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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运行失范之矫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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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冶英 任以顺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88-95,共8页
仲裁员队伍是仲裁制度的脊梁,仲裁员则是仲裁的灵魂。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制度运行失范亦日渐凸显,其主要表现为:仲裁员法定条件宽松,聘任仲... 仲裁员队伍是仲裁制度的脊梁,仲裁员则是仲裁的灵魂。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制度运行失范亦日渐凸显,其主要表现为:仲裁员法定条件宽松,聘任仲裁员不合条件,名册仲裁员信息量不足,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盲目,选择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落空,驻会仲裁员大量存在,仲裁诉讼化倾向严重,办案仲裁员收入微薄,精英仲裁员消极退阵,对仲裁权监督的立法不足,仲裁员责任虚化,仲裁质量及信誉下降等。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与运行失范现象亟待矫正,应采取措施为: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模糊性规定,建立、实行严进宽出的仲裁员淘汰机制,广泛披露仲裁员信息,取消驻会仲裁员,改革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办法及仲裁报酬办法,建立相关聘任不合法仲裁员、仲裁员信息虚假公布、仲裁员过错等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员制度 缺陷 运行失范 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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