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行政法学分析 被引量:8
1
作者 李志萍 李洪雷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86-89,共4页
中国事业单位是在行政机关之外相对独立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组织。未来事业单位主要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务法人,对于某些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如果需要较大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就可以把负责机构创设为公务法人;另一类是执行机构... 中国事业单位是在行政机关之外相对独立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组织。未来事业单位主要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务法人,对于某些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如果需要较大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就可以把负责机构创设为公务法人;另一类是执行机构,对于一些不适合作为独立法人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以改造为附属于特定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为保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行政法学 公务法人 执行机构
下载PDF
关于我国高校自主权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2
作者 祝小宁 曾现立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7年第4期100-103,共4页
在我国,高校由于实施自主权而导致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高校自主权行使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本文尝试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从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等不同层面对高校自主权进行分析,并... 在我国,高校由于实施自主权而导致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高校自主权行使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本文尝试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从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等不同层面对高校自主权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制高校行使自主权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高校自主权的研究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自主权 公务法人 法律规制
下载PDF
组织法视角下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再思考 被引量:1
3
作者 杨靖文 《时代法学》 2021年第3期31-40,共10页
由于高校组织法地位缺失,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倒逼高校主体地位的确立已成事实。由于公立高校由政府举办,提供高等教育属于履行行政任务,其法律地位存在公营造物与公法人的争议。从我国实际来看,公法人制度更能确保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专业... 由于高校组织法地位缺失,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倒逼高校主体地位的确立已成事实。由于公立高校由政府举办,提供高等教育属于履行行政任务,其法律地位存在公营造物与公法人的争议。从我国实际来看,公法人制度更能确保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专业性与有责任,且符合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下管办分离的现实要求。确立公法人制度后,可创设行政机关与公法主体间新的联结关系来调和民主正当性,通过转化政府规制与提升内部治理确保该制度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学校 社会团体 公营造物 公法人
下载PDF
高等学校不作为的可诉性探讨
4
作者 刘丹 施春军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71-74,共4页
虽然司法实践中学校已经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对于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在理论界仍然存在着争论,不管是特殊的民事主体理论,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该问题难以自圆其说。这其中有一些高校不作为的情形:... 虽然司法实践中学校已经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对于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在理论界仍然存在着争论,不管是特殊的民事主体理论,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该问题难以自圆其说。这其中有一些高校不作为的情形: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由于表现形式多样,进行相应的司法救济和要求国家赔偿虽然非常必要但也有很多困难,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有助于我国较好地解决该问题,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也符合我国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公务法人 不作为 事业单位 法律救济 行政赔偿 可诉性
下载PDF
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以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
5
作者 任尔昕 郭武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1-5,共5页
授权理论和公务法人说不足以合理界定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三部门作为现代公民社会的主要结构性因素,能够弥补传统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教育产品配置的最优化。从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及教育产... 授权理论和公务法人说不足以合理界定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三部门作为现代公民社会的主要结构性因素,能够弥补传统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教育产品配置的最优化。从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及教育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角度看,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应当作为第三部门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理论 公务法人说 教育产品 第三部门
下载PDF
试论将机关法人列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 被引量:2
6
作者 车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31-32,共2页
我国的刑事立法将单位犯罪规定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案件的增多,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也进一步显现出来。因此,有必要从单位的构成入手,对将机关法人作... 我国的刑事立法将单位犯罪规定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案件的增多,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也进一步显现出来。因此,有必要从单位的构成入手,对将机关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在立法上的矛盾与不足,产生的原因以及建议进行理性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关法人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立法缺陷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