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对决、批判与“新生”:共犯成立范围理论的一次清理 被引量:4
1
作者 马荣春 任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58-71,共14页
由于强调共犯成立必须是故意内容的完全相同且发生"意思疏通",故"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当局限了共犯成立范围;由于立足于"前构成要件"的自然事实意义上的"行为共同",故"旧行为共同说"... 由于强调共犯成立必须是故意内容的完全相同且发生"意思疏通",故"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当局限了共犯成立范围;由于立足于"前构成要件"的自然事实意义上的"行为共同",故"旧行为共同说"有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而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新行为共同说"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虽然消除了"旧行为共同说"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但其仍有可能将"同时犯"纳入共同犯罪。在当下获得越来越多支持的同时,"新行为共同说"不为人注意地掩盖着"重复评价"的错误和定罪与科刑相分离,从而形成违背责任主义的致命缺陷。由于背离了共同犯罪的"刑法整体性思维"或"刑法整体性观念","新行为共同说"在我国仍然面临着实定法障碍。虽然对共犯成立范围把握适中,但"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切入其理论构造并紧密联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获得"新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同故意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