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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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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3-16,共14页
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 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和信用覆盖的地域,在该范围内,不应当限制在先使用者的营业规模,但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营业扩及互联网领域。在先使用人超出原知名度和信用覆盖地域范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可以视情况适用权利懈怠抗辩原则平衡相关利益关系;从法律效果上看,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权人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救济请求,但为了避免相关公众混淆,在先使用人负有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在先使用 商标权注册主义 原有范围 区别性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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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保护探析——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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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作斌 张倩 郑洋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CSSCI 2016年第6期69-75,共7页
我国目前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对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较为薄弱,导致了频繁发生商标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竞争性。因此,我国新《商标法》制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以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 我国目前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对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较为薄弱,导致了频繁发生商标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竞争性。因此,我国新《商标法》制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以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文章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为视角,分析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从劳动价值理论和公平保护理论两个方面,分析了商标先用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我国商标先用权保护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权 未注册商标 商标在先使用 商标先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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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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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1-25,共15页
为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 为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援引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除在先使用人本人外,还包括“继受主体”“被许可人”“流通环节参与主体”等。在法律效果上,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施加适当区别性标识。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与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先使用抗辩 双重在先 有一定影响 原有范围 区别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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