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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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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彦荣 《物流工程与管理》 2011年第5期54-54,67,共2页
文中结合典型案例的分析,通过对提货担保业务风险点的揭示,从客户资格审查、贸易背景和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讨论了银行如何防范提货担保风险。
关键词 提货担保 信用证 正本提单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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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法律性质之法理分析与救济途径选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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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荣泰 王楠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90-93,共4页
无单放货的问题虽然历来就有,但近年来此类案件在我国海运实践中日渐增多。从提单的主要功能入手,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并提出无单放货相应的救济途径,冀期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关键词 无单放货 提单功能 法律性质 救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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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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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旭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年第1期167-178,共12页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记名提单 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 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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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4
4
作者 陈萍萍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年第1期179-192,共14页
论述了提单包括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是“权利凭证”,无论采用哪种法律解释,中国《海商法》下记名提单都应理解为凭单放货,同时对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异同作了分析。
关键词 记名提单 权利凭证 凭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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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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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俊强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年第1期156-166,共11页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准据法。同时也分析了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无单放货地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并指出根据中国立法,不存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行为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无单放货 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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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问题的几种解决途径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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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雁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139-143,共5页
无单放货问题被称为现代提单制度的“癌症”。国际贸易界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多种尝试,其中对运输单证的设计与创新主要有三种:电放、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文章简要介绍了“电放”及“海运单”形式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其相关的法... 无单放货问题被称为现代提单制度的“癌症”。国际贸易界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多种尝试,其中对运输单证的设计与创新主要有三种:电放、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文章简要介绍了“电放”及“海运单”形式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着重分析了电子提单形式的发展和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现状,并指出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应用电子提单,建立完善的电子提单法律制度,应是海上运输单证的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单放货 电放 海运单 EDI 电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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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路径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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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刚仿 《国际贸易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21-128,共8页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和受雇人、货物监管人违法或违约,未凭提单或正本提单交货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既可以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好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救济,更有赖于...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和受雇人、货物监管人违法或违约,未凭提单或正本提单交货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既可以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好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救济,更有赖于法律规范的调整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 无单放货 解决路径
原文传递
浅谈信用证业务中海运提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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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郁小华 《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28-30,共3页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经常遭遇被拒付、开证银行破产及信用证交易欺诈等风险。海运提单往往是信用证业 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单据,本文从审核海运提单的要点、海运提单条款1/3正本直寄、信用证条款中关于海运提单的内容理解 三个方...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经常遭遇被拒付、开证银行破产及信用证交易欺诈等风险。海运提单往往是信用证业 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单据,本文从审核海运提单的要点、海运提单条款1/3正本直寄、信用证条款中关于海运提单的内容理解 三个方面,阐述了信用证业务中处理海运提单的要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日期 国际贸易 信用证业务 结算方式 清洁海运提单 正本直寄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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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港所在地法律”不应认定为外国准据法——对柏域斯货代公司与衡美纱线公司无单放货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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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昕 赵伟 《天津法学》 2016年第3期94-98,共5页
在涉外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在涉外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单放货》第7条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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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一年诉讼时效是否适用无单放货
10
作者 梁景威 童天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08年第0期145-160,共16页
从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强制法律效力入手,通过对规则第三条第6款"一年诉讼时效"含义的解读,结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无单放货的相关判例,探讨规则强制法律效力的终止时间,以及第三条第6款的不足之处,冀对新近... 从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强制法律效力入手,通过对规则第三条第6款"一年诉讼时效"含义的解读,结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无单放货的相关判例,探讨规则强制法律效力的终止时间,以及第三条第6款的不足之处,冀对新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共同制定的《运输法草案》(或称《鹿特丹规则》(草案))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维斯比规则 多式联运 无单放货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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