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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被引量:7
1
作者 贾学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54-59,共6页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规定责任推定原则和采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四个方面,对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益 环境要素 危险犯 责任推定 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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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劳动权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2
作者 王晓青 蔡永成 吴礼彩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64-67,共4页
劳动权在现实中被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现行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在范围、犯罪主体、惩罚措施等方面均有不足之处。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篇章,内容上增设罪名、增设危险犯、加大单位犯罪和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好地保护劳... 劳动权在现实中被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现行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在范围、犯罪主体、惩罚措施等方面均有不足之处。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篇章,内容上增设罪名、增设危险犯、加大单位犯罪和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权 刑法保护 危险犯 罚金刑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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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的正当根据及其体系性诠释 被引量:38
3
作者 曹波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7-173,共17页
高空抛物"入刑"是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将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刑法积极应对日渐高发频发、社会危害日益严重高空抛物现象的必要之举,是完善高空抛物法律规制体系、纠正刑事司法长期偏误的内在要求... 高空抛物"入刑"是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将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刑法积极应对日渐高发频发、社会危害日益严重高空抛物现象的必要之举,是完善高空抛物法律规制体系、纠正刑事司法长期偏误的内在要求,是刑事立法兼顾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两大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表现,契合了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具备刑事法理的正当根据,理应得到理解包容和肯定支持。高空抛物"入刑"后,高空抛物的刑法评价应坚持类型性和体系性原则:对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应当依法认定为无罪;对仅具有抽象危险之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之高空抛物罪(暂定);对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具体危险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实害结果的高空抛物,应依法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造成特定或者少数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高空抛物,应当结合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和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依法认定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犯罪或财产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刑法规制 抽象危险犯 危及公共安全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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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及其启示 被引量:30
4
作者 张红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55-160,共6页
在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抽象危险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危险犯形式。而在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抽象危险犯更是普遍存在于其刑事立法中。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防控社会风险成为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终极目的,并且抽象危险犯的设置有助于降低公... 在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抽象危险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危险犯形式。而在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抽象危险犯更是普遍存在于其刑事立法中。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防控社会风险成为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终极目的,并且抽象危险犯的设置有助于降低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减轻其追诉条件,从而有效防范公害犯罪的发生。刑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变革时,刑法应当主动修正理论以适应新的社会实践,而抽象危险犯无疑是刑法与时俱进思想的最好示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处罚早期化 风险控制 公害犯罪 实用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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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刑法解析——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 被引量:20
5
作者 周啸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2-108,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携带凶器盗窃按基本刑档处罚的条款。立法的规范目的在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中显然更为注重后者,即在侵害财产之外,因携带凶器盗窃可能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而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盗窃罪的特殊形态,但不能因它对...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携带凶器盗窃按基本刑档处罚的条款。立法的规范目的在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中显然更为注重后者,即在侵害财产之外,因携带凶器盗窃可能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而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盗窃罪的特殊形态,但不能因它对人身造成的侵害危险,而将其认定为危险犯。携带凶器盗窃属于行为犯,依然是对财产的犯罪。应当在行为犯的框架下,判断携带凶器盗窃的未遂形态,并严格界定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法条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目的 危险犯 行为犯 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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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 被引量:11
6
作者 颜九红 田文昌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19-22,共4页
在我国 ,运用刑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在于对结果犯与危险犯的抉择。目前立法对污染环境的犯罪采用结果犯 ,处罚不力 ;将其从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 ,应提上立法日程。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不同认识 ,表明补充修... 在我国 ,运用刑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在于对结果犯与危险犯的抉择。目前立法对污染环境的犯罪采用结果犯 ,处罚不力 ;将其从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 ,应提上立法日程。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不同认识 ,表明补充修订该条款具有必要性。单位环境犯罪方面存在的实务问题是大小单位处罚上不平等 ,以及混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针对之 ,本文提出相应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刑法保护 危险犯 严格责任单位犯罪 结果犯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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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考察——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视角 被引量:15
7
作者 于冲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01-110,共10页
二元处罚体系下,无论是没有结果的过失还是仅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一般都应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但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保护的预防性要求,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不断将其评价半径前移,将"没有造成结果的过失"进行刑法评价,... 二元处罚体系下,无论是没有结果的过失还是仅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一般都应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但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保护的预防性要求,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不断将其评价半径前移,将"没有造成结果的过失"进行刑法评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是刑法前置防范重大风险的立法示例。对于过失危险犯中"危险"的认定,应当进行实害化、"严重化"限缩,将其解释为一种虚化的实害后果表征,该严重危险需要同时满足"行为的危险"+"行为客体的危险"双层次要求,避免具体危险司法认定抽象危险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元处罚体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过失危险犯 口袋罪 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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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危险犯性质与解释路径 被引量:13
8
作者 高巍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8-48,共11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范目的为证券市场公平性的保护,不应包括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立法者基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累积对证券市场公平性损害的经验性观察,拟制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抽象危险性。为限制处罚范围,立法者设置...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范目的为证券市场公平性的保护,不应包括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立法者基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累积对证券市场公平性损害的经验性观察,拟制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抽象危险性。为限制处罚范围,立法者设置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罪量因素,其中,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应当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严重情节不应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基本行为方式,有必要在条文文义的范围根据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为评价性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隐瞒和编造对象的"重要性"判断必须与证券市场的公平性有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危险犯 罪量因素 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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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益追问与规范再造 被引量:5
9
作者 赵姗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7-159,共13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直接侵害的法益为妇女的人格尊严,但本罪对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与个人发展权等合法权利具有抽象危险,应将这些权利纳入本罪的法益范围。当前实务部门对本罪处罚乏力的最主要原因并非执法不严,而在于《刑法》第241条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直接侵害的法益为妇女的人格尊严,但本罪对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与个人发展权等合法权利具有抽象危险,应将这些权利纳入本罪的法益范围。当前实务部门对本罪处罚乏力的最主要原因并非执法不严,而在于《刑法》第241条的数罪并罚条款脱离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实践特征,并且处罚力度受制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的规制盲区,致使处罚畸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规范再造应针对行为人的特征,通过提高法定刑,发挥刑罚的消极一般预防作用;以抽象危险作为基本犯中从重处罚的依据,以其他侵害作为数罪并罚的条件;遵循比例原则,将对个人发展权的侵害纳入“情节严重”,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抽象危险犯 个人发展权 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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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被引量:8
10
作者 陈洪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72-78,共7页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中止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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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被引量:3
11
作者 刘江格 崔素琴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69-75,共7页
针对我国目前污染环境犯罪预防与惩治的法律规制及实务的状况,认为有必要加强教育、树立全新的生态观念和环境意识,坚持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增设污染环境犯罪为危险犯形态、增加犯罪种类及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实务予以关注等。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惩治 可持续性发展战略 法律规制 犯罪预防 加强教育 环境意识 生态观念 犯罪种类 危险犯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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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既遂后的中止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2
作者 姜敏 《政法学刊》 2008年第1期82-85,共4页
按照通说,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一通说却也面临许多质疑。按照我国中止的立法规定、犯罪构成、危险犯的特性来看,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具有合... 按照通说,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一通说却也面临许多质疑。按照我国中止的立法规定、犯罪构成、危险犯的特性来看,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具有合理性且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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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
13
作者 颜九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3-19,共7页
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 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有必要予以具体判断,并遵循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到违法再到责任的认定层次,同时还必须考量我国刑法独有的罪量因素。以公益劳动换取不起诉决定的尝试,或许可以开启设立社区服务令之刑种的先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但书 罪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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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 被引量:3
14
作者 张世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46-49,共4页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吸收,仅成吸收的犯罪形态即实害犯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就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中止 实害犯 危险故意 实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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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15
作者 戴林久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52-54,共3页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中止 时间性条件 犯罪过程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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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洋生态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探讨 被引量:1
16
作者 沈倩 闫蕾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57-62,共6页
对海洋生态犯罪这种新型的环境犯罪,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表现出惩治滞后、应对不力的特点,对其治理应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海洋生态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预防功能为设置过失危险犯提供了理论依据。过失危险犯宜设置在污染型海洋生态... 对海洋生态犯罪这种新型的环境犯罪,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表现出惩治滞后、应对不力的特点,对其治理应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海洋生态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预防功能为设置过失危险犯提供了理论依据。过失危险犯宜设置在污染型海洋生态犯罪之中,危险状态设置为具体危险犯符合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本质特征。在坚持罪刑平衡的原则下,过失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可以适用自由刑、普遍适用罚金刑并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资格刑和考虑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危险犯 海洋生态犯罪 污染型海洋生态犯罪 具体危险犯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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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的实害犯——兼论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
17
作者 王冲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25-29,共5页
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危险驾驶罪同其他犯罪的非并罚问题,却回避了危险驾驶的实害犯的性质。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的实害犯,都无法避免理论和实践中遭受的质疑。在其难以妥当... 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危险驾驶罪同其他犯罪的非并罚问题,却回避了危险驾驶的实害犯的性质。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的实害犯,都无法避免理论和实践中遭受的质疑。在其难以妥当纳入现行体系的情况下,单独规定其刑事责任,将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既能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结构设置的不足,协调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又具备针对性,消除公众质疑,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实害犯 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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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险犯未完成形态的类型化分析
18
作者 陈洪兵 《现代法治研究》 2016年第1期93-104,共12页
关于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理论与实务的认识误区在于,认为形成危险状态后就没有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以及形成危险状态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犯罪未遂进而从轻、减轻处罚;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认定公共危险犯的预... 关于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理论与实务的认识误区在于,认为形成危险状态后就没有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以及形成危险状态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犯罪未遂进而从轻、减轻处罚;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认定公共危险犯的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以及如何选择适用分则具体条文以及总则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规定。放火造成了具体、紧迫的危险,如打开液化气阀门、泼洒汽油,应直接适用第114条定罪处刑;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而免除处罚。污染环境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只要排放、倾倒了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毒害性物质,就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既遂,正准备倾倒即被查获的,成为未遂;生产了用于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未完成形态 放火罪 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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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有关问题解读
19
作者 徐跃飞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87-92,共6页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在行为犯既遂标准问题上,应采用 “期待结果出现说”,即行为人所期待的犯罪结果出现是行为犯既遂的标志。期待结果出现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部分或全部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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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理论的对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20
作者 董泽史 《现代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54-65,共12页
抽象危险犯理论的精髓在于自由与安全的融合。抽象危险犯的社会基础在于社会利益的勃兴、应对风险社会的安全需求以及制度性利益保护的需要。抽象危险犯的刑法理论基础在于对法益精神化导致国家主义危险的过度扩张的限制与一种自由与预... 抽象危险犯理论的精髓在于自由与安全的融合。抽象危险犯的社会基础在于社会利益的勃兴、应对风险社会的安全需求以及制度性利益保护的需要。抽象危险犯的刑法理论基础在于对法益精神化导致国家主义危险的过度扩张的限制与一种自由与预防融合的经验功能罪责论的建立。刑事立法司法技术上,抽象危险是推定的危险,应当允许反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对立 反思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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