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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位法间的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兼论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的位阶与适用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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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恩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29-37,共9页
效力优先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一要义: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依据,下位法的创制应当符合上位法预设的创制方式和内容;而适用优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 效力优先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一要义: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依据,下位法的创制应当符合上位法预设的创制方式和内容;而适用优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适用先于"上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二要义: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属于效力优先,不存在例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是效力优先的例外,而属于适用优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与省级法规适用中的难题也可从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区分中寻求解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位阶 法律适用 效力优先 适用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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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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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倩 房绍坤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66-72,共7页
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 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下,必将限制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有必要对公证遗嘱的效力领先地位予以弹性调整,即在常态情况下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只能通过公证形式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暂时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等同,允许遗嘱人视情况选择口头或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证遗嘱 优先效力 遗嘱人 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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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债权之物权担保的否定性思考——兼论特种债权的优先效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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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平良 《云梦学刊》 2006年第2期75-79,共5页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种债权 优先权 优先效力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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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物权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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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善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59-62,共4页
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物权的效力是由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本质属性所折射出来的必然要求。在具体规范层面,物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 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物权的效力是由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本质属性所折射出来的必然要求。在具体规范层面,物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和物权人对物的追及权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范畴,而不是单独的物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于债权,并存之数个物权之间的效力顺位关系不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物权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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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优先权论略——序位·要件·效力·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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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生 宋宗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91-95,共5页
本文继优先权概念、源流、种类之后进一步研究优先权之序位、要件、效力及其限制,在系统比较中国古代优先权和欧洲大陆优先权体系与价值基础上开掘优先权制度之固有资源,特别是对传统中国之亲邻优先权之效力、要件及其保护机制进行梳理... 本文继优先权概念、源流、种类之后进一步研究优先权之序位、要件、效力及其限制,在系统比较中国古代优先权和欧洲大陆优先权体系与价值基础上开掘优先权制度之固有资源,特别是对传统中国之亲邻优先权之效力、要件及其保护机制进行梳理,从而对其价值选择、文化机制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就学界相关偏失、误解进行矫正、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古代优先权 序位 要件 效力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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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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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银菊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59-61,共3页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至关重要的财产权,也是大多数民事合同关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深入分析物权和债权,便于对相关法律的准确掌握和实际操作。通过界定物权和债权的涵义,对比两者的渊源、特征、效力及相互关系,准确把握两者在不同民事权...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至关重要的财产权,也是大多数民事合同关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深入分析物权和债权,便于对相关法律的准确掌握和实际操作。通过界定物权和债权的涵义,对比两者的渊源、特征、效力及相互关系,准确把握两者在不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为财产权,二者之间差异甚多,但两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和被替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债权 优先效力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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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的效力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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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信勇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42-48,156,共7页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既不能阻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也不能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消灭,但有可能为其设定对特定抵押权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义务。对特定抵押权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既不能阻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也不能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消灭,但有可能为其设定对特定抵押权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义务。对特定抵押权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是放弃或变更债权的受偿顺位。只有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位才可以放弃或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放弃行为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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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重债权顺位规则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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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才毓 《天津法学》 2015年第2期82-88,共7页
司法解释体系在处理买卖、租赁等多重债权问题时,基于不动产、普通动产及特殊动产等规制对象的区别,设置有先行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效力等判定因素,从而成立争议命题即"债权顺位规则"。该规则对于实际履行... 司法解释体系在处理买卖、租赁等多重债权问题时,基于不动产、普通动产及特殊动产等规制对象的区别,设置有先行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效力等判定因素,从而成立争议命题即"债权顺位规则"。该规则对于实际履行对象的安排,系双重考量效率与风险,体系上自洽性与阶序安排存在讨论空间,在形式上有违债权之相容性。该顺位规则宜视为基于法院纠纷解决程序而衍生的实体规则,其作为法官对待个案争取"同案同判"的审判标准,于审判环节之外不构成优先债权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重买卖 债权相容性 违约责任 顺位 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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