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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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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东平 《怀化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47-50,共4页
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均模糊不清,需要从理论上界定。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等罪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的方法。"公共安全&q... 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均模糊不清,需要从理论上界定。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等罪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的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罪作为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犯。本罪作为危险犯不存在未遂,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不存在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可成立实害犯的犯罪中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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