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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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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爱宝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5-11,共7页
在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中,新闻媒体在追究政府生态责任中的职能定位是亟待回答的挑战性课题。新闻媒体的"不缺位"是因其自身特质决定了它在追究政府生态责任中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它应当成为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 在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中,新闻媒体在追究政府生态责任中的职能定位是亟待回答的挑战性课题。新闻媒体的"不缺位"是因其自身特质决定了它在追究政府生态责任中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它应当成为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特殊主体。新闻媒体的"不乱位"需要其确定自身职能内容范围边界以及正确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边界,在追究政府生态责任中既要避免将权利混同于权力的"越位",也要克服超越自身应有权利内容范围和运用不恰当的方法行使权利的"错位"。新闻媒体的"善补位"就是新闻媒体在与其他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主体的关系中做到"不缺位"和"不乱位":在新闻媒体与其他追责主体职能边界清晰的条件下,新闻媒体必须做到"不越位"和"不错位";在新闻媒体与其他追责主体职能边界模糊或重叠的条件下,新闻媒体应当在弥补其他追责主体职能履行不足中做到"不缺位"和"不错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媒体追责职能 追究政府生态责任 媒体职能定位 媒体权力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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