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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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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41-50,共10页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主义 整体性知识产权观念 商标权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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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规范的体系化解读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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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7-32,共16页
尽管注册主义相比于使用主义更有利于促进商誉凝结于商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商业流通秩序的建立,但是不可否认该制度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注册主义的优势发挥和弊端弥补存在于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之中,应依据一国具体现状,通过制度... 尽管注册主义相比于使用主义更有利于促进商誉凝结于商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商业流通秩序的建立,但是不可否认该制度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注册主义的优势发挥和弊端弥补存在于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之中,应依据一国具体现状,通过制度的设计与运用予以调节。对此应通过建立一个"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框架",从而体系化地将零星分布于商标法中的规范进行整理,以期妥当地适用商标法下各种规范工具应对恶意抢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恶意抢注 注册主义 未注册商标 诚实信用原则 混淆之虞 有一定影响 其他不良影响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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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冲突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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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3-9,共7页
司法实践中对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存在严重的不一致。这种解释冲突现象破坏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利益状态的稳定性。解释冲突首先源于立法的逻辑与表述缺陷,仅从文本中难以推导出一种有权威性的解读以统一分歧。在不同的解... 司法实践中对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存在严重的不一致。这种解释冲突现象破坏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利益状态的稳定性。解释冲突首先源于立法的逻辑与表述缺陷,仅从文本中难以推导出一种有权威性的解读以统一分歧。在不同的解释之间没有根本性高下之分时,司法者应该尽量尊重先前的裁判惯例,促成共识的达成,不宜过分执着于"我见"。在选择统一的解释方案时,应关注各条款之间的关系,不能孤立地解读单一条款。有必要保留权利与法益的区分,不宜用"在先权利"条款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绝对事由 相对事由 不良影响 在先权利其他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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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路径选择——兼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条款的适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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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韬略 张伟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61-71,共11页
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防止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都是《商标法》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执法者不应该为了维护一个公共利益而牺牲另一个公共利益。在后使用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该按照先申请规则处理。在后恣意使用造成的公... 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防止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都是《商标法》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执法者不应该为了维护一个公共利益而牺牲另一个公共利益。在后使用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该按照先申请规则处理。在后恣意使用造成的公众"反向"误认应该由在后使用者来承担责任,而不应归咎于在先申请者。这种误认既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欺骗性"误认,更不构成第(8)项规定的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其不能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如果判决禁令措施有损公共利益的话,可以允许侵权者继续使用,但应给权利人以充分的经济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不良影响 欺骗性 在先权利 先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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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兼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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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详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75-80,共6页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类型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商标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与商标权、商标权与商号权、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等九种。现行法律未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冲突的办法。因此应以...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类型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商标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与商标权、商标权与商号权、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等九种。现行法律未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冲突的办法。因此应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及努力消除冲突的原则 ,修改现行的商标法和相关的法律 ,力争避免冲突的发生和妥善地解决已发生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权 在先权利 冲突 商标法 法律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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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商标共存规则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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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77-89,共13页
网络没有改变商标共存的制度基础,商标可以在网络中合法共存。对约定的商标共存和非约定的商标共存应区别适用禁止混淆原则。在非约定的商标共存中,市场的隔离应该是双向的。宜将界定在先使用的时间点从注册商标申请日推迟到初步审定公... 网络没有改变商标共存的制度基础,商标可以在网络中合法共存。对约定的商标共存和非约定的商标共存应区别适用禁止混淆原则。在非约定的商标共存中,市场的隔离应该是双向的。宜将界定在先使用的时间点从注册商标申请日推迟到初步审定公告日。仅注册域名不构成在先使用。网络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市场疆域不覆盖整个互联网,其'原使用范围'可借助网络平台和产品来限定。网络中的商标在先使用范围不延及线下市场,在先使用人在线下的商标使用应限于为完成线上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共存 混淆可能性 先用权 原使用范围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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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先用权及我国相关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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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红军 李惠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301-302,共2页
商标先用权是不同于商标权的一个概念。在整个商标法的演变历史中,商标先用权制度产生于特定的背景之下;在商标法律系统中,商标先用权制度承载着特定的功能价值。在构建我国的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 商标先用权是不同于商标权的一个概念。在整个商标法的演变历史中,商标先用权制度产生于特定的背景之下;在商标法律系统中,商标先用权制度承载着特定的功能价值。在构建我国的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注意与现有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二是明确商标先用权的产生依据、权能、权利行使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先用权 完善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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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理论探讨 被引量:5
8
作者 赵凤梅 胡远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69-73,共5页
知识产权是由许多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 ,由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权利客体的交叉重合、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模式等原因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易于发生权利冲突。作为知识产权子权利之一种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 知识产权是由许多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 ,由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权利客体的交叉重合、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模式等原因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易于发生权利冲突。作为知识产权子权利之一种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应当从在先权利与权利冲内涵入手 ,深入探讨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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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观的嬗变——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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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丽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9-25,共7页
俄罗斯联邦新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辩论式诉讼模式的确立 ,证据规则的发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转换以及被告人认罪的特别审理程序等项内容 ,构成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新亮点。尤其对被告... 俄罗斯联邦新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辩论式诉讼模式的确立 ,证据规则的发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转换以及被告人认罪的特别审理程序等项内容 ,构成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新亮点。尤其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的优先性考虑 ,对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双向追求 ,成为支撑新法典的全新价值理念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律观 俄罗斯 刑事诉讼法 辩论式 司法审查工作 辩诉交易 优先权 价值理念 立法体例 立法程序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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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司法实践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利归属研究 被引量:6
10
作者 李秀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33-143,共11页
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归属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对其权利归属统一裁量标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原则和国内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我... 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归属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对其权利归属统一裁量标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原则和国内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我国应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承认创始家族权利,赋予外传弟子特有称谓使用权;承认社群的诉讼主体资格,由社群集体内部共享使用权,明确政府作为公权保护主体支持私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权利归属 家族 在先权利 共享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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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及法律保护 被引量:4
11
作者 王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49-52,69,共5页
企业对其名称是享有名称权还是名称专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从理论上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上分析,企业应享... 企业对其名称是享有名称权还是名称专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从理论上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上分析,企业应享有名称权,而不是名称专用权。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同时,经营范围问题也在被逐渐淡化,这样,现行企业名称制度中决定其专用权范围的因素所剩无几,甚至荡然无存。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也应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通过防止混淆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等保护企业名称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专用权 在先权 法律保护 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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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解决路径——以姓名权的利益结构为视角
12
作者 阿依加马丽·苏皮 王绍清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80-87,共8页
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是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问题之所在。既有理论从姓名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或“具有稳定联系”的角度对此进行区分。从本质上看,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为商标对姓... 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是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问题之所在。既有理论从姓名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或“具有稳定联系”的角度对此进行区分。从本质上看,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为商标对姓名财产利益的侵犯,“唯一对应关系”或“具有稳定联系”实为姓名权的财产利益的体现,能够主张在先姓名权的姓名实为具有现实性财产利益的姓名。姓名财产利益具有衍生性、或然性、潜在性,与知名度密切相关。虽然《民法典》确认姓名之上的财产利益,但自然人姓名的财产利益于现实之中仍然会因其姓名知名度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所以,要确定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可依据该姓名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并结合知名度或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商标权 人格权财产利益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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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注册程序中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保护路径 被引量:5
13
作者 吉利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7期56-66,共11页
当前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保护由司法实践中的“商品化权益”保护过渡到司法解释模糊的“在先权益”保护阶段。“商品化权益”表达式微,但是依然没有解决作品名称商品化保护的法律依据问题。与域外相较,我国与大多数国家... 当前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保护由司法实践中的“商品化权益”保护过渡到司法解释模糊的“在先权益”保护阶段。“商品化权益”表达式微,但是依然没有解决作品名称商品化保护的法律依据问题。与域外相较,我国与大多数国家均以现行法律框架保护作品名称的商品化利益,然而我国却在商标注册程序阶段遭遇创设权利和概括性条款开放解释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先天不足:未针对作品名称商业标识的特殊属性作出立法规定、在先使用商标保护条款适用标准较高、“在先权利”条款司法解释长期存在争议。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保护应当回归作品名称和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而非以粗糙的商品化权理论构建特有的作品名称商品化权制度,亦非以“在先权益”条款一言以蔽之。制度构建上有法益有名化、权利类型化、商业标识保护一般化三种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名称 商品化权 商标注册 在先权利 商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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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视野下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之困与纾解之道——以“乔丹商标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5
14
作者 张惠彬 郑丹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81-586,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引起了极大关注。随着体育商业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体育明星姓名中蕴含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商标权是一项独占、排他... 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引起了极大关注。随着体育商业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体育明星姓名中蕴含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商标权是一项独占、排他的财产权,将体育明星的姓名抢注为商标使得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与姓名商标权的行使之间发生冲突。此外,这种抢注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体育明星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对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现行法律没有对关于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法律问题的专门性规定。2019年4月23日通过的《商标法》第4次修正,在第4条增加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抢注体育明星姓名商标的现象。同时,对于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可以通过《商标法》第9条、第10条、第32条、第45条和第49条等的规定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商标抢注 不良影响 在先权利 商标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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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的司法实践及其内在机理——基于我国司法案例群的研究 被引量:2
15
作者 曹远鹏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84-94,共11页
商标先用权是商标法中对知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尽管法院对此态度不一,但仍然可以通过司法案例群挖掘出商标先用权的具体构成要件。对知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现象具有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故而难以消失,对此我们应该采纳权利... 商标先用权是商标法中对知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尽管法院对此态度不一,但仍然可以通过司法案例群挖掘出商标先用权的具体构成要件。对知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现象具有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故而难以消失,对此我们应该采纳权利有限相容的态度,妥善地构建应对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先用权 权利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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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路径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孙那 鲍一鸣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7期4-14,共11页
知识产权具备私权和公共政策性的双重属性,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攀附和不当利用在先权利不仅侵犯了私权,而且影响了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公共利益,浪费了大量司法行政资源,严重阻碍我国从商标大国向商标品牌强国的转变进程。《商... 知识产权具备私权和公共政策性的双重属性,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攀附和不当利用在先权利不仅侵犯了私权,而且影响了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公共利益,浪费了大量司法行政资源,严重阻碍我国从商标大国向商标品牌强国的转变进程。《商标法》的改革既要加强正向引导,通过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以避免商标闲置和资源浪费;又要严格反向规制,重点打击商标囤积和恶意抢注等行为。最新《商标法修订草案》引入了商标强制转移规则的同时有必要划分适用场景和细化构成要件。建议进一步明确商标注销、无效和强制转移各自适用条件,构建商标立法规则、行政审查和司法裁判立体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恶意抢注 在先权利 权利冲突 商标强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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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演绎作品保护新论 被引量:1
17
作者 董慧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CAS 2008年第2期29-32,共4页
总结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价值,提出:非法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宜以民法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保护。
关键词 非法演绎作品 著作权 在先权利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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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以“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为视角 被引量:1
18
作者 赵亚真 热孜完古丽.吐孙 《河南科技》 2016年第22期61-63,共3页
在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作为客体均可以受专利权、著作权保护。这导致实践中会出现同一个"外观设计"同时存在两个合法权利,进而导致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纠纷不断发生。从我国的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权利取得的程序的... 在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作为客体均可以受专利权、著作权保护。这导致实践中会出现同一个"外观设计"同时存在两个合法权利,进而导致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纠纷不断发生。从我国的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权利取得的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创造性并不是考虑的必要因素,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有时也使其因受限而致使创新制作困难。本文以重庆市法院审理的"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为视角,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进行剖析,探寻处理冲突的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权 著作权 在先权利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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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及解决分析 被引量:1
19
作者 高山行 李学丽 《图书与情报》 CSSCI 2006年第3期85-88,共4页
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发生冲突时,要恰当地平衡已申请授权获得的商标权与自动取得的在先著作权之间的利益。将在先著作权作品注册为商标须经权利人同意,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在法律规定的在先著作权人享有申请撤销权的五... 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发生冲突时,要恰当地平衡已申请授权获得的商标权与自动取得的在先著作权之间的利益。将在先著作权作品注册为商标须经权利人同意,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在法律规定的在先著作权人享有申请撤销权的五年期限内,应将在先著作权人“明知”或“不知”两种情况加以区分,并予以不同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权 在先权利 著作权 撤销权 中国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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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20
作者 商晓林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63-66,共4页
姓名商品化的发展使得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加剧。《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姓名权是在先权利的一种,姓名权人对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名权以及姓名权人本身的知名程度和相关公众对其认知水平,是认定争议商标侵... 姓名商品化的发展使得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加剧。《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姓名权是在先权利的一种,姓名权人对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名权以及姓名权人本身的知名程度和相关公众对其认知水平,是认定争议商标侵害姓名权人姓名权与否的关键。当前我国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通过《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或"在先权利"条款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三种方式加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时,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结果差异突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商标权 冲突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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