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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数字媒体艺术的新美学特征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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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晓岩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84-88,共5页
数字媒体艺术是相对于传统手工操作性艺术形式而言的,它是借助于数字科技的发展成果和全面支持,表现出独有的艺术风格。文章以数字媒体艺术的一些重要表现与实践为出发点,探讨和认识其新的艺术倾向和审美特征,进而表述对数字媒体艺术现... 数字媒体艺术是相对于传统手工操作性艺术形式而言的,它是借助于数字科技的发展成果和全面支持,表现出独有的艺术风格。文章以数字媒体艺术的一些重要表现与实践为出发点,探讨和认识其新的艺术倾向和审美特征,进而表述对数字媒体艺术现状与发展的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媒体艺术 美学 大众化 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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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比较视野下的“象思维”——回归原创之思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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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树人 《文史哲》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08-114,共7页
"象思维"是对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基本内涵和特征的概括。这种思维方式是由中国思想文化最高理念的性质即非实体性所决定的。与西方由其实体性最高理念所决定的理性的逻辑的概念思维方式不同,"象思维"不像西方那样是... "象思维"是对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基本内涵和特征的概括。这种思维方式是由中国思想文化最高理念的性质即非实体性所决定的。与西方由其实体性最高理念所决定的理性的逻辑的概念思维方式不同,"象思维"不像西方那样是主客二元、对象化、现成的思维模式,而是整体直观、非对象性、非现成的。西方理性的逻辑的概念思维方式是实现现代化所必须的,但其异化形态如唯科学主义等也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象思维"是比理性的逻辑的概念思维更加基础和本原性的思维方式,具有"原发创生性"和保持动态整体平衡的特性。"象思维"与概念思维可以互补而不能替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性 非实体性 “象思维” 概念思维 “原发创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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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象思维”——兼评王树人新著《回归原创之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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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锡坤 窦可阳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16-124,共9页
象思维的基本特征有三:1.本原性的诗性思维;2.象思维之象———“原象”,即非实体性的动态整体之象;3.感性直观,即动态的感性直观。以上三点为王氏所概括,亦为我们所认同。然王氏对卦爻象的阐释还有所“不公”:模糊太极与老子之道的差异... 象思维的基本特征有三:1.本原性的诗性思维;2.象思维之象———“原象”,即非实体性的动态整体之象;3.感性直观,即动态的感性直观。以上三点为王氏所概括,亦为我们所认同。然王氏对卦爻象的阐释还有所“不公”:模糊太极与老子之道的差异,把太极湮灭于“大象无形”之中,忽略甚而抹煞了卦爻象作为最基础最根本之象的原创特质。这一特质的美学意义在于:启示中国文学形象塑造突出直观可视性;为后世审美的“意象”说和重在表意观念的最初发轫;以气之运动构成中国生命美学的精髓。象思维之观以卦爻象与“大象无形”之象两种不同原象体现了不同的心理体验,从而为两种不同意境的创造奠定了思想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象思维 原象 卦爻象 意境创造 《回归原创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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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拉娅案”评注——德国民法中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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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晓琨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84-192,共9页
德国《民法典》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赔偿并没有进行规定,它是德国法中一项典型的判例法制度。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索拉娅案”的判决,确认了以往的审判实践和学说所建立的“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该判决书内... 德国《民法典》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赔偿并没有进行规定,它是德国法中一项典型的判例法制度。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索拉娅案”的判决,确认了以往的审判实践和学说所建立的“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该判决书内容的研究,即可了解这一制度在德国发展的历史、当前的基本形态以及未来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 一般人格权 非物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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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益的刑法保护论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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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鸿浩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60-76,共17页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可以分为实体法益与非实体法益。信息法益是非实体法益中最重要的法益类型之一,在信息时代已从附属法益逐步上升为独立法益,并呈现出整体嵌入和部分置换传统法益的趋势。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信息法益,包括个体法益的信息...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可以分为实体法益与非实体法益。信息法益是非实体法益中最重要的法益类型之一,在信息时代已从附属法益逐步上升为独立法益,并呈现出整体嵌入和部分置换传统法益的趋势。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信息法益,包括个体法益的信息权利法益和超个体法益的信息秩序法益两种类型。根据信息权利说,刑法需要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人格权和信息财产权,随着网络生活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信息权利法益将长期处于扩张状态。根据信息秩序说,在双层社会中虚拟社会秩序正在成为新的法益保护对象,刑法应当充分吸收信息伦理学“清除已有的熵和阻止新熵的产生”的基本原则,为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提供整全性的法益保护。应通过充分发挥信息法益的多元功能,进一步优化针对网络信息犯罪的立法修订、司法适用和理论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法益 非实体法益 信息权利 信息秩序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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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判决公约》非实质性审查条款:起源、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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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计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20-124,共5页
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非实质性审查条款,是该公约的基础条款,与公约所追求的便利外国民商事判决流通的理念相契合。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障碍,各国对非实质审查的概念存在分歧,公约关于非实质性审查的事项范围模糊... 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非实质性审查条款,是该公约的基础条款,与公约所追求的便利外国民商事判决流通的理念相契合。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障碍,各国对非实质审查的概念存在分歧,公约关于非实质性审查的事项范围模糊以及非实质性审查启动方式单一等都对非实质性审查条款的适用产生阻碍。基于此,厘定非实质审查概念,廓清非实质性审查事项范围和构建新型的多元启动方式,以期完善非实质性审查条款的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判决公约》 非实质性审查 外国民商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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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非实体性治理单元及其运行机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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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爱平 郑晓云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5-82,共8页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空间治理单元是近年来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现有文献主要把空间治理单元界分为实体性治理单元和虚体性治理单元两类。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治理的实际场域,可以在把空间治理单元区分为实体性治理单元和非实体性治...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空间治理单元是近年来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现有文献主要把空间治理单元界分为实体性治理单元和虚体性治理单元两类。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治理的实际场域,可以在把空间治理单元区分为实体性治理单元和非实体性治理单元等基础上,进一步将非实体性治理单元细分为半实体性治理单元和虚体性治理单元,从而形成实体性治理单元、半实体性治理单元和虚体性治理单元等三种空间治理单元。从我国空间治理运行的现实逻辑来看,授权(委托)、赋权(能)、放权和让权(利)等四种机制是驱动非实体性治理单元功能实现的主要机制。非实体性治理单元及其运行机制是观察和理解新时代我国区域协调联动发展最新政策走向的重要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空间治理 非实体性治理单元 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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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无体宾动词及其相关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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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文国 胡建锋 《台州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48-51,共4页
二价无体宾动词是汉语动词中非常特殊的一个次类,它有两个必有论元,其中有一个是动词语义的针对对象,可这个对象却无法进入动词的宾语位置。这类动词在形式上有其鉴别框架与由其构咸的基本句式,在语义上与论元之间有特定的关系,在语用... 二价无体宾动词是汉语动词中非常特殊的一个次类,它有两个必有论元,其中有一个是动词语义的针对对象,可这个对象却无法进入动词的宾语位置。这类动词在形式上有其鉴别框架与由其构咸的基本句式,在语义上与论元之间有特定的关系,在语用上有其产生的特殊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价无体宾动词 鉴别框架 句式 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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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学的非实体性思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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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泽晖 王华生 《中国医药导报》 CAS 2012年第1期92-93,共2页
西医学从整体中各要素的分析入手来把握对象世界,追索决定人的生命状态的实体性存在。中医学从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外环境中诸要素的关系入手,考察各要素的联结及其功能,探究导致人的生命现象产生的相互作用。中医学重视有机体的关系与相... 西医学从整体中各要素的分析入手来把握对象世界,追索决定人的生命状态的实体性存在。中医学从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外环境中诸要素的关系入手,考察各要素的联结及其功能,探究导致人的生命现象产生的相互作用。中医学重视有机体的关系与相互作用的非实体性思维,与西医学的实体性思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 关系 相互作用 中医学 非实体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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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证据认定中的辩护权保障——以审判中心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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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康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41-46,共6页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长期盛行,"以审判为中心"需要通过具体诉讼措施来贯彻实施。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审认定的研究仍较为薄弱,理论界集中于批评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而当下问题主要是技术侦查证据认定中的粗糙,侵...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长期盛行,"以审判为中心"需要通过具体诉讼措施来贯彻实施。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审认定的研究仍较为薄弱,理论界集中于批评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而当下问题主要是技术侦查证据认定中的粗糙,侵犯了被告方的辩护权,表现为流于形式的庭审和判决书说理。通过司法现状的考察和比较法的研究,可以发现在维护技术侦查措施秘密的同时,完全可以将部分证据在庭审中展示。因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以出示书面文件为原则,以不出示为例外。在庭审中对于辩护方的质疑应当允许辩护方对"形式文件"进行质证,而在判决书中也应就是否采用"形式文件"和控辩双方的争议展开论述,并在未来的改革中确立"事后通知"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侦查证据 辩护权 审判中心 形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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