收益的合理方案,应采纳不法关联说,考察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并切断财物与不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此方案可进一步作为没收违法所得的一般方案予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违法所得 没收范围 合法投资收益 不法关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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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收益追缴范围探析 被引量:2
12
作者 王晓燕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23-27,共5页
追缴不涉及实体处分,只是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追缴犯罪收益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是挽回国家、集体或公民财产损失的需要。从目前的国际司法环境来看,追缴犯罪收益势在必行。追缴的犯罪收益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包括直接收益... 追缴不涉及实体处分,只是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追缴犯罪收益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是挽回国家、集体或公民财产损失的需要。从目前的国际司法环境来看,追缴犯罪收益势在必行。追缴的犯罪收益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须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应当是现实存在且依法能够予以追缴的原财物本身,不应当扣除犯罪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收益 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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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认定——以自洗钱入罪为切入点
13
作者 王昕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8-97,共10页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了七类上游犯罪,涉案财物的形式较为复杂,需要明确涉案财物与犯罪所得的关系并对后者的范围进行限定。根据《刑法》总则第64条规定,涉案财物可以分为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违禁品;根据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了七类上游犯罪,涉案财物的形式较为复杂,需要明确涉案财物与犯罪所得的关系并对后者的范围进行限定。根据《刑法》总则第64条规定,涉案财物可以分为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违禁品;根据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涉案财物可以分为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供犯罪使用之物、犯罪行为之报酬、犯罪行为产生之物、作为行为对象之物、经营性犯罪之收益。上游犯罪所得仅限于犯罪行为之报酬、部分作为行为对象之物和经营性犯罪之收益。尤其应将犯罪所生之物,即违禁物排除在外。犯罪所得与洗钱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在其与金融管理秩序法益的关联性中寻找依据,与保护法益无关的事实要素不影响犯罪所得的认定。自洗钱入罪后,上游犯罪行为人处置赃物的行为,从其性质判断不属于“漂白”犯罪所得的,无需独立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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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14
作者 杨向华 《科教导刊》 2019年第13期156-157,160,共3页
通过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是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原始制造的非法财物,也是犯罪所得.掩饰、隐瞒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投资等处理后,所产生的新的收益,也是犯罪所得收益.如果行为人对新产生的收益又实施了... 通过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是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原始制造的非法财物,也是犯罪所得.掩饰、隐瞒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投资等处理后,所产生的新的收益,也是犯罪所得收益.如果行为人对新产生的收益又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新收益的数额也应认定为其掩饰、隐瞒的犯罪数额.将犯罪所得财物进行投资等处理,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扣除其投入的合法因素.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区分,关键在于界定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处理行为可以界定为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处理所得仍然是犯罪所得,否则就是犯罪所得收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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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追缴的程序控制
15
作者 龙建明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52-57,共6页
在个人财产权易受侵害的赃款赃物追缴中,程序具有限制恣意追缴职权行使与保障他人财产权的重要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的程序控制存在明显缺陷,如职权分工不明、司法审查程序缺失、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救济方式不合理。... 在个人财产权易受侵害的赃款赃物追缴中,程序具有限制恣意追缴职权行使与保障他人财产权的重要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的程序控制存在明显缺陷,如职权分工不明、司法审查程序缺失、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救济方式不合理。为更好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我国有必要加强赃款赃物追缴的程序控制:明确划分公检法机关在赃款赃物追缴中的职权,在侦查阶段设置司法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在赃款赃物追缴中的知情权,设定申诉控告的具体处理期限以及合理分配其证明责任,将赃款赃物追缴纳入法治化轨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赃款赃物 追缴 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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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问题
16
作者 谢丽珍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83-88,共6页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我国程序法规定的没收对象与实体法规定的没收对象有所不同,也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所得不一致。在分析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区别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我国程序法规定的没收对象与实体法规定的没收对象有所不同,也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所得不一致。在分析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区别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 犯罪所得 没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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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若干新发展 被引量:31
17
作者 黄风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0-19,共10页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新近发展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总结,特别是确立了以追缴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或收益为中心的司法协助新体系,放宽了双重犯罪原则对非强制性司法协助活动的...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新近发展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总结,特别是确立了以追缴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或收益为中心的司法协助新体系,放宽了双重犯罪原则对非强制性司法协助活动的限制作用,全面推广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的联系机制,同时,倡导各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纳远程视频听证和联合调查的取证新方式。这些发展所涉及的一些新规则值得加以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协助 追缴犯罪所得 双重犯罪 远程视频听证 联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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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司法认定难点 被引量:18
18
作者 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4-69,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的立法发展,对我国惩治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产生巨大的冲击。对于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典型个罪,还需要从实质的广义角度来把握,否则会人为地缩小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的立法发展,对我国惩治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产生巨大的冲击。对于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典型个罪,还需要从实质的广义角度来把握,否则会人为地缩小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圈,不必要地限制本罪的打击“半径”。作为洗钱的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定的上游犯罪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取的任何资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于洗钱的客观行为,应立足于洗钱的本质特征和罪质构造来认识,并且坚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红线,防止不适当地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关于提供资金账户的洗钱方式,从刑事立法的实然规定和刑法教义学出发,只适用于“他洗钱”模式,而不适用“自洗钱”情形。同时,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认定洗钱行为人具备主观认识。对于“为掩饰、隐瞒”的立法术语,应理解为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素,而不是目的犯之表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 上游犯罪 自洗钱 犯罪所得和收益 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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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司法适用的观察、探讨与反思 被引量:12
19
作者 何荣功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29-137,共9页
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 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洗钱罪中“洗白”的含义逐步被淡化,洗钱罪已演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资房产、汽车、股票或者转移至境外的,应认定自洗钱,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人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单纯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费的,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我国未来应更加重视对重大洗钱案件的查处,确保本罪的精准有效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司法适用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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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行为认定的难点问题分析 被引量:13
20
作者 黎宏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20-128,共9页
“自洗钱”行为入罪,引起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从所谓“洗钱”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角度来看,上游犯罪人将犯罪所得化整为零,存入自己提供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自洗钱;行为人藏匿、转移... “自洗钱”行为入罪,引起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从所谓“洗钱”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角度来看,上游犯罪人将犯罪所得化整为零,存入自己提供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自洗钱;行为人藏匿、转移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构成“自洗钱”;行为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场合,若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没有改变或者超出上游犯罪行为所能评价的范围时,不构成“自洗钱”;上游犯罪的本犯和下游犯罪人共同实施洗钱行为时,二人构成上游犯罪人的“自洗钱”的共犯,但以上游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洗钱 掩饰 隐瞒 藏匿 转移 犯罪所得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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