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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的思考 被引量:73
1
作者 方益权 闫静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3-120,共8页
深化产教融合,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笔者分析了作为产教融合制度重要组成的各地相关规范性文件,认为当前产教融合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增长很大程度... 深化产教融合,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笔者分析了作为产教融合制度重要组成的各地相关规范性文件,认为当前产教融合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增长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一种"自我复制与自我维持"的过程,并未很好地激发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并发挥应有的制度效应,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教融合 规范性文件 制度 内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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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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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卫 廖希飞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29-37,共9页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这一制度如何设计和构建,现有的研究存在很大不足。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设计应从请求条件、审查范围、标准、方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出发,完成科学的、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这一制度如何设计和构建,现有的研究存在很大不足。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设计应从请求条件、审查范围、标准、方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出发,完成科学的、有效运转的制度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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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进路的司法建构 被引量:49
3
作者 李成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61-72,共12页
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200件行政判决文书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可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主要从被诉请对象的可审查性、与争讼行政决定的关联性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展开。可审查性基于行政行为"具体—抽象&qu... 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200件行政判决文书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可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主要从被诉请对象的可审查性、与争讼行政决定的关联性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展开。可审查性基于行政行为"具体—抽象"二元框架厘定附带审查的对象范围,并回应特定制定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审查性的影响。关联性强调法院需查证被诉请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确系行政机关作出争讼行政决定的直接依据并分别处置。合法性则要求法院从权限、程序以及内容三个层面判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则或原则相抵触的情形。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内涵由此得到充实和丰富。其中凸显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也有待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 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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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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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庆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2-89,共8页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审理依据。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法官疏于审查,使得其他规范性文件异化为"隐形的法律"。如此现状,令人堪忧,长此以往,会造成立法、司法、行政...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审理依据。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法官疏于审查,使得其他规范性文件异化为"隐形的法律"。如此现状,令人堪忧,长此以往,会造成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共输"的局面。为改变现状,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是值得期待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司法建议 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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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与司法审查的不同层次 被引量:26
5
作者 俞祺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1-68,108,共19页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法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狭义合法性审查与广义合法性审查两种不同强度的审查模式。我国法院目前对于不同深度的审查标准的运用较为随意,缺乏客观化的标准,导致在审查上...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法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狭义合法性审查与广义合法性审查两种不同强度的审查模式。我国法院目前对于不同深度的审查标准的运用较为随意,缺乏客观化的标准,导致在审查上位法依据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时司法与行政权界限的模糊。在理论上,能够影响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度的因素包括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授权、功能、政治责任、形成方式和规范领域等等。这些因素可以通过包括制度权威和理论权威在内的权威性概念获得解释并被赋予合法性的内涵。基于这一"权威性"的理论框架,有关司法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同层次的模式可以得到初步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权威性 审查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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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领域的“设定权”与“规定权” 被引量:11
6
作者 林秋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30-36,共7页
设定权是创制性立法权,规定权是执行性立法权。配置设定权与规定权,应摆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现行法律关于各层次法律规范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违法行使设定权与规定权... 设定权是创制性立法权,规定权是执行性立法权。配置设定权与规定权,应摆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现行法律关于各层次法律规范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违法行使设定权与规定权的现象,需加强公众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制设定权与规定权,可有效遏制行政立法权的膨胀,防止行政专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定权 规定权 行政立法 规范性文件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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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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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希飞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8-43,共6页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行政规定不属于法律渊源,不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必须适用的法律依据。但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规范功能。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规定既不能完全抛开,又不能完全信任。为了回应...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行政规定不属于法律渊源,不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必须适用的法律依据。但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规范功能。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规定既不能完全抛开,又不能完全信任。为了回应社会现实,应当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融入部分实质法治的要素,附条件地承认行政规定的效力,并由法院依照这些条件和规则予以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 法律渊源 法律适用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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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界定——以构成条件及识别标准为中心 被引量:8
8
作者 袁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14-130,共17页
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法的初始组成单位,也是公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但现有朴素观点并未厘清该概念。根据行权行为模式和言语行为要件可确定,规范性文件及其构成条件来源于立规行为。立规行为三段论及其充要条件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充要... 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法的初始组成单位,也是公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但现有朴素观点并未厘清该概念。根据行权行为模式和言语行为要件可确定,规范性文件及其构成条件来源于立规行为。立规行为三段论及其充要条件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充要构成条件是普遍规范性文本与充足法律效力。其中,普遍规范性文本是指含有一个以上普遍规范性语义的文本,这种语义是指相对人在给定条件下该当做某事的意义,并且"相对人"、"给定条件"和"某事"均是开放词句表示的普遍对象;充足法律效力是指,某文本的立规行为满足四类高阶规范(权能授予规范、表意规范、内容限制规范与程序规范)设定的条件,从而得到集体承认所构成的,该文本在法律上不容否认的存在力度。规范性文件就是具有充足法律效力的普遍规范性文本。根据前列要件,可以识别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典型的与跨界的规范性文件、正常的与异常的规范性文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 法律效力 制度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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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被引量:8
9
作者 杨书军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6-92,共7页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服务社会的重要且经常的施政方式,对其制定环节进行规范,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和科学的基础环节。在缺乏中央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地方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了规定。考察现行...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服务社会的重要且经常的施政方式,对其制定环节进行规范,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和科学的基础环节。在缺乏中央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地方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了规定。考察现行地方立法文本,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进一步改进的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 现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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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挑战:论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被引量:6
10
作者 万旭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34-37,共4页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拟创设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附带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审查对象和处理方式的有限性、审查内容的特殊性等特点。这一制度是在改革时势和原有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创设的,前一压力使得创设这一...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拟创设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附带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审查对象和处理方式的有限性、审查内容的特殊性等特点。这一制度是在改革时势和原有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创设的,前一压力使得创设这一制度具有紧迫性和必然性,后一压力使得这一制度的创制需要注重度的把握。草案拟定方案的大部分内容具有相对合理性。这一制度不太可能发展成为类似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可能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立法、行政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方式作出。检察机关可以在这一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 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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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境中的国家政策概念 被引量:5
11
作者 彭中礼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9-36,共18页
在当代中国,国家政策具有权威性和灵活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深刻影响着法治建设进程。立法机关将某些国家政策引入法律法规之中,目的在于满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灵活性需求。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文本中的国家政策概念理解较为宽泛... 在当代中国,国家政策具有权威性和灵活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深刻影响着法治建设进程。立法机关将某些国家政策引入法律法规之中,目的在于满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灵活性需求。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文本中的国家政策概念理解较为宽泛,大多数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可能被识别为国家政策,并被裁判文书予以援引。在社会治理范畴,国家政策的灵活运用与法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张力,有必要明确国家政策制定权的性质,厘清国家政策的内涵与外延,避免国家政策的泛化与滥用。基于法律与政策关系的历史演变,应将制定国家政策的权力限定为行政权。相应地,法律实践中的国家政策应限定为有行政权的国家机关,为实现特定公共目标而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且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或准则,此类国家政策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其核心内容能够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政策 行政权 司法裁判 规范性文件 效力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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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12
作者 李政洋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54-165,共12页
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包含权利义务性内容且具外部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因缺乏明确规定,关于此类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司法应对态度较为消极。在解释论上,《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诉... 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包含权利义务性内容且具外部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因缺乏明确规定,关于此类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司法应对态度较为消极。在解释论上,《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诉讼法概念具有三重意涵:在诉讼要件意义上,特指权利义务性内容而非文件形式;在行政行为合法性溯源与补强意义上,其外延具有周延性;在行为依据与评价依据等置意义上,其与实体法上的(外部)“规范性文件”具有概念统一性。据此,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当然”地包含于其中。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的“双阶关系”结构,可以维持行政性规范内容的独立性,法院审查该部分的合法性,非但不会造成司法权对领导权的侵扰,反而有利于维护司法监督行政的制度统一性,更有益于党坚持依法执政。该类规范性文件的独特体系定位及内含的合规性要素,决定了在其关联性判断、具体审查内容及评价依据资格认定上,仍需适用特殊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联合发文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依法执政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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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常见问题分析 被引量:4
13
作者 余冬 李根池 《中国医疗器械杂志》 CAS 2012年第1期61-63,共3页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是企业生产和监督检查依据的重要技术文件。目前注册产品标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该文根据标准编写规范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 医疗器械 注册产品标准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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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司法拍卖与房屋限购政策的冲突及其对策 被引量:4
14
作者 刘学在 牛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1期89-94,共6页
司法拍卖一直是房屋等不动产变现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却不断被各级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限制交易,二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实践中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分析冲突之性质,乃法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法上的处分权时,同各级政府履行行政职责... 司法拍卖一直是房屋等不动产变现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却不断被各级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限制交易,二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实践中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分析冲突之性质,乃法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法上的处分权时,同各级政府履行行政职责而产生的冲突,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对抗。论其原因,是由于法律规范体系不严、行政主体执法依据不明、司法权威仍然不足等造成的。司法拍卖作为公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受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特别限制,故各地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不应,也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我国应当在完善相关立法、限制政府职权和规范相应程序等基础之上,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拍卖 房屋限购令 规范性文件 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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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性文件写作中的章条式结构体例 被引量:3
15
作者 向国敏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84-88,共5页
章条式结构体例具有名称统一、表述规范、便于引用和查找的特点 ,是规范性文件写作的基本结构形式。章条式结构体例按表达功能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 ,其中条具有核心地位。章条式结构体例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表述形式应当... 章条式结构体例具有名称统一、表述规范、便于引用和查找的特点 ,是规范性文件写作的基本结构形式。章条式结构体例按表达功能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 ,其中条具有核心地位。章条式结构体例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表述形式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便于阅读理解和查找引用 ;准确体现结构体例的表达功能及其层次关系 ;统一、规范、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观结构层次 微观经济层次 写作 规范性文件 章条式结构体系 表达功能 表述形式 宏观结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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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法律地位探讨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革成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63-65,94,共4页
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大量存在,其法律地位问题近年来受到很大关注。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用于行政管理的文件在内,并以此称呼和分类。从法治行政来讲,其应具有行政法渊源地位;在效力冲突解决上要遵循“法规... 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大量存在,其法律地位问题近年来受到很大关注。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用于行政管理的文件在内,并以此称呼和分类。从法治行政来讲,其应具有行政法渊源地位;在效力冲突解决上要遵循“法规规章优位、适当例外”原则,并应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予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内涵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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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的制定 被引量:3
17
作者 荣振华 《医学与法学》 2016年第1期19-24,共6页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再次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交由地方制定,这对地方立法而言是一种挑战。为更好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细化整合后的各...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再次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交由地方制定,这对地方立法而言是一种挑战。为更好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细化整合后的各监管部门之职责、全力保障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的公开化、促进监管主体多样化和发展区域法制几个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立法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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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湿地保护法治研究 被引量:2
18
作者 吴喜梅 田晴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40-44,共5页
黄河湿地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肩负着提供水源、保证粮食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使命,我国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现阶段黄河湿地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与污... 黄河湿地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肩负着提供水源、保证粮食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使命,我国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现阶段黄河湿地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与污染并存,对传统的湿地碎片化治理提出新挑战。针对黄河流域湿地保护管理面临的基本概念混乱、统一的规范体系缺失、合作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未来我国应该确立科学的基本概念,积极推进黄河湿地立法,构建一体化的执法机制,促进黄河湿地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湿地 生态价值 规范性文件 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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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标准化问题探讨 被引量:2
19
作者 辛凤鲜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07年第10期23-25,共3页
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在规范性引用文件等方面存在的标准化问题进行了探讨,列举了所使用的行业标准中存在问题的标准,并给出了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正确写法。
关键词 医疗器械 标准 标准化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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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司法审查及影响的探讨 被引量:1
20
作者 何明俊 《城市规划》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8-44,共7页
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建立了3个基本制度:附带审查、个案不适用以及修改建议权。本文首先讨论了目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这预示着控制... 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建立了3个基本制度:附带审查、个案不适用以及修改建议权。本文首先讨论了目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这预示着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然后分析了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限度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司法审查中的难题,提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司法审查的重点是法定职权与制定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司法审查必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度产生影响。最后建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采用行政立法的制度,司法审查应关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点”的修改,而控制性详细规划则由人大通过备案与申诉机制进行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行政立法 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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