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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决、批判与“新生”:共犯成立范围理论的一次清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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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任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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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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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58-7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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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强调共犯成立必须是故意内容的完全相同且发生"意思疏通",故"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当局限了共犯成立范围;由于立足于"前构成要件"的自然事实意义上的"行为共同",故"旧行为共同说"有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而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新行为共同说"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虽然消除了"旧行为共同说"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但其仍有可能将"同时犯"纳入共同犯罪。在当下获得越来越多支持的同时,"新行为共同说"不为人注意地掩盖着"重复评价"的错误和定罪与科刑相分离,从而形成违背责任主义的致命缺陷。由于背离了共同犯罪的"刑法整体性思维"或"刑法整体性观念","新行为共同说"在我国仍然面临着实定法障碍。虽然对共犯成立范围把握适中,但"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切入其理论构造并紧密联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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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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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theory of joint crime
the theory of joint behavior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partial performance and total liability
concurrent i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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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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