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公司设立民事责任归责模式研究——兼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 被引量:14
1
作者 吴越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42-54,共13页
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 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全体发起人基于其法定身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肩负特殊身份的发起人如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控制股东的过错行为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 主体资格 组织责任 合同-行为责任 身份责任
原文传递
先公司民事行为的案型归类及责任分配 被引量:12
2
作者 吴越 茅院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07-114,共8页
“设立中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成立后公司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尽管法律未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行为为必须,但是经济上,设立中公司却可以而且应该从事商业交往。在公... “设立中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成立后公司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尽管法律未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行为为必须,但是经济上,设立中公司却可以而且应该从事商业交往。在公司设立阶段签订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主体密切攸关;设立中公司订立的合同责任在发起人、设立中公司、成立后公司之间的分配因为采取“意图推定”和“设立中公司责任”大相径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 合同效力 合同责任分配 责任分配 民事行为 归类 法律行为 签订合同 民事主体 商业交往
下载PDF
论设立中公司交易的责任
3
作者 郑爱青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6期89-91,共3页
设立中公司交易就是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交易行为,是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设立中公司交易主要有设立中公司合同和发起人协议。设立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一种合伙企业,第三人可向承担顺位连带责任的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行使双重优先权。英... 设立中公司交易就是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交易行为,是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设立中公司交易主要有设立中公司合同和发起人协议。设立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一种合伙企业,第三人可向承担顺位连带责任的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行使双重优先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此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我国对于设立中公司交易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建议借鉴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交易 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合同 发起人协议 责任
下载PDF
公司成立前合同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4
作者 梁燕婷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15-18,共4页
公司成立前合同的签订是顺利成立公司必不可少的前提,对于此合同责任承担的不同界定会直接影响到各方的交易利益与交易风险,从而影响其参与投资或交易的信心。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时要细致全面,对公司成立前合同划分不同的类别,对每一类... 公司成立前合同的签订是顺利成立公司必不可少的前提,对于此合同责任承担的不同界定会直接影响到各方的交易利益与交易风险,从而影响其参与投资或交易的信心。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时要细致全面,对公司成立前合同划分不同的类别,对每一类别的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分别界定。平衡公司、发起人以及合同相对方各方的利益,制定出以保护主体营利性行为为目的的不同于民法的特别的商事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成立前合同 发起人 设立中公司
下载PDF
注册前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5
作者 吴小鹏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4期59-64,共6页
注册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对此又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笔者对注册前合同的主体、创办人行为的性质及注册前合同的责任承担三个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 公司 注册前合同 合同
下载PDF
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若干公司法问题——以煤炭资源整合实践为例 被引量:3
6
作者 徐英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64-70,共7页
在全国展开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践,折射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不足。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设立中公司形成并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民事能力,应比照已成立公司来确定其内外法律关系:内部,发起人之间应按照资本多数决而非合... 在全国展开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践,折射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不足。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设立中公司形成并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民事能力,应比照已成立公司来确定其内外法律关系:内部,发起人之间应按照资本多数决而非合伙人平等表决原则形成团体意志,依循公司治理原则界定设立中公司与初始股东、筹建代表和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对外,应当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而非发起人、成立后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防范角色混同之下的利益冲突,避免先公司合同责任的甄别之扰。对于兼并重组中出现种种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区分主体瑕疵、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等不同情形,具体分析认定其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重组 设立中公司 内外关系 先公司合同 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